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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監製「Fran9」稱起初構思懸吊12塊屏幕 被告提出關注 經計算後稱6塊不會超重

【MIRROR演唱會】監製「Fran9」稱起初構思懸吊12塊屏幕 被告提出關注 經計算後稱6塊不會超重

演唱會監製林浩源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2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綽號「Fran9」的演唱會監製林浩源供稱,舞台設計的最初構思是在半空懸掛12塊大型LED屏幕,「因為呢個組合係12人啦,最先係想做12塊嘅。」後來在一次會議中,其中一名被告關注承重量問題,其後主要是「藝能」一方討論會否縮小屏幕面積或減少屏幕數目,並即場以電腦計算,指改做6塊的話便不會超重。此外,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李秀儀供稱,因為是次墜屏意外,「大國文化」蒙受經濟損失,包括需向餘下九場演唱會的觀眾退款,總票房約為9,000萬元,其他損失包括演唱會線上直播的收入、周邊產品的收入,以及至少1,000萬元的換票成本。

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李秀儀
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李秀儀

大國文化職員指總監林浩源決定委聘「藝能工程」負責舞台工程

演唱會主辦方「大國文化」的母公司電訊盈科活動及項目經理吳珮珊供稱,她就是次MIRROR 演唱會擔任執行總監,負責演唱會流程、票務、售票實名制、宣傳、後台運作、工作人員膳食和交通等安排,並於2021年7月代表主辦方向康文署申請租用紅館。她又提及,是次演唱會的總監為綽號「Fran9」的林浩源,是由他決定委聘「藝能工程」負責舞台工程。

被問到「大國文化」過去曾經與「藝能工程」合作過多少次,吳表示「冇去計」,然而其實香港只有兩間有經驗的舞台工程公司,「一係藝能,一係興明」。吳稱,舞台上所有工程都是由藝能負責,包括將物件懸掛在紅館天花板。

大國文化職員指首被告為藝能「對口人」

就各被告的角色,吳珮珊稱首被告吳凱瑩是「對口人」,實際工作是代表藝能團隊與她溝通,以及通知她交了什麼文件。至於第二被告林志華,吳珮珊稱他「工程上面會做多啲」,所以少跟他溝通。二人均會出席協調會議。

吳珮珊稱,她在2022年6月代表「大國文化」出席演唱會籌備會議,出席者包括代表康文署的鄧曉璇和黃詠琪、代表藝能的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以及導演Mark 等。吳指,康文署最初看過舞台設計圖時「冇乜大嘅concern」,可是到6月的會議中,當藝能一方談及「吊船可能要改一改上落位」的時候,代表康文署的代表卻表示有顧慮,籲主辦方「傾吓先」。吳指:「紅館可能覺得(吊船上落位置)太近啲觀眾,可能有少少concern咁囉。」

吳珮珊稱,會議結束後,當晚收到一封來由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的電郵,表示懸掛12艘吊船的方案不可行。吳遂通知其同事方案「取消咗」。

吳另提及,在演唱會的第三天,勞工處曾派人到場視察,提醒後台燈光不足及指示不夠詳細,吳遂委託同事與勞工處代表溝通,其後該同事將勞工處的建議轉達給藝能。

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稱事故導致損失至少1億元

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李秀儀供稱,她的日常工作負責藝人及演藝項目,主管演唱會部門,包括處理演唱會的宣傳、贊助商和票務等。

李稱,過往他們與藝能曾經合作大概4至5次。就是次演唱會,「大國文化」於演唱會前,向藝能支付了250萬元作為舞台工程費,相信此後沒有再支付其他費用。

李確認,因為涉案的墜屏意外,「大國文化」蒙受經濟損失。她指餘下九場演唱會需取消,需向觀眾退款,以每場票房約1,000萬元為計,九場演唱會的總票房為9,000萬元,其他損失包括演唱會線上直播的收入和周邊產品的收入。

此外,部份觀眾選擇以是次演唱會門票換取另一場亞博演出的門票,因此需租用一個尖沙咀舖位、用兩個月時間來收集舊門票,然後重新編配亞博演出的座位,李指相關退票和換票成本至少有1,000萬元。

監製稱第三被告負責懸吊架設計和計算承重量

演唱會監製林浩源(綽號「Fran9」)出庭作供。他確認他任職於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職業為演唱會製作人,負責統籌和設計演唱會的演出流程。2021年12月起,他獲邀替 MIRROR 演唱會擔任監製。

林表示,印象中「大國文化」有意向委聘「藝能工程」做舞台工程,而他也沒有反對,因此表示:「啊,好呀。」林稱自90年代起已開始跟藝能合作,次數則不記得。他形容藝能就如一個「大統籌」,連繫及指派不同公司完成燈光、音響和屏幕等製作。

林浩源稱,他曾出席約10次演唱會籌備會議,藝能一方主要由3名被告出席作為代表。他在7至8年前在其他演出中認識首被告吳凱瑩;次被告林志華則在90年代已經認識,工作主要是研究創作設計上的可行性,也是3名被告之中最資深的職員。

至於第三被告梁耀祖,林浩源稱大約在90年代尾認識他,據他一直以來的認知,梁也是藝能的員工。在是次演唱會中,他指梁負責懸吊架的設計,及其承重分佈的計算。該懸吊架會吊掛燈光、音響設備、煙花裝置、紙碎機和LED屏幕等物品。

監製稱起初構思懸掛12塊屏幕 後來第三被告計算確認6塊不會超重

林浩源供稱,舞台設計是由周淑貞負責,最初構思是想懸掛12塊大型LED屏幕,而每塊屏幕面積為3米乘4米,「因為呢個組合係12人啦,最先係想做12塊嘅。」

林續指,後來在一次會議中,有討論關注12塊LED屏幕成本可能超支,以及承重量問題。他稱其中一位被告說:「唔得呀,12塊承受唔到咁重。」其後主要是林志華和梁耀祖討論會否縮小屏幕面積或減少屏幕數目。梁耀祖則即場在電腦計算,之後表示若果屏幕面積是4米乘4米,雙面及引入升降和旋轉動作,改做6塊的話便不會超重。

辯方稱會議上沒有最終結論LED屏幕數量一定減至6塊

辯方盤問時,向林浩源展示電郵通訊紀錄,可見早於2022年1月,周淑貞傳送出來的舞台設計圖,包含12艘吊船、滑行路軌、船的上落位置和12塊LED屏幕。辯方續指,直至5月12日,由周淑貞傳送出來的舞台設計圖,仍然有12艘吊船和12塊LED屏幕的構思。

辯方指出,在討論屏幕超重問題的會議中,其實沒有得出一個最後結論,指一定要6塊LED屏幕,因為需要等待周淑貞畫出來看看方案是否可行,之後亦要將設計圖交給「藝能工程」研究是否執行到。過了數天之後,藝能才回覆林浩源指沒有問題,所以在當日的會議上,並沒有任何藝能的代表答覆決定使用6塊LED屏幕。林浩源則表示,在會議上曾經「好粗略地計算」,理解「都係應該得」。

辯方接著展示5月28日的電郵,由周淑貞繪畫的最新設計圖裡,LED屏幕數目由12塊改為6塊,吊船的構思亦放棄了。林浩源確認,並指當中不只涉及安全考慮,還有秩序和效果的考量。

監製同意若早知LED屏幕有問題不會使用

辯方提到,首場演唱會於2022年7月25日舉行,至7月26日綵排的時候,MIRROR 其中一名成員在長方形橋升降的時候失平衡,而升降台屬於分判商「協興隆」負責。辯方問是否因為發生意外而決定後期放棄使用該長方形橋。林浩源則表示有好幾方面的考慮,包括安全、舞台效果等,若可以減少意外的機會便不會用。

辯方問到,如果開騷之前,林知道LED屏幕有問題的話,林一定不會使用。林回答:「絕對啦!」辯方續指,舞台的最主要宗旨是安全至上。林表示:「一定啦!」,並確認會基於安全考慮而盡量減少裝置。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明天續審。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