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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區議會不具備監察政府等政治權力

林定國:區議會不具備監察政府等政治權力

(獨媒報導)「完善」區議會方案日前出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表網誌,指區議會必須依循《基本法》中有關「區域組織」的條款,即區域組織的性質是非政權性,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徵收稅項、監察政府等。

林定國引述《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指當中的第97條是賦權性條款,意思是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此外,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即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接受特區政府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

林又指,《基本法》並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以選舉形式組成,而是給予了特區政府最大空間,自行規範區域組織的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

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今年年底完結。林定國表示,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共涉及6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他稱會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