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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舞台設計師:涉事屏幕組件重量資料由協興隆等分判商提供

【MIRROR演唱會】舞台設計師:涉事屏幕組件重量資料由協興隆等分判商提供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2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舞台設計師周淑貞供稱,她曾出席某一次商討懸吊器材重量的會議,由於涉事LED屏幕組件是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簡稱ITP)提供,所以他們能夠講出各款器材的重量;會上有人粗略估算,一塊雙面的巨型LED屏幕,加上鐵框架的話,重量約為500公斤。周亦同意辯方所指,舞台器材的重量資料,乃由「協興隆」及其下面的分判商所提供;換言之是「協興隆」負責確認鋼索、絞車及懸吊系統所吊起的總重量。

演唱會導演稱會議未有決定LED屏幕數目 待藝能計算後確認

導演鄭宇軒(Mark)供稱,他曾在事前出席演唱會籌備會議,起初舞台構思是懸吊12塊LED巨型屏幕,因 MIRROR 有12名成員,但是「藝能」一方表示12塊屏幕懸吊的話太重,需要開會討論更改設計。鄭稱他負責在創意方面提供意見,若果轉做6塊雙面屏幕的話,依然可以顯示到12名成員的面孔,所以在創意方面同意轉做6塊,惟該次會議上並未有即場作出決定,而是留待「藝能」一方先回去計算清楚。

鄭宇軒 Mark
演唱會導演 鄭宇軒

鄭續稱,約一至兩個星期之後,第二被告林志華致電他,確認6塊LED屏幕是可行,因此演唱會最終使用6塊LED屏幕。不過鄭不記得LED屏幕的面積。

辯方指第二被告回覆設計可行與否之前 必定會先回去問相關人士 證人確認非一人可決定

辯方盤問時指,第二被告林志華作為行內資深人士,對於舞台設計是否可行,林必定會回去問清楚,之後才會告訴鄭可行或不可行。鄭同意,並指一定不會單憑林一個人便可講到可行與否,因要先跟屏幕公司等人溝通。辯方又指,因為林不是工程師。鄭則表示不知道。

林志華 梁耀祖
次被告 林志華(左)、第三被告 梁耀祖(右)

辯方指,演唱會期間的機械操作是由「協興隆」負責,而非「藝能」。鄭同意,並確認他站在操作人員身旁給予指示;至於該操作人員是二判還是三判的職員,鄭則不知道。

在盤問下,鄭確認籌備 MIRROR 演唱會期間,同時正在籌備其他演唱會,同樣是與「藝能」合作,因為疫情期間沒有演唱會,當時正值演唱會剛開始重新舉辦後不久,所以工作很忙碌。鄭亦承認對於會議的記憶有點模糊,只是從事後推論哪些人、在哪些時候說過什麼說話。

辯方又指,多數時間都是由首被告吳凱瑩轉發電郵,因為第二被告林志華「唔係好用電腦」,問鄭是否知道。鄭則表示:「唔係好肯定。」


首被告 吳凱瑩(左)、次被告 林志華(中)

舞台設計師指會議上有人粗略估計每塊LED巨型屏幕重量為500公斤

負責設計舞台的周淑貞供稱,在某一次商討懸吊器材重量的會議中,記得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代表「藝能」出席,但不肯定第三被告梁耀祖有否出席。周不記得最初由誰人提出關注LED屏幕承重量。由於LED屏幕組件是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簡稱ITP)提供,所以他們能夠講出各款器材的重量。之後會上有人聽罷提出,一塊雙面的巨型LED屏幕,加上鐵框架的話,粗略估算重量約為500公斤。

周又提到,在該次會議之前,已經有會議決定LED屏幕數目由12塊轉為6塊,惟她不記得兩次會議中間相隔多久。

辯方指分判商負責確認懸吊器材重量 證人同意

辯方盤問時指,分判商「協興隆」找了「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購入LED屏幕。周表示不知道。辯方接著問她是否知道兩名分別叫「釘」和「Michael」的人。周則知道「釘」並不是直接隸屬於「協興隆」,並提到「Michael 係一間廠,釘係一間廠」,可是她並不會關心「協興隆」分別下判了給什麼廠,因為「佢哋分70間廠,都對我冇影響」。

辯方指,舞台器材的重量資料,乃由「協興隆」及其下面的分判商所提供。周同意,不過她表示:「我由頭到尾都冇見過『趙釘』。」辯方續指,換言之是「協興隆」負責確認鋼索、絞車及懸吊系統所吊起的總重量。周同意。

周淑貞
舞台設計師 周淑貞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MIRROR演唱會】監製「Fran9」稱起初構思懸吊12塊屏幕 被告提出關注 經計算後稱6塊不會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