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黎智英打算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辯護其《國安法》案件,政府透過司法途徑反對,不過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亦告敗訴,特首遂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傍晚通過第六次釋法,認為聘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但若法院沒有提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作出判斷和規定。國安委由李家超及其主要官員組成,並由駱惠寧做顧問,而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本港法院司法覆核。
司法機構:尊重釋法
司法機構回覆釋法事件,指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並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
一連四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閉幕,央視傍晚新聞聯播指會議表決了《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該條文在經過釋法後,被人大常委會加上,委員會「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的意思。
國安委的成員有特首李家超、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何珮珊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葉文娟,另外保安局前副局長區志光出任國安委秘書長。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則出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李家超在晚上發出聲明,指根據《國安法》第47條,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而有關他向人大提呈的問題,即「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他指人大常委會認為該問題屬於第47條範圍,但如果法院沒有提出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可以直接履行權力,就該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換言之,關於黎智英是否可以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的問題,最終落到由李家超班子組成及駱惠寧做顧問的「國安委」身上。李家超在聲明表示,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國安委就該問題,應當採取哪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他又指,將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