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香港出現了大大小小被重新包裝的公共空間,有海濱事務委員會以駁通海濱長廊為目標而衍生出在維港兩岸的海濱長廊公園,亦有陸續翻新的公園如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甚或新開放予公眾享用的如茶果嶺海濱公園,包裝及開放已有休憩用地資源,固然能帶來更有質素的休憩空間,但同時亦有約定俗成的公共空間被封閉如西環碼頭。在公眾空間數目有加有減之下,究竟我們現在能享用的公共空間屬愈來愈多,還是愈來愈少?
空間標準大改革
規劃署有既定準則去分配土地資源作休憩用途和計算現有的土地,據《香港規劃準則及指引》,提供休憩空間以法定土地用途之一的「休憩用地」為主,按照現時發揮的用途和面積等供應標準,決定土地是否屬可計算在鄰舍、地區休憩用地之內,反映各區的供應情況。
但為追趕《香港2030+》實現由現時人均2.5平方米,長遠提升至每人3.5平方米休憩用地的目標,規劃署擬重新定義「休憩用地」,先與法定土地用途的「休憩用地」(Open Space)脫鉤,不再看待用地為「獨立的、特別建造或定義的空間實體」,方法看似讓休憩用地可靈活地生成在不同的社區空間,但拋棄原有的規劃邏輯,在規劃層面缺乏長遠的意向和目的,有可能令休憩空間被侵蝕。
根據去年規劃署低調公佈的「重塑香港公共空間」研究的新定義,「休憩用地」帶來的新供應標準建議:
大塊朵頤
建議修訂:移除以往每人最少1平方米鄰舍休憩用地與1平方米地區休憩用地的標準,並把全港區域休憩用地改為以100%計算在休憩用地供應(過往在都會區以50%計算,非都會區則不納入計算),即新標準為3類休憩用地總數達每人最少3.5平方米,無個別要求
潛在影響:若連大型公園都全數計入休憩空間供應,可能計完面積已經達標,無需要再起細公園「追數」,提高標準並沒有增加公園供應,分佈亦只會愈來愈不平衡。而本來「計半數」亦是因為大型公園有區外人及旅客到訪,建議全數計入區內人的需求似乎是對旅客的佔用情況視而不見。
寓工於樓
建議修訂:放寬以往每工作人口最少0.5平方米的休憩用地供應準則,鄰近住宅區的就業樞紐未必需要為工作人口提供額外休憩用地,而是讓工作人口與住宅區常住人口共同享用區內的休憩用地
潛在影響:期望區內人和外來工作的人用公園的時間能夠完全錯開並不現實,似乎忽視了退休人士、學童、照顧者等的需要,且住宅區又是否有共識歡迎大量區外人佔用空間,能否實現仍是未知之數。
五餅二餘
建議修訂:移除以往地區休憩用地中動態與靜態康樂用地3:2的比率
潛在影響:取消比例後會否出現只有座椅的公園?還是active space當道,再也找不到寧靜的角落。
絕世好坡
建議修訂:斜坡,由以往只有坡度為0的土地(即平地)以100%計算在供應面積,放寬至坡度低於1:20的土地皆以100%計算在供應面積
潛在影響:非平地亦可全數計入供應,順利讓河道兩旁的斜面、橋底或有暗斜的空間無需改動,就能成為合格可計算的休憩用地。
以天為蓋
建議修訂:有蓋範圍,由以往只計算露天休憩用地與支援康樂用途的有蓋設施,放寬至休憩用地延伸的有蓋範圍、較大休憩用地的附屬設施及構築物,以及高架橋、行車公路或行人天橋下的空間
潛在影響:休憩用地供應標準本身注重露天用地,若有蓋範圍亦屬可計算的休憩用地,可能會犧牲公園質素,將來或會有更多不見光的公園出現。
發水河面
建議修訂:水體,由以往只計算陸地面積,放寬至休憩用地內具康樂和美化市容價值的水體及水景設計、河道活化項目的露天水域、高水線為界線的泳灘範圍
潛在影響:河面、湖面、噴水池面等水面本身就不鼓勵人嬉戲,只作觀賞用途,而且水體面積之大,若計算在內只是濫竽充數,且泳灘距離城市生活之遠,難與其他休憩空間發揮同等作用。
十成有路
建議修訂:通道,由以往只計算休憩用地內的附屬行人路,放寬至服務休憩用地的行人通道、單車徑及供車輛使用的附屬道路
潛在影響:一個可到達的地方必然有道路連接,公園連接著的行車路只是交通的一部分,不是公眾享用到的範圍,計算在內會模糊了供應數字,無助反映現況。
新定義下不變的準則建議:
一成不變
建議修訂:保留在公營房屋發展項目和私人綜合發展項目為住戶提供每人1平方米附屬休憩用地
潛在影響:最靠近生活的休憩空間供應標準竟然未跟著提升,有拖後腿之嫌。
除了期望「住大啲」,享有更多種類、更可達的公共休憩空間,亦是提升在港城市生活質素的關鍵指標。如何讓休憩空間的人均面積不流於單純「帳面上」的增加,而是令指引成為帶動未來拓展公共空間提供的規範,將會是2025年香港城市發展在移山填海、北部都會以外市民同樣關心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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