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 Nick Infinger(淺藍恤衫男子)、李亦豪(白色恤衫男子)、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右二)
【獨媒報導】兩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分別申請各自配偶為公屋及居屋的住戶成員,但房委會以同性配偶不符資格為由而拒絕。他們分別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政策違反《基本法》,兩案一併處理,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獲裁勝訴。房委會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今(4日)進行聆訊。房委會一方指政府的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均是為了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傳統家庭及生育,尤其是時下香港正面對人口老化和生育率降低。
房委會又指,同性及異性伴侶之間並沒有可比之處。同性伴侶較難有下一代,尤其是當繁殖過程涉及第三方,而且費用較昂貴;相反,異性伴侶建立一段擁有孩子的婚姻是較容易。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有的異性伴侶也沒有養育孩子,或沒有打算生育;又指根據現行政策,沒有養育任何小孩的異性戀夫婦也有資格申請公屋或居屋。房委會一方表示,的確有異性戀夫妻沒有生育下一代,但是考慮整體社會情況,異性戀伴侶仍然有較高機會生育下一代;相比起同性伴侶,現時香港有較多異性伴侶養育孩子。
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中)、資深大律師 陳樂信(右)
兩對同性伴侶先後挑戰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 均獲裁勝訴
就 Nick Infinger 案,他於2018年與其同性伴侶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二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是以「一般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屋遭拒,因房委會指二人的關係並不符合一般定義下的「夫妻關係」,所以沒有資格申請公屋。
至於吳翰林及李亦豪案,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吳翰林申請將李亦豪加入其公屋住戶成員名單,惟因為房委會的配偶政策而遭拒。此外,二人未能以同性伴侶身份共同申請居屋,之後吳以個人名義購置一個居屋單位,由於李不獲承認為「配偶」,所以不能登記為該單位的合法佔用人。
上述兩案事主分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指它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且不合理地限制同性伴侶的權利。
2020年吳翰林去世,李亦豪代吳繼續司法覆核程序。高院原訟庭先後裁定兩宗司法覆核勝訴,指相關配偶政策基於伴侶性取向而造成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房委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兩案一併審理。上訴庭於2023年10月頒布判詞,駁回房委會的上訴。
房委會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相關法律爭議包括:案件是否涉及《基本法》第25條下的「人人平等」權利;房屋政策下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是否具有可比之處(comparability);是否需要證據證明差別對待與合法目的(有助保障由異性婚姻組成的傳統家庭)有合理關連;以及只承認異性配偶的政策,對於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所施加的限制是否相稱。
房委會:保障傳統異性婚姻系統
房委會一方指,政府的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均是為了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傳統家庭及生育,尤其是時下香港正面對人口老化和生育率降低,異性配偶政策能夠配合及支持政府增加房屋供應以促進人口增長。
《基本法》第37條保障傳統異性婚姻系統,可見公屋及居屋計劃的異性配偶政策不只受到憲法保障,還可以透過房屋供應來促進人口增長。
房委會指,《基本法》第36及37條分別保障市民享有社會福利及組織家庭的權利,由於憲法保障異性婚姻系統,所以《基本法》第25條下的「人人平等」規定,便不能用來確保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因此他們沒有資格申請公屋。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問,假設政府降低「長者」資格至更低年齡,房委會一方又會否說影響到異性伴侶的權利呢?房委會一方則指會影響到,因為這是「零和遊戲」。
法官李義指,從政策的宣傳物品來看,當時政府供應公屋,目的是為了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而沒有提及異性伴侶、鼓勵生育等因素,為何房委會一方只狹窄地說只限異性伴侶申請公屋,而無視了政策的其他部份?房委會一方則指,因為這是今天要爭議的事項。
房委會:97前房屋政策已排除同性伴侶申公屋 政府須延續及保留相關規定
房委會一方又指,1997年或更早以前的房屋及福利政策,早已形成只限於異性伴侶才能有權申請的規定,變相排除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和居屋的資格,加上《基本法》第37條保障傳統異性婚姻系統,因此政府須延續及保留相關政策規定;又指《基本法》第145條規定特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因此政府有責任檢討和修正政策不足之處。
首席法官張舉能聞言問,政府是否有責任修正政策中的歧視性質呢?房委會一方僅指政府制訂房屋政策時需作出困難的抉擇。張舉能指房委會配偶政策上的差別待遇不符合相稱性,房委會則指這是根據《基本法》第145條規定的結果,重申須保留97前的社會福利制度保障異性伴侶的規定。
房委會:異性伴侶比同性伴侶更易生育小孩
房委會指,同性及異性伴侶並沒有可比之處。他們並不是指同性伴侶不能夠有自己的孩子,但是在同性及異性伴侶之間劃分一條界線,是合情合理和正確的做法。相較之下,同性伴侶較難有自己的孩子,雖然可透過人工受孕和領養,但是當繁殖過程涉及第三方,便會較複雜。而且費用較昂貴,惟申請公屋的人是低收入家庭,申請居屋的則是中產家庭,對於他們來說,繁殖下一代較複雜和昂貴。相反,異性伴侶建立一段擁有孩子的婚姻是較容易。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有的異性伴侶也沒有養育孩子,或沒有打算生育,問房委會有何陳詞。房委會一方僅指政府現時應對香港人口結構轉變是困難工作,重申有需要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
張官指,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沒有養育任何小孩的異性戀夫婦也有資格申請公屋或居屋,現時問題重點只是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有可比之處(comparable)。房委會一方表示,的確有異性戀夫妻沒有生育下一代,但是考慮整體社會情況,異性戀伴侶仍然有較高機會生育下一代;相比起同性伴侶,現時香港有較多異性伴侶養育孩子。房委會其後補充,他們的意思並非不尊重同性伴侶。張官一度質疑,是否要將討論變為生育能力方面的比較。
法官林文瀚指,同性伴侶也有權利享受家庭生活,問為何公屋及居屋政策要把他們排除之外,阻礙他們享受家庭生活?房委會重申公屋只承認異性配偶的政策是為了支持傳統家庭價值。
官指房委會從沒調查放鬆政策的影響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房委會未有就寬鬆政策所帶來的可能結果而做任何調查或統計,但是談論公共政策的時候,理應有數據等資料支持,例如假設開放予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的話,輪候人數將會增加多少人。房委會則回應指,考慮到人口老化問題、公屋資源緊絀,只限異性伴侶申請公屋是合乎相稱性,因平衡了社會利益。
房委會又指,法庭應考慮公屋能夠支持傳統家庭,並給予相當比重,若然法庭接受「支持傳統家庭」是一項重要考慮,配偶政策上的差別對待便有正當目的。
答辯人:基於性取向而拒絕承認同性伴侶違反《基本法》
答辯人Nick Infinger和李亦豪一併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 代表。他指房委會基於性取向而拒絕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規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答辯人沒有忽視公屋資源珍貴,但是房屋政策不能建立在歧視性的基礎上。
答辯人一方續指,法庭沒有資格制訂房屋政策,但是法庭有需要就房屋政策定下法律界線,以確保它們符合《基本法》。
答辯人:異性伴侶權利不會被同性伴侶削弱 房委會說法欠證據基礎
答辯人又指,異性伴侶在政策下可享有的權利並不會被同性伴侶削弱,且異性伴侶亦可以自由選擇結婚與否及生育與否。
至於房委會未有提供任何調查或統計數據以支持其說法,答辯人指缺乏證據是致命性的,使房委會的說法具誤導性及沒有證據基礎。答辯人續指,房委會沒有任何基礎去說異性伴侶的組織家庭及社會福利權利被同性伴侶削弱。
答辯人引述上訴庭判詞指,同性伴侶有權申請公屋,並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及輪候公屋的資格。答辯人指,上訴庭的判決正確,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若然同性伴侶有資格申請公屋,會減少房屋供應和增加輪候時間,而且輪候時間長短並非是次爭議的重點。
答辯人:同性及異性伴侶均有生活於同一屋簷下的需要
答辯人指,現今同性伴侶也可以繁殖下一代;另一方面異性伴侶有時候不會生育下一代,對於這些房委會卻無法解釋為何兩者有差別對待。
答辯人強調,觀乎世界各地,同性及異性伴侶之間只有很細微的分別,兩者均基於愛、支持和責任而結合,以及有生活於同一屋簷下的需要。
雙方陳詞完畢後,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押後判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
上訴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梁晉豪代表。
答辯人為 Nick Infinger 和李亦豪。前者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大律師白天賜及楊嘉瑋代表;後者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和大律師馬亞山大代表。
案件編號:FACV2/2024、FACV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