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海事處、警務處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日前(9月7日)採取聯合行動,在南部海域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活動,未有發現有船隻違例。處方表示,今年1月至8月的聯合行動中,有18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正作跟進及檢控行動。
海事處今日發稿指,在9月7日晚上聯同警務處及漁護署,在香港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行動中未有發現船隻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進行非法捕魚活動。
處方指,部門一直不定時進行針對性聯合行動,在2023年1月至8月,海事處在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島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31次特別行動,發現18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現正作出跟進和檢控行動。
海事處表示,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處方又提醒,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今年七月,停留在西貢逾半個月的布氏鯨,被發現在牛尾海反肚身亡,事後有人質疑其死前一日有大批漁船開大光燈作業,燈光的用法未有遵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