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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碩士生偽造住址證明申請家人來港 判囚12個月

內地女碩士生偽造住址證明申請家人來港 判囚12個月

【獨媒報導】近年內地父母興起來港「讀書」,為其子女在港升學舖路。入境處表示,一名來港讀碩士的內地女子,為了其丈父及女兒獲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的批准,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文書,周四(12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月。

曾堅稱居住於文件所載的住址

入境處表示,該名34歲被告於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在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申請期間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惟入境處職員在處理該申請時,認為上述文件真確性存疑,遂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並確認被告
所遞交的公用設施帳單均為虛假文書。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有關帳單上所載住宅地址,入境處遂向被告展開調查。

警誡下承認為家人取得簽證 才提交虛假帳單

處方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為了讓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才向入境處提交虛假公用設施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帳單所載地址。

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文書被落案起訴,並於周四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