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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控方:懸吊設備實際重量為報稱數字4.2倍 辯方:康文署絕對有把關角色

【MIRROR演唱會】控方:懸吊設備實際重量為報稱數字4.2倍 辯方:康文署絕對有把關角色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事故中,兩名舞蹈員遭墜下的屏幕壓傷,其中李啟言(阿Mo)頸部和脊椎嚴重受傷,至今仍留院接受治療。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1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事後經調查下,發現懸吊設備的實際重量,為「藝能工程」報稱重量的4.2倍。

時任康文署經理鄧曉璇透露,在演唱會籌備階段,有人曾在會議上提出在紅館天花懸吊12隻船,沿觀眾席順時針360°滑行,代表 MIRROR 十二名成員一人一隻船。惟鄧基於天花負重及安全考量而沒有立即答應。


時任康文署經理 鄧曉璇

辯方則指,康文署在公眾安全方面是「守門員」角色,而負責查核負重表的康文署外聘工程師有責任把關,當他們懷疑文件或報告所述的設備重量與實際不同,他們有責任告知康文署,而不能照單全收。辯方又提到,外聘工程公司 Fugro 透過上班只有約7日的暑期工查問負重表資料,另指案發時紅館就懸吊的鋼索物料沒有指引和標準。

控方:紅館場地租用條款規定須事前提交設備負重表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2021年7月23日,「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向康文署申請租用紅館舉辦男子團體 MIRROR 的演唱會,日期為2022年7月底至8月初。

康文署於2021年9月批准申請。根據租場條款,租場一方須提交「負重表(Loading Table)」和「索具佈置圖(rigging plan)」,然後康文署會將文件交給外聘的 Fugro (Hong Kong) Limited 的結構工程師審核,以確保舞台設備懸掛在紅館天花的「工字鐵」時乃符合樓宇結構安全。

控方:3名被告案發時為製作公司職員

「大國文化」聘請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演唱會的舞台設備、音響和燈光等。

在案發時段裡,首被告吳凱瑩和次被告林志華是「藝能工程」的項目經理,第三被告梁耀祖則是 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 的燈光設計師。上述兩間公司均是香港數間專門做演唱會的製作公司。

控方指,吳凱瑩負責協調不同工作人士及處理電郵通訊;林志華是「藝能工程」的負責人或代表;梁耀祖則負責計算和檢查紅館天花的「工字鐵」是否能夠承受到懸掛的設備。

控方指吳凱瑩將涉案「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傳送給康文署副經理

2022年7月13日,吳凱瑩以電郵方式向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傳送不同文件,包括涉案「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

康文署副經理將上述「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轉發給 Fugro 的結構工程師審核,工程師經審核後要求「藝能工程」提交進一步資料。其後第三被告梁耀祖直接與 Fugro 的技術員和姓馮的實習生聯絡,期間梁能夠直接提供所需資料,包括懸掛在天花「工字鐵」的設備重量分佈。

結構工程師以目測方式視察懸吊設備 演唱會前一日簽發證明書

同月22日,吳凱瑩再將更新的「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傳送給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該「負重表」聲稱每個大型 LED 顯示屏重量為600磅,而6個顯示屏的總重量為3,600磅;8個擴音器的總重量為1,600磅。Fugro 的結構工程師經審核後,未有發現任何超重情況。

同月24日,Fugro 的結構工程師溫志華到達紅館,以目測方式視察,確認各項設備按照「索具佈置圖」所述的定點來懸掛。同日,結構工程師溫志華簽發一份證明書,確認懸吊設備安全和穩妥。

第一場演唱會在2022年7月25日舉行。至7月28日,即第四場演唱會進行期間,其中一個大型LED顯示屏墜下,導致兩名舞蹈員受傷,分別頸部骨折及盆骨骨折。

警方於2022年9月搜查「藝能工程」辦公室時,在吳凱瑩的電腦記錄發現第三被告梁耀祖曾將涉案的「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傳送給吳凱瑩。警方於同年11月11日拘捕3名被告。

分判商從內地購入顯示屏組件 被告曾在會議商討超重問題

控方指,涉事的6個 LED 大型顯示屏為雙面,每一面由32塊小型屏幕組成。換言之,合共有384塊小型屏幕(32 × 2面 × 6塊)組成該6塊 LED 大型顯示屏。上述屏幕由分判商「協興隆」從內地公司「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購入,之後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 負責釀嵌。

根據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 的職員證供,在2022年5月的會議中,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就設備超重問題提出關注,之後第三被告梁耀祖使用手提電腦作計算,確認紅館的天花能夠承受到6個大型 LED 顯示屏的重量。因此與會者達成共識,需就演唱會製作6個大型 LED 顯示屏而不是12個。

控方:設備實際重量為申報重量4.2倍

控方指,涉案的「負重表(Loading Table)」聲稱懸吊在紅館天花的10種設備,包括大型 LED 屏幕和音響等,合共重量為12,342磅。惟經調查下發現實際重量為50,885磅,即報稱重量的4.2倍。

根據控方專家、姓林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證供,案發時很多懸吊位置都嚴重超重(seriously overload),其中13個位置更超重100%。

康文署表示,若然知道「藝能工程」申報的重量是虛假的話,必不會批准演唱會進行,因虛假的數字會影響到外聘工程師評估「負重表」的準確性。

控方又指,因為是次事故,當晚的演唱會被腰斬,餘下的8場演唱會則取消,對主辦單位「大國文化」造成經濟損失,包括須退回票價共9千萬元。

康文署經理:曾有人提出懸吊12隻船 惟因安全考量未答應

第一名證人、時任康文署經理(香港體育館場務)鄧曉璇供稱,根據場規,演唱會主辦方須提交「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因為他們會把自備的設備懸掛在天花板的「工字鐵」,所以康文署須確保樓宇結構安全。若果確認「負重表」沒有問題的話,才會容許主辦方懸掛相關設備。

鄧稱,在演唱會籌備階段,她及下屬黃詠琪曾經與主辦單位「大國文化」、承辦商「藝能工程」的代表開會,包括被告吳凱瑩和林志華。會上有人提出在天花懸吊12隻船,沿觀眾席順時針360°滑行,代表 MIRROR 十二名成員一人一隻船。鄧指,她並沒有立即答應,因紅館之前從未試過在天花懸吊12隻船,加上吊船會在觀眾席上方,所以要求主辦方先計算清楚承重量,之後再研究可行性。

鄧續稱,在另一次的會議中,「12隻船」的主意再被提及,「藝能」一方亦提到在近觀眾席的位置搭建上船的裝置。但是鄧表示對相關主意有保留,因上船位置接近觀眾席的話,「如果歌迷太熱情點算」,所以鄧沒有確實答覆,僅指要再研究。

辯方質疑康文署沒有要求搭建人員須具備專業資格

代表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時,鄧確認有在其他的演唱會籌備中見過梁,並且知道他在「藝能工程」工作,但是就本案的 MIRROR 演唱會而言,鄧未曾見過梁參與會議。辯方則澄清,梁職位其實是 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 的燈光設計師。

辯方質疑,康文署雖然對於樓宇結構安全有要求,但是在搭建舞台設備方面,康文署則對搭建人員的專業資格沒有要求。鄧則指,康文署要求搭建人員對器材有認識,但是沒有要求須具備專業資格,對於主辦方聘用哪些公司做搭建、組裝、音響,康文署是不會過問。鄧表示,相信主辦方應該會尋找合資格人士去做安裝和檢驗。

辯方又指,對於搭建舞台的工人而言,他們的工作性質乃憑經驗、學歷不高及沒有專業資格,就算提供「負重表」,他們也不會明白這些數字的意思。鄧則回應,即使搭建工人沒有專業資格,也不代表他們不知道安全的重要性。惟辯方則強調,康文署乃在公眾安全方面是「守門員」、絕對有把關角色。

辯方:負責查核的康文署外聘工程師有責任把關

辯方續指,康文署的場地租用條款定下了一套安全機制,不單只要求主辦方提交「索具佈置圖」,更重要是要有專業人士確保搭建是安全和穩妥、符合設計圖則,因此,簽發安全證明書的專業人士是十分重要。

辯方指,「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United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 」的兩份報告,由專業結構工程師簽署,確認6個大型 LED 屏幕的安裝是符合安全,而康文署則依賴這兩份報告去容許涉案演唱會進行。鄧確認。

就康文署聘用的 Fugro 專業工程師,辯方指,若然他們在查核階段中,懷疑文件或報告所述的設備重量與實際不同,他們有責任告知康文署,而不能照單全收,因他們須基於公眾安全而擔當監察角色。辯方指,若然 Fugro 工程師發現設備超重,必須告知康文署,相信工程師也不會「咪埋眼就簽」安全證明書。鄧同意。

辯方:康文署外聘工程公司透過暑期工查問負重表資料

辯方問鄧,若然得悉 Fugro 當時透過一個做了約7日的暑期工,來負責查問「藝能工程」有關負重表的資料,「你會唔會覺得好意外?」惟鄧表示不知道有此事。

鄧其後表示,只要到最後有一名專業的註冊工程師簽署核實安全,中間 Fugro 的內部工作安排和細節,康文署並不會過問。

康文署經理確認紅館就鋼索物料沒有指引和標準

就懸吊的鋼索物料,鄧確認紅館並沒有定下相關規則,又指相信主辦單位和製作團隊會作出計算及設計,而康文署只會規管被懸吊的設備。在辯方的盤問下,鄧確認康文署對於繩索基本上沒有指引和沒有標準。

辯方質疑,康文署對於繩索用料定下規則,以符合國際標準,不是對公眾安全較有保障嗎?鄧亦同意若有指引的話「當然大家會更清晰啲」,惟紅館當時未有指引。

辯方:康文署事後成立小組調查成因、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辯方提到,涉案演唱會事故之後,康文署成立工作小組調查成因,總共進行9次會議,而鄧出席了6次會議。會上得出一系列「改善措施(enhancement measures)」,希望改善現有機制。鄧確認。

辯方又提到,2022年11月完成的報告提及墮屏的主要成因,包括鋼纜質素不符國際標準、鋼纜狀況不理想、LED 屏幕組裝不理想導致鋼纜金屬疲勞等。而報告提及其中一個改善措施,就是要求就鋼索品質提供證明、要求獨立第三方審核員來審核實際舞台設置。鄧確認。

辯方稱,墮屏意外並不是出於一個人的問題,而是牽涉欠缺檢查機制、鋼索用料,以及沒有專業人士檢查設備用料和安裝是否符合國際標準。鄧則表示,事件成因已在報告中交代,所以她自己答不到是否因為沒有檢查而導致意外發生。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設計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MIRROR演唱會】涉虛報設備重量 總承辦商3職員否認欺詐 押後待控辯商討同意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