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襲擊,8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6人不認罪,經審訊後,法官葉佐文裁定5名被告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成立,包括「飛天南」吳偉南、鄧懷琛、鄧英斌及蔡立基;王志榮則無罪釋放。葉官拒接納「飛天南」稱當「和事佬」驅散被指拆祠堂的黑衣人,因他沒報警,反而搶棍驅散黑衣人。葉官將案押後至7月13及14日求情,連同認罪的2名被告,並於7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所有被告須還柙。被告鄧懷琛的女親友步出法院時見記者即打開水樽向地下淋水,有水花更濺濕記者。
官:被告非執法人員或村民、同意控方指其說法一派胡言
葉官裁決時指,不同意第六被告「飛天南」吳偉南所指自己當日只是「和事佬」,因他一到場已與Kitty姨交談,從其口中得知黑衣人要拆祠堂。葉官認為被告一開始已參加了村民一方,並指被告並非執法人員或村民,他當日只是帶燉蛋回家,即使他留下來亦對現場情況沒有幫助,他亦沒有報警,卻搶棍驅散黑衣人,因此葉官認為其證詞不合理。
葉官續指,不接納被告稱揮棍並非襲擊橙帽男,只是打中水馬,並想威嚇男子叫他縮腳,而男子倒地是因為他自己絆倒。葉官解釋,若被告的棍不是擊中男子,他不會應聲倒地,葉官同意控方所指,被告說法不盡不實、一派胡言,而且從片中所見被告並沒有收棍的意圖。
至於被告當時的動作是否自衛,葉官指橙帽男子並沒有武器在身,他的腳並沒有絆倒被告,可是被告仍以棍打男子,因此不可能相信被告是作出自衛,他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亦不可能是合理。葉官認為被告主動挑釁黑衣人,又用棍襲擊黑衣人,黑衣人只好走避。葉官最後指,被告在盤問下同意持傘的Kitty姨及黃阮在現場,黃更有暴力行為,故他指Kitty姨、黃阮與被告等至少8人有共同目的襲擊黑衣人。
官:鄧懷琛是指揮者、指示白衣人行事
有關鄧懷琛及吳偉南有否在現場溝通,葉官指案發時兩名被告圍着黑衣人對峙,吳曾打鄧的手臂,兩人其後有眼神接觸,顯示他們在現場以暴力襲擊黑衣人;而且鄧曾以手勢指示白衣人,白衣人即時按他指示行事,反映出被告是指揮者,並非旁觀者。
另外,葉官指次被告黃英傑在警誡下只稱自己在旁觀察,沒有提及自己偏幫白衣人;且被告只是指罵黑衣人,沒有罵持棍、更暴力的白衣人,更與白衣人站在一起。他指被告當時是鼓勵者身分,鼓勵白衣人打黑衣人。
官指被告蔡立基「依起排牙凶神惡煞」
葉官又質疑第七被告鄧英斌作為八鄉村長,若他要帶領村民保衛家園,根本無必要於深夜勞師動眾持棍到元朗站。葉官亦指,鄧英斌持棍是可以予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即使不是供他人使用,但仍有明顯的鼓勵作用,因此他同為鼓勵者身分。至於第八被告蔡立基,葉官對比被告與片段中控方指稱的外貌,他指被告的哨牙十分獨特,「依起排牙凶神惡煞」,笑容亦十分獨特,因此確認片段中的人是被告,他有份與大批白衣人打黑衣人。
葉官將案押後至7月13及14日求情,屆時會連同認罪的2名被告求情,並於7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控方於本案審訊階段傳召16名證人作供,包括受害人,以及曾為「飛天南」施救的救護員,但當中並無傳召警員上庭作供。而「飛天南」選擇於庭上自辯。
案件8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黃英傑(48歲,電纜技工) 、林觀良(48歲,二手車銷售)、林啟明(43歲,汽車銷售經理)、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吳偉南(57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無業)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
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蔡立基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林觀良及林啟明承認暴動罪。鄧懷琛及吳偉南被指於22日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另被指於同日在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編號:DCCC888/2019、11/2020、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