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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控方結案改口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 辯方批出爾反爾、搖擺不定

【立場案】控方結案改口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 辯方批出爾反爾、搖擺不定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28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三天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繼續陳詞,她批評控方案情出爾反爾、搖擺不定,對被告造成不公,例如開案時指《立場》是「政治平台」,直至結案卻改口指是「倡議型媒體」,又指發布政府消息的官方喉舌也可被形容為「政治平台」。余表示現在才知道「原來大公、文匯、香港電台都係政治平台」,形容辯方「俾佢(控方)搞到氹氹轉」。余指控方並沒有反駁「做好新聞」是被告的目的之一,那麼煽動便不是被告唯一的意圖,應判罪名不成立。法官郭偉健表示需時「頗長」考慮,押後至10月4日裁決。

辯方:國家安全是指定法官專長 不需夏寶龍或國安處代為判斷國安風險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昨日引述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夏寶龍發言,指社會仍存在國安風險,又指政府及官方人士才是國家安全方面的「專家」。惟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反駁,本案主審法官郭偉健身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國家安全是你的專長」,絕對有能力處理相關議題,也是「百份之一百法官閣下處理的問題」,而不需夏寶龍或國安處替法官處理。況且相關發言是在今年4月,鍾沛權亦沒有機會在庭上回應,法庭不能視之為證據。

余續指,若果法官認為「煽動罪」是「活的法律(living law)」,如何在運用一條古老條例時,能確保符合憲法,則需要證明涉案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而不是單純引起某些情緒便入罪,否則言論自由便會蕩然無存,影響深遠。

辯方:控方沒反駁「做好新聞」是目的之一 「煽動」非唯一推論

余指,法官須審視每一篇涉案文章,裁定控方是否能夠證明《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的控罪元素,因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同時須證明涉案文章不符合第9(2)條所述的合法辯解,才能入罪。她強調「依家唔係審緊何桂藍、張崑陽或許智峯喎」,但本案被告是《立場新聞》編輯,法庭須考慮被告的意圖,可能是記錄不同人的心聲和意見、做好新聞。

余指,控方沒有反駁「做好新聞」是被告的目的之一,那麼煽動便不是被告唯一的意圖。根據蔡玉玲案的終審法院判詞,法官指同樣的查冊方式被不同傳媒沿用已久、「個個都係咁做」,包括《大公報》、《文匯報》,因此法庭無法肯定「提供虛假陳述」是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本案而言,若果法庭不能排除被告有合法目的發布涉案文章,便不能判他們有罪。

辯方:法庭可以其他媒體報導作環境證據 推斷意圖

余指,辯方之所以呈上其他傳媒的報導,並指報導手法大同小異,目的不是說「何必偏偏選中我」,惟控方伍淑娟卻以盜竊為比喻,指要視乎意圖和情況,余說:「請伍專員唔好撈埋。」

辯方冀法庭以其他媒體的報導作為環境證據,從中推斷被告的意圖,發布涉案文章是有正當目的。例如其他傳媒亦有訪問初選參選人、報導有人主張外國制裁。此外,余提出另一項環境證據,指《立場》運作了7年,發布超過十萬篇文章,被指控的只有17篇文章,只佔很小比例。

控方伍淑娟曾形容涉案17篇文章每一篇都是獨立地考慮(self-contained),其他報導難以「戥返勻」當中的煽動性字眼,惟余若薇則指「唔可以唔睇其他嘢,而全部入晒我哋數」,政府作出反駁和親建制報章批評流亡政治人物「身有屎」,已足以「戥返勻」涉案文章的內容。

辯方:控方從沒指控讀者留言煽動 不能從中推斷文章煽動與否

昨日控方在庭上讀出陳沛敏文章的讀者留言。余若薇指,本案不涉及仇恨言論(hate speech),控方亦從未沒有指控讀者留言有煽動意圖,因此不能如控方所說,從留言去推斷涉案文章有否煽動意圖。余指控方呈上關於留言的案例,稱新聞機構須為第三者的留言負責,其實與本案無關。

辯方:法庭應接納鍾沛權的證供

余若薇指控方的結案陳詞對鍾沛權的庭上證供諸多挑剔,但同時控方沒有證據指稱鍾「講大話」。余提到控方指鍾拒絕就某些議題表達意見,在連番追問下,鍾最終作出回答,但控方卻批評他「武斷」。然而余批評控方忽略鍾較早前已解釋了為何不願講意見,因為他不同意控方的提問框架。

辯方總結,控方「天文、地理、拜登、普京都問哂喇」,鍾沛權的證供連貫、一致,法庭能裁定鍾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立場》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左)、前總編輯鍾沛權(右)

辯方:《立場》就拜登聲明報導正確 惟控方反指「不會作出有利中國的說法」

控方伍淑娟曾引《中時新聞網》2021年1月報導,指美國總統拜登簽署備忘錄,禁止將新冠病毒與「中國」及「武漢」等連結,以避免種族歧視。但她質疑《立場》就同一事件的報導角度不同,僅稱拜登要求避免使用具種族歧視意味的語言形容COVID-19,沒有明言禁用「武漢」等字眼。

後來辯方在覆問時,呈上拜登聲明全文,證實《立場》的報導引述時沒有出錯,相反《中時》才是過份演繹聲明內容。

余若薇指,控方卻在結案陳詞中以此事來指《立場》偏頗,「一定不會就新聞作出有利中國的說法」,「對中央有莫大的偏見」,批評控方強詞奪理。余指,看不到拜登的聲明如何對中國不利,反而它對中國有利,因要求避免使用歧視性的字眼。她並質疑,沒有任何一條傳媒守則規定不能報導不利中國的說法。

辯方:《立場》一定報導官方說法

余指《立場》已在能力範圍之內盡量容納不同意見,他們邀請不同立場的博客撰寫評論文章,若果有些博客不願意《立場》刊登他們的文章也沒有辦法。此外,若採訪對象不願意受訪,他們會盡量作出補救,盡量引述相反意見,正如鍾作供表示一定會報導梁振英和中聯辦等官方說法。

余又以時事節目為例,一個節目當然是「一家之言」,但可以在一星期後邀請持相反意見的人士上節目,「戥返勻」各方意見。

辯方指控方標準不同於一般傳媒守則

余若薇指,控方陳詞稱要在報導中引述全部意見(full facts),然而沒有一份傳媒守則有如此規定。她亦質疑「點為之full facts?點為之足夠?」,若根據控方的標準,會有很大問題、對言論自由帶來很大制肘。

辯方又認為意見必定是主觀的,新聞報導難以客觀地引述,只要受訪者「真誠地相信」,就不能視為煽動,也不牽涉道德問題。例如有人反對DQ、有人支持港獨,乃不同人「真誠地相信」的意見。

針對羅冠聰的文章和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控方指稱鼓吹違法行為,可是余若薇表示辯方團隊審視過鄒的感言,「攞放大鏡嚟睇,都唔知佢(控方)講乜。」鍾沛權亦指出法庭未有相關判決,不便公開地就是否違法去評論。辯方又指,沒有一條守則要求評論者作「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因在自由社會可容許就議題自由辯論。

針對海外政治人物的專訪,包括梁頌恆、羅冠聰和許智峯,控方指稱《立場》的報導能使他們的政治主張「植入讀者腦中」,日後「倒灌回香港」,有損香港利益。余若薇則反駁,若然某些主張關乎香港利益,傳媒就更加有責任報導,再者沒有任何一條守則指不能報導違反香港利益的事宜。她指很多傳媒「排住隊」約訪上述海外政治人物,籲控方若然知道任何守則的存在,便告知辯方,「如果我唔知,你又話犯咗,我咪死不閉目?」

針對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導,控方指法庭可從該文的編採風格、排版和插圖選擇,可推論有煽動意圖。辯方則指鄒幸彤經常穿著有「人民不會忘記」等口號的T恤,該相片只是資料圖片,而有「光時」旗幟的照片其實是頒獎的地點,「你話我聽件衫要矇咗佢嘅,插旗要矇咗佢嘅」,批評控方說法不能接受。

控方指鍾沛權審批準則「極度寬鬆」

就評論文章,控方在陳詞中指鍾沛權審批準則「極度寬鬆」,「根本不是單單做新聞。」余若薇則指沒有任何一條守則是要求評論文章須有全部或足夠的事實基礎,控方亦沒有證據指文章內容失實,也沒指控任何撰文者不誠實,只要評論不是空穴來風或天馬行空,就不是煽動。讀者可以不同意當中的事實基礎,但不代表撰文者不真誠。

余總結說:「原來控方的守則,有別於一般傳媒守則,而我哋係唔知道嘅」,政府亦從沒提及有新的守則要遵守,控方不應該基於從來沒有警告過,或者未曾公開講過的守則,就指《立場》準則異常地寬鬆。

辯方指政府「處於弱勢」可能因解釋不能服眾

控方伍淑娟昨日陳詞形容政府在發放消息上「處於弱勢」,余若薇則反駁指,政府有很多渠道反駁相反的意見,若不容許市民發表異見是不恰當。她引述一宗涉及外國恐怖組織的案例,傳媒可被容許探究為何恐怖組織會形成、是否源於政府政策問題,而不是完全禁止相關報導。

余指,即使政府處於弱勢,也不是因為涉案17篇文章所致,《立場》沒有誣衊或抺黑政府,反而恰如其分、非常嚴謹、沒有加鹽加醋。例如《立場》社評從來沒有指控警方與白衣人「勾結」,鍾沛權亦只是說要有獨立調查,更指白衣人持棍片段、警方與白衣人搭膊頭的相片都不是由《立場》拍攝到。余指:「唔可以入晒《立場》數。」

余又指政府為何會「處於弱勢」,可能是因為其解釋不能服眾,而不是因為傳媒報導失實或渲染。

辯方:立場有採取措施 無意挑戰法律

辯方指被告有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國安法》生效後便不再發布有港獨意識的文章、發現北愛爾蘭文章後即時下架,顯示他無意接近懷疑有煽動的文章,也不是明知有風險而繼續。鍾作供時稱曾經7個月沒有薪金也繼續在《立場》工作,法庭可看到他的為人,他的志向是做新聞,冒著風險也會繼續,但無意挑戰法律。

對於控方指《立場》設定及推動議程,辯方則指初選、國安法、12港人、中大衝突週年等社會議題,都不是《立場》炒作出來的,相關議題「發生咗」,作為傳媒就要報導,且其他傳媒也有報導,而《立場》的意圖與他們一樣,都是做新聞,謂兩名被告「由始至終,毋忘初心」。

控方改口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立場》是「政治平台」,惟結案陳詞卻更改說法,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明顯政治上傾向民主派、立場鮮明。余若薇指不能僅從小量的呈堂文章去定奪《立場》的取向,事實上他們曾訪問建制派人士、反對「攬炒」的初選候選人,鍾沛權亦曾提及若有相關政府記者會或新聞稿,他一定會報導。辯方強調《立場》沒有偏袒任何受訪者,也沒有呼籲人支持任何候選人。

辯方認為,縱觀控方呈上的587篇文章,除了有區家麟等人的時事評論之外,也有涵蓋旅遊、影評、電腦、法庭,甚至有親建制人士陳凱文的評論文章,質疑:「587篇點樣代表(《立場》的)意志呢?」,況且該587篇乃經警方「精挑細選」才呈上法庭,「法官閣下,我真係搲爆頭,真係唔知佢哋(控方)話我哋倡議啲乜嘢。」

余又指《立場》曾直播建制派KOL「華記正能量」的記者會、引述梁振英的 Facebook 帖文,反問是否代表《立場》倡議他們的意見?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余若薇引述控方的結案陳詞,指「政治平台」定義為政治主張或倡議提供發布平台或渠道,因此發布政府消息的官方喉舌也可被形容為「政治平台」。余表示,起初以為控方的意思是反政府的才屬「政治平台」,但直到結案時才知道「原來大公、文匯、香港電台都係政治平台」,「俾佢(控方)搞到氹氹轉。」

控方呈多宗煽動案例證時代背景 辯方指風馬牛不相及

控方昨就案發時期的時代背景呈上多宗近年的煽動案例,籲法庭考慮社會仍有國家安全風險。惟余若薇則指部份案件發生時,鍾沛權和林紹桐正在還柙,根本不知道發生了該些案。況且《立場》從沒稱呼警察為「狗」,也不會刊登有機會引發即時暴力的文章,案例中的犯罪行為與《立場》無關,余指控方呈遞相關案例唯一解釋是偏見(prejudice)。

余引述鍾沛權的供詞指「國家好強大」,不認為社會存在政治暗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2021年7月回覆議員查詢時,指香港的恐襲威脅級別維持「中度」是適當。余指「建軍」、「武裝」、「集武」等與《立場》風馬牛不相及,反問怎可能「入晒我哋數」?她指法庭不需要引用司法認知,只需要運用法官專業判斷,憑證據作出裁斷。

辯方:控方案情出爾反爾、搖擺不定 對被告不公

辯方另指,控方的案情出爾反爾、轉掛、搖擺不定,對被告造成不公。例如開案時沒有指董事蔡東豪是主腦,但在結案時卻突指蔡是主腦;開案時指《立場》是「政治平台」,直至結案卻改口指是「倡議型媒體」。

辯方曾呈上不同人士的評論文章,包括梁振英、周永新和屈穎妍等,以證不只《立場》的評論文章干犯控方所設的「戒條」。余若薇指該些文章都是從網上下載,不可能將所有網上煽動言論都「入《立場》數」。

辯方指,控方沒講過17篇涉案文章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結案時更形容它們「嚴謹」、「詳盡」、「溫和」,辯方認為文章只是知識份子關心國家、關心社會的評論,反問「點樣係煽動文章呢?」,即使留言是互罵也好,也不代表是煽動。

余指,作為傳媒有需要報導社會現象、時代面貌,國家安全沒有因為17篇涉案文章而有絲毫動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法庭不能判兩名被告有罪,二人曾經還柙了一年,若法庭再判二人坐監,則不符合相稱性。

辯方:網絡不健康生態非《立場》可解釋

辯方陳詞完畢後,法官郭偉健問余若薇,傳媒須持平、報導真相等守則「一千年都不會變」,然而網媒的運作和受眾有別於傳統媒體,媒體用社交平台發布內容的話,變相「人人可以做傳媒」,相關傳媒守則會否有變?余若薇則認為傳媒的專業守則沒有不同,並強調《立場》作為網媒有遵守這些守則,也有向報刊辦註冊,是百份之一百的傳媒。

郭官進而問及執行傳媒守則的層面,提及現今網絡出現同溫層(filter bubble)和回音室效應(echo chamber)等現象,當讀者閱讀失實文章, 「可能睇嚟睇去都係嗰啲文」,因此當傳媒「發布咗之後,補救的責任係咪大咗呢?」余若薇則指傳媒應盡能力範圍內「將所有的意見都收集」,若有人選擇性地接收某方的資訊,便不是立場恰當和持平。

不過郭官指,人們不需選擇資訊,社交媒體會主動把內容「show 畀你睇」,變成單一資訊,「黃營嘅咪(睇)黃營消息,藍營嘅咪(睇)藍營消息」,而這是現今網媒操作的環境。

余若薇則回應,這些網絡「不健康的生態」並不是《立場》要解釋或者要負責任的東西,又指不只是網媒,紙媒也有此情況,因為他們也有網站,辯方重申涉案的文章沒有事實出錯。

郭官表示需時「頗長」考慮,押後至10月4日裁決,期間鍾沛權和林紹桐獲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53歲)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35歲),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結案陳詞 第三日
控方結案改口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 辯方批出爾反爾、搖擺不定

結案陳詞 第二日
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控方稱「可預見」文章使讀者有反應 辯方: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結案陳詞 第一日
控方結案陳詞:煽動言論如種子埋在泥土 有機會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