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見習女督察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受訓期間,聲稱清晨時份在樓梯被物件絆倒,失去平衡並跌倒,導致左膝脱臼。她稱事後被教官迫令退出學堂,其受傷是警方疏忽所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傷亡訴訟,向警隊索償逾2,300萬鉅款。高院今頒下判詞,申索人被判敗訟,不但被狠批為非誠實證人,她更被踢爆履歷「造假」,在離開學堂後,訛稱已是一名「督察」,並有30名手下。法官以學術探討方式推算,即使原告證據獲接納,其實只能獲得約60萬元賠償。
不過法官提醒,學堂的樓梯光線不足,亦未見有措施盡力保障職業安全,若非原告作供不誠實,警方需要對意外負上部分責任。
透過僱員補償已獲133萬元
原告是方綺殷(音譯),意外的事發已經是2013年,她在2016年入稟高院,案件在2020年開審,法官今日頒下判詞,判方綺殷敗訴。判詞透露,她事後按僱員補償條例已獲得133萬元,不過她認為款額未夠反映她受傷的嚴重性,以及警方的疏忽責任,因而入稟索償,她索償的金額是2,384萬元。
代表警隊的律政司一方的立場簡單,因為事件沒有目搫證人,被告又涉隱瞞左膝舊患,於是警隊否認一切責任,並要求原告一方嚴格舉證(strict proof)。原告方一度將索償額降低至約1,500萬,但被告立場仍不變。
任領袖生 大學參加警隊學長計劃
判詞詳細記載原告背景,她在一所本地女校讀書,一直成績不錯,中六中七在恒生商學書院就讀,更當上領袖生,她其後升讀科技大學讀工商管理學士。她在大學時已經透過警隊學長計劃接觸警隊,更曾在2012年於警察公共關係科做實習生。原告聲稱想加入警隊,但畢業後來第一份工作是國泰見習經理,後來收到警隊招聘通知,在完成體能訓練及醫學檢查後,就在2013年10月加入學堂。
法官指申索人離開溫室 才知社會殘酷
法官吳美玲在判詞大篇幅剖析原告的成長背景及在學堂受訓時的心理狀態。法官指原告的基層成長背景令她將自己塑造成外表剛強,但內心不安的年輕女性,她有很多成就希望達成,經常渴望發揮得最好,有時夢想大到超越了自己能力所及。同一時間,原告未能察覺自身缺點,強烈不想被人看低,不想因為自己的問題和極限而被人同情。
原告中學讀書時期,已經是手球隊和籃球隊成員,經常打比賽,早年已經有左膝問題存在,但她在入學堂時的醫生檢查中,在一份「是否適宜做運動」問卷中,7條問題都回答沒有健康問題,並簽名作實。
瞞報舊患 學堂表現欠佳狠加操
法官在判詞形容,原告小時候成長環境是努力可以取得回報,但離開學校環境後,她面對殘酷事實,法官指考督察需要高標準,除了學業成績外,還要體能訓練,她同期入學堂的還有其他大學生、海外大學生、有警務經驗的人。法官指原告面對大壓力,在聲稱意外發生當日,她自願「加操」至凌晨兩點,只睡了幾小時就要起身報到。
稱虛報履歷為了「加強」吸引力
由於案件沒有目擊證人,原告的證供是關鍵,不過法官經考慮後,狠批原告是不誠實證人。法官舉例2016年,即原告離開警隊近兩年後,她應徵港鐵工作,在求職信不但聲稱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一月擔任「督察」,更稱是30人隊伍的主管、自己的關鍵職責是「管理下屬及執行警務務人員任務」。她在盤問下稱只是為了「加強」履歷,吸引面試官的注意,不過法官坦言原告的履歷只是為了誤導招聘人員,而她明顯知道唯一目的是誤導。
原告的其他供詞,法官都批評難以令人滿意,她多次迴避對她不利的問題,拒絕接納她絕大部分證供。
法官雖然撤銷原告申索,但仍以學術方式探討,若所指意外真實發生,而原告建立到申索基礎,警隊到底有沒有疏忽。律政司否認警隊有責任,作供的警校教官認為梯間光線足夠,又稱梯間有打掃不會有雜物,不過法官表示不接納證據,因為案發於2013年12月20日,正值冬天而且事發在清晨6時15分,當時天未光;另一方面,儘管教官強調有打掃,但沒有紀錄可以呈堂,法庭看不到警方有盡力提供安全措施。考慮全部因素,法官認為原告雖然有責任保障自己,例如握著扶手落樓梯,但警方有更大責任提供職業安全環境,法官推算警方有七成責任。
對於原告的鉅款申索,法官亦以學術探討的方式推算,若果申索個案真的成立,她大約只可以獲得60萬元賠償。
法官總結原告的索償敗訴,並要支付律政司一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HCPI137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