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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認收賄1萬攜違禁品交還柙者 判囚6個月

懲教助理認收賄1萬攜違禁品交還柙者 判囚6個月

【獨媒報導】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去年5月起收受還柙人士家屬逾一萬元賄款,將眼鏡、非指定品牌香煙、打火機及練習簿等未經授權物品,交予荔枝角收押所內一名還柙人士。懲教助理早前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8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囚6個月。辯方指被告欠債50萬未還清,對賭波的壞習慣感後悔,願承擔責任;又承認案中角色重要,但強調是還柙者提出行賄要求。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件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工作表現優良不構成減刑因素。

認罪被告為金永勤(34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早前求情指錯誤把涉案還柙者視為朋友,並出於貪念和為了還債而犯案。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今引述報告指,被告出身普通家庭,曾重考兩次會考以考取公務員,2018年獲診斷自閉症。被告早前求情稱涉案款項用以還債,辯方指他欠債共50萬元,現時有20萬未還清,被告對其賭波的壞習慣感後悔,明白事件令當局和家人失望,願承擔責任,出獄後打算轉職的士司機,太太亦支持他改過。被告亦承認在本案有重要角色,但強調是還柙者提出要求。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考慮事發經過,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為最好求情因素。她接納被告在懲教署工作表現優良,有上司嘉許,但指這是其職責所在,不構成減刑因素。裁判官又指,從報告得知被告欠債,可解釋貪念為何出現,並指案件嚴重,須予以阻嚇性刑罰,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6個月。法官另頒令被告須歸還涉案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賄逾1萬攜火機及練習簿等予還柙者

案情指,被告金永勤駐守荔枝角收押所,還柙中的吳天文於2022年5月21日探訪期間,指示胞妹吳樂澝交錢予金永勤,胞妹遂提款8,000元轉交金。吳樂澝其後將眼鏡、練習簿等與金見面交收,過程被廉署人員目擊,吳樂澝和金永勤之後再兩度交收涉2,100元的打火機、顏色筆等。兩人同年8月被捕,警方搜出吳探訪胞兄時所展示與案相關的紙條,並從吳天文監倉找到未得懲教認可的物品。金永勤在警誡下承認所收款項用於還債。

金永勤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6月27日、8月1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8,000元、1,000元、1,100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

至於涉案還柙人士及其胞妹,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分別判囚6個月及3個月。

案件編號:WKCC23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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