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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助理認收賄款 協助歌唱社租用社區會堂 被判入獄四個月賠逾2.5萬場費

前區議員助理認收賄款 協助歌唱社租用社區會堂 被判入獄四個月賠逾2.5萬場費

【獨媒報導】前自由黨元朗區議員周永勤女助理,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收取2,500元賄款,協助一個歌唱社多次申請使用元朗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設施,並詐騙民政署豁免向其收費。她早前認罪,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並需向前僱主歸還2,500元賄款,以及向政府賠償逾25,000元。

被告梁如娟(63歲),為前區議員助理,她原被控13項控罪,早前承認8項罪名,包括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3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她另外被控的5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撤銷起訴。

案情指,被告在2016年至2019年被元朗區議員周永勤聘用為助理,職責包括協助區內團體申請使用由民政署轄下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設施。周永勤不容許其職員在處理職務時收受利益。根據元朗民政事務處的指南,只有合資格團體如非牟利團體及元朗區議員辦事處,可申請使用有關場地。如相關活動屬非牟利性質,使用者可獲轄免相關收費。

案情透露,被告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在多個合資格團體根本不需要或不會使用有關場地的情況下,訛稱為該等團體向民政署提交8項申請,免費使用4個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並獲民政署批准。

同時,被告從一名歌唱社主要成員收取賄款共2,500元,令歌唱社可免費租用上述其中5項申請的時段。她又致使該歌唱社主要成員向民政署出示3份批准書,以誘使民政署容許歌唱社免費使用場地。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歌唱社根本並非使用有關場地的合資格團體。如民政署知道該歌唱社為上述八項申請的真實使用者,便不會批准該等申請及豁免相關費用共逾25,000元。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表示,本案以監禁七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其背景報告後,將刑期減至四個月。黃官又頒令被告向其前僱主歸還涉案的賄款2,500元,以及向政府賠償涉案租場費用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