【獨媒報導】警方在2021年2月到達粉嶺一間住所單位調查,發現弓箭、伸縮棍及電擊器件等物品,任職裝修工的62歲屋主被控藏武、無牌管有槍械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他否認控罪,經早前審訊,今(28日)於區域法院獲裁定3罪皆不成立。暫委法官黃士翔頒下裁決理由書,接受被告辯稱涉案物品皆在已離港的女兒房間搜獲,而自己並不知情。黃官又指,涉案物品收藏在結他袋、行李箱和黑色盒內,被告作為父親,不去侵犯女兒私隱及干擾她的物品是不足為奇,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
被告張煜球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涉及8支伸縮棍、5支弓、69枝箭、45個箭頭、2套無線電收發機及2個電擊器件。
被告被捕後稱涉案物品屬於已離港的女兒
控方案情指稱,警方於2021年2月8日到達粉嶺榮福中心第6座外,觀察被告張煜球的住所,目睹同案另一被告黃智榮帶同一個行李箱離開該住所,遂上前截查,發現行李箱藏有9包粉末、約1,260克煙花棒、約127克爆竹、3套無綫電遙控連電池及2個電子磅。
警方同日晚上6時許進入張煜球的住所調查,搜獲控罪指稱的涉案物品、10張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自己香港自己救」的紙、戰術背心、護臂套裝及防刺背心等,其後拘捕了他。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張稱約於2019年開始,其女兒張琬欣搬到該單位與他同住,期間曾帶同不同物品到該單位,直至2020年的年初四,女兒離開香港前往台灣讀書。女兒並未有搬走其個人物品,一直存放於房間內。案發當日下午,女兒聯絡被告,稱會有一名人士前來住所拿取物品。被告稱從來沒有見過涉案物品,直至警方上門調查時才得悉它們存在。
被告的親戚曾出庭作供,稱在2021年1月22日至2月5日期間在涉案單位暫住,以作家居隔離,有一天一名不知身分的男子進入單位,自稱是被告女兒的朋友,並進入女兒的房間放下一些東西及拍攝照片。
官接受被告作為父親 不干擾女兒物品是合情合理
暫委法官黃士翔考慮親戚的證供後,接受大部份涉案物品所存放的房間屬於被告的女兒,而女兒接近29至30歲,被告作為父親,不去侵犯女兒私隱或干擾她的物品,也是不足為奇。再者,女兒的房間滿佈雜物,而涉案物品均分別收藏在結他袋、行李箱和環保袋內,若被告不刻意打開查看,是無法知道內裡有什麼物品。
另於雜物房發現的弓箭及刀片箭頭,都是收藏在一個黑色盒內,黃官認為單憑該盒外貌,被告不會知道或懷疑內裡有非法物品,他沒有理會房內東西也是有可能。此外,被告有三次開門讓陌生男子進入住所取走或放下物品,被告不去干預女兒的朋友也不出奇。
黃官總結指,被告沒有理會女兒的物品乃合情合理,接受他在錄影會面中的辯解,即對女兒的物品並不知情。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故裁定3項控罪皆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8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