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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生稱被警長設局運汽油彈案 不服定罪上訴 指原審官剝奪其緘默權

IVE生稱被警長設局運汽油彈案 不服定罪上訴 指原審官剝奪其緘默權

【獨媒報導】21歲IVE男學生涉前年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自辯時稱以為是運送紅酒,並不知是汽油彈,更指遭一名警長設局陷害。男生受審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4個月,現已服刑完畢。被告早前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今(17日)在區域法院聆訊。上訴方不滿原審裁判官接納上訴人被警員截停查問時支吾以對,因這是其緘默權,而有關裁定是剝奪緘默權;且他有可能是面對警員的質詢時感到緊張。另外,上訴方指即使上訴人服刑完畢,但仍會申請刑期上訴,因希望取回公道,「唔係為個人利益,唔係為個人榮辱,係為咗制度更完善。」暫委法官郭啟安將稍後頒下判決。

上訴人林偉豪(21歲,學生),他現已服刑完畢。上訴人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本案由暫委法官郭啟安審理。案件在裁判法院原審時,由裁判官屈麗雯審理。

官指正常會聞到汽油味 上訴人:忽略現場有車廠散發汽油味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不滿裁判官接納上訴人被警員截停查問時支吾以對。上訴方認為,這是上訴人的緘默權,而裁判官的裁定是剝奪其緘默權。而且上訴人有可能是面對警員的質詢時感到緊張。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指,一個合理的人接過袋必然聞到入面的汽油味,但上訴方強調,當時辯方呈交病歷,提及上訴人有鼻敏感及出現「鼻塞」,因此裁判官假定上訴人是「合理的人」,是不合乎邏輯。上訴方亦指,裁判官忽略案發時的環境,因附近有車廠或散發汽油味。

上訴方又提出,裁判官假定上訴人知道製作汽油彈的材料,但他當時只是去買水泵和毛巾,因此正常人不會知道有關材料的作用。

上訴人服刑完仍就刑期上訴 因「想攞返個公道」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服刑完畢,但由於「想攞返個公道」,加上本案或會影響日後面臨相同情況的人士,因此仍然會繼續申請。上訴方指,上訴人曾經錄取3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資料無價值,於是裁判官就完全不予減刑,這有違法律公義。上訴方認為,這會失去鼓勵被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作用,亦不能將真正罪犯繩之以法。上訴方強調,「唔係為個人利益,唔係為個人榮辱,係為咗制度更完善。」

上訴方指向警方提供的資料有價值 只是律政司選擇不檢控

上訴方指,上訴人在錄取警誡會面後,就主動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並提供關於中間人「A」的資料。其後警方拘捕「A」, 且要求上訴人參與列隊認人手續,最後「A」被認出。上訴方強調,該無損權益口供的價值「昭然若揭」。可是其後律政司決定不起訴「A」,於是指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沒有價值。根據法律原則,提供的資料不需要達至可見成果才算有價值。

律政司:上訴人並非單純沉默,而是支吾以對

律政司就緘默權方面回應指,上訴人當時並非單純沉默,而是支吾以對。暫委法官郭啟安認為,裁判官批評上訴人沒有直接坦白,或有違緘默權原則之意,他亦比喻為「觸及到紅線」。

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早前裁決時指,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警長在庭上否認設局,律政司早前亦決定不檢控警長,警長最終復職。相反上訴人自稱鼻敏感聞不到汽油彈的說法不可信,運送途中多處令人起疑,自稱謹慎的上訴人卻無視,裁定他罪成。辯方早前在庭上表示,曾向涉案聯絡被告的中間人發出證人傳票要求傳召,但最終都無法聯絡。

案件編號:HCMA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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