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可能性大」,所以不能保釋,多麼冠冕堂皇的法律用詞。
當呼籲政治行動本身被定性為犯罪的時候,那每一個還有志於採取政治行動的人,自然就會有大的「重犯可能性」。
而且,意志越是堅定,「重犯可能性」也就越大。
聽起來和國安法保釋條款中「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點像吧?
想想現在被控被判刑的政治人物,哪個不是有好幾條相類似的控罪在身?像阿人、仁哥、Figo、Cyd、毛哥、甚至是溫和如楊森。結果政府通過濫捕濫告,effectively在普通法框架內達到了否定保釋權的效果。使乜國安法遮,只要夠創意,普通法一樣乜都做得到!
要反駁控方的這種要求,必須挑戰這種濫捕的情況和控罪本身的合理性,將之放在刑事程序正在被公權力濫用的背景下,並挑明背後的政治動機和對人權的傷害。要是只一味順著「警察告得你你就一定有問題」的傳統想法,那是跳不出「政權想你坐就一定能告到你坐」的怪圈的。
只可惜法庭似乎不願意聽這個方向的陳詞。大概是覺得,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吧。
但這怎麼會不是法律問題呢?當法律程序被公權力濫用(abuse of court process),法庭難道沒有責任制止?當指控本身被指侵犯基本人權,法庭難道不需作一個判斷?當要判斷是否要動用審前羈押這一大殺器,法庭難道不需在對人身自由權的損害和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之間作一個平衡,決定是否有必要(necesscity / propotionality)?而這系列的檢控背後的社會目的是什麼,法庭又是否願意睜開眼看清楚?
政治檢控並非香港獨有,國際上亦有其他法院曾經面對類似問題。當然有逃避的,也有實實在在作為一個法律和人權問題去處理的。歐洲人權法庭就有不少這種案例,可惜我現在在獄中,實在是背不出案件名稱案號。
法庭要是一直不去面對政治濫控背後的權力操作,不去面對法庭程序正在被權力濫用的現實,一味躲在技術性的語言後面處理案子,那必將成為專政最鋒利的屠刀,這不叫保護法治和法律的獨立性,而變相是對法治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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