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廉政公署起訴一名涉嫌在西貢套丁的原居民,需提堂答辯【註1】。這是過去四年來,第三次有人因涉嫌套丁被廉署拘捕,這情況多年未見。
何謂套丁?
套丁屬串謀詐騙,指男丁與地產商合作,前者透過向地政虛假陳述興建丁屋自住,但實質已與地產商簽訂秘密合作協議,丁屋牌照到手後,將丁屋權益轉讓予地產商,包裝成一手樓發售,違反「丁屋自住」的政策原意。
從法庭案例分析三種套丁分贓方法
案情透露了公眾認識不深的套丁分贓術,亦解釋了為何套丁「咁好搵」:發展商完工後,男丁將獲得頂層單位業權,其餘則屬發展商,這是其中一種「分贓」方式。套丁「分贓」屬秘密協議內容,極度隱蔽而公眾對此並不認識,但仔細分析不同的「分贓」方式,即能勾勒鄉郊非法套丁產業鏈的輪廓,以及初步認識鄉郊土地政治下,「有丁權但無地」的男丁、「有地但無丁權」的地產商,和有權決定誰有丁權/在那裡可以起丁屋的村長之間,三方之間的角力。
研究員分析過往數十年牽涉丁屋紛爭的法庭案例,及訪問了曾從事丁屋生意的人士,綜合所得三種比較普遍的分贓模式:
方法一:50/50 平均對分收益
男丁有地但無資金、由地產商注資 (1990年代流行)
男丁提供土地,發展商提供建築費用所需資金,聲稱「合作發展」(“joint venture”)。多出現於90年代或更早、比較偏遠的鄉村,以及地產商尚未大舉購買鄉郊土地之時。建成之後,賣樓收益扣除土地及建築成本後,平均對分,有些情況亦可能是對分建成丁屋群的業權。
//參考案例:HCA3979/1994 Sung Wai Kiu and another v. Wong Mei Yin
佛堂/祖堂有地但無資金、由地產商注資
鄉郊不少土地並非以個人而是「祖堂」的方式共同持產,由祖堂集體決定與發展商「合作」。若由地產商注資,分成方法都是50/50平均對分純利,或對分丁屋群的業權。
《新界條例》下,祖堂地事務由司理(manager)猶如地主般管理土地,所以亦有司理擅自與發展商「合作發展」而祖堂被蒙在鼓裡,後來捲款「夾帶私逃」的個案。
//參考案例: HCA 568/2007 Chung Tin Pui, as manager of Chung Man Yiu Tso v. Li Pak Sau and others
亦有個案是佛堂本身參與套丁:佛堂推倒原本用作宗教用途的發展計劃,轉為與發展商合作套丁,前者提供土地,後者提供資金和透過村長尋找擁有丁權的男丁,替發展商申請丁屋。結果引起佛堂管理層內訌,地產利益令佛門不再清淨。
//參考案例:CACV20/2001 Madam Chung Mui Teck and others v. Hang Tak Buddhist Hall association ltd. and another
▍方法二:三比一比例制
男丁有地但無資金、由地產商注資 (2000年代起流行)
情況如同方法一「男丁有地」的個案般,但自2000年代起變成按比例分成。三層高丁屋建成後,地產商擁有下複式單位業權,男丁保留頂層業權。通常從外觀能觀察某丁屋是否按此方法建成:正面大門口為下複式單位入口,側門則通往上複式頂層單位。是次被捕的男丁所涉及的丁屋,就是以此方法興建。
同樣條件下,相對於1990年代套丁,這個方案對男丁比較「蝕底」,以往能對分收益,按此方法只有三分一,行內稱之為「三分一比例制」。
方法三:地產商擁全部權益
自1990年代開始,小型地產商(部分具有鄉事背景)開始大舉購入各鄉村的土地,然後透過村長或中間人「搜集」男丁(俗稱「搵丁」、「收丁」),並向男丁提供為數十數萬至過百萬的「丁費」。
地產商再與個別男丁簽訂非法秘密協議。如果有看過電影《竊聽風雲3》,有一幕是眾男丁在祠堂簽字時,某男丁揭發村長侵吞了部分丁費後被毆打,就是地產商與男丁簽訂非法秘密協議的過程。
由於男丁由頭至尾都沒有土地的實際權益,他們事後只能獲得「丁費」而沒有丁屋的任何業權,全部實際權益由地產商持有,包括日後所有非法所得盈利。
參考案例:HCA 1746/2005 Tiu Sum Fat and others v. Shun Sing Development Ltd and another
由此可見, 分贓模式取決於原本的土地業權分佈,若然男丁有地,議價能力較高,則日後有可能保留到丁屋的部分業權,否則在大部分情況下,男丁因地產商一早已控制村內土地,而只可以透過出賣給地產商的方法來「行使丁權」。
村長角色
在男丁申請丁屋的過程,申請表格上必須要有村長或鄉事委員會主席的簽名,以確認男丁是所屬鄉村的原居民男性後代,不需額外提供任何證明。故此,村長/鄉委會理論上能決定「誰是原居民」/「誰擁有丁權」;此外,村內的土地用途,政府部門亦會諮詢村長意見,所以村長對丁屋計劃有很大影響力;最後,村長通常擁有人脈,能疏通關係、村內紛爭、幫助發展商「搵丁」,是套丁計劃的關鍵。
故此丁屋發展成本內,包括了所謂「福利費」,即在村內提供必需設施、給村長的「搵丁費」、疏通路權、解決紛爭等,成本可達每間丁屋100萬。
有幾好搵?
地產市道暢旺時(即2020年前),一棟透過套丁方式興建的丁屋,出售後純利率可達50%,比一般地產項目高出不少。透過訪問業內人士,2020年前的一段日子,在元朗套丁的成本如下:
1. 地價(1500-2000呎):250萬
2. 建築費:200萬
3.「丁價」/「丁費」:按「供求」而各區不同,由30萬至120萬不等
4. 補地價:130-150萬
5. 「周邊配套」如解決地權、紛爭、給村長的「搵丁費」等:100萬
總成本:700萬
一棟丁屋售價約:1200-1800萬不等,純利達500-1100萬不等
馬照跑、丁照套: 丁屋政策檢討無期
丁屋政策自1972年推出後,即有原居民濫用漏洞,與發展商合作套丁。問題至1990年代起急速惡化,與地產市道暢旺不無關係,由此可見,原本設計為改善原居民居住處境的丁屋政策,已經完全失去原意。
濫用情況在1997年後轉趨失控,時任地政及規劃局局長孫明揚在2002年時曾表示會「全面檢討丁屋政策,並為解決與政策有關的問題尋求合適的方案」,孫明揚前天(10月22日)逝世,但他當年主理的丁屋政策檢討還未出爐。
丁屋問題在丁權司法覆核案後變得明朗。雖然按判決,基本法第40條的「傳統權益」包含丁權,但同時判詞將丁權縮窄至「申請權」【註2】,政府有權拒絕一些可疑的丁屋申請,遏止套丁,亦可修改/改善丁屋政策避免有人企圖借用政策從事非法行為,亦毋須擔心違憲。不過,未見政府有好好把握這個契機而大力打擊套丁,令問題繼續惡化。
隨著基本法在2047年「到期」,其產生的丁屋政策「大限」亦於2029年到來(男丁滿18歲才能申請丁屋,故此最後一批能申請丁屋的男丁將於2029年6月30日出生),政府屆時亦須對丁屋政策和其產生的問題有個說法,不能再逃避。
參考資料
【註1】廉政公署 2024年10月22日 廉署起訴西貢丁屋申請人涉嫌串謀「套丁」詐騙地政總署
【註2】香港01 2021年11月5日 丁權案終極覆核|本研社:丁權收窄至申請權 政府擁主導權成贏家
延伸閱讀
本土研究社 《丁不厭詐:新界套丁研究報告 2017》
本土研究社 《新丁再現:新界套丁研究報告 2020》
端傳媒 2019年2月26日 丁權案終極覆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本網歡迎各界投稿,文章內容為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