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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暴動 8人囚28至34月 官拒納創傷後遺症為有效求情:決定身處危牆下 頭破血流與人無尤

9.29暴動 8人囚28至34月 官拒納創傷後遺症為有效求情:決定身處危牆下 頭破血流與人無尤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示威者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其後於金鐘政府總部外及金鐘道一帶聚集,共有96人被控暴動罪,分成多宗案件處理。其中8人案件中全數被告開審前改認控罪,今(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8至34個月。區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指,保守估計當日參與暴動者至少1,000人,有人高舉外國旗幟,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對之攻擊,公眾交通完全癱瘓,令商業區如同「戰場」,市民不能如常消遣,破壞本港國際聲譽。有被告求情稱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練官拒絕接納,指他決定身處危牆之下,牆塌而頭破血流亦與人無尤。

本案8名被告:何狄恆(案發時20歲,學生)、霍文聰(案發時21歲,學生)、黃梓傑(案發時19歲,學生)、羅康傑(案發時20歲,學生)、陳和睿(案發時20歲,學生)、陳恩富(案發時27歲,營業代表)、岑璟禎(案發時19歲,學生)和賴駒馳(案發時19歲)同承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陳和睿及陳恩富另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該兩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官指當日商業區如同「戰場」、影響整個港島 破壞本港良好國際聲譽

區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警方沒有對涉案遊行發不反對通知書,當日自2時42分起,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施放催淚彈,呼籲在場人士離開。練官表示,案發時金鐘道至樂禮街一帶至少有200人聚集,示威者主要穿黑衣,他們堵路以人多勢眾逼致附近警車需要後退。他批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不但有恐嚇性,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練官考慮當日片段,指有人高舉外國旗幟,集結與警方對峙並對之攻擊,公眾交通完全癱瘓,令商業區如同「戰場」,市民不能如常消遣。他指案發地點位於商業心臟中環及購物區銅鑼灣之間,當日暴動實質影響了整個港島,破壞本港良好國際聲譽。

練官又指,本案雖無證據證明當日有主辦機構或屬精密部署,惟相類似示威有一定構成,先有抽象的政治因素發動「和平」示威,及後由自詡為青年導師、民意領袖、自私的政客及傳媒的推波助瀾下號召行動,但每一次均破壞公物、擾亂民生。

官批示威者縱火及擲汽油彈等武器「原始」 但具殺傷力

練官續指,示威者互相合作,以磚頭作武器,又以巨型橡筋向政總發射硬物,顯示本案暴動屬有計劃的反政府活動。他認為示威者於不同地區時聚時散,與警方對峙,因此不可能說出準確人數,考慮當日錄影片段後,保守估計參與暴動者有至少1,000人。

練官續提到,本案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與警方作直接肢體衝突,惟示威者設路障時辱罵警員,又以鐳射筆作挑釁。他們將催淚煙彈頭擲回警方方向、縱火,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形容武器「原始」,但具殺傷力。

官:示威者口中的自由民主已變為「專制」

練官指當日3時35分開始演變成暴動,至各被告被捕之時,其間歷時約2小時。暴動致店舖無法正常營運,而示威者與警方衝突期間的爆炸聲、警笛及催淚氣體更令留在街上及在辦公室內的市民感不適和不便。他又指暴動為社會帶來分化,同情示威者的被歸類為「黃營」,透過標籤他人的所言所行作政治表態,不能持平討論,認為示威者口中的自由民主已變為「專制」。

練官批評示威者「出師無名、自私自大」,犧牲他人財產自由,帶來恐懼和不安。他以4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再進一步考慮各被告刑責。

官拒接納被告患創傷後遺症為有效減刑理由:決定身處危牆之下、頭破血流與人無尤

就首被告何狄恆、次被告霍文聰、第七被告岑璟禎及第八被告賴駒馳,練官考慮四人裝備,分別包括防毒面具、手袖、手套等。練官認為四人明顯是有備而來,雖無證據顯示他們為策劃或帶領的角色,但在現場能從精神上支持在場人士,令他們知道「其路不孤」,助長及鼓勵其他示威者。辯方求情時曾提到首被告何狄恆案發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練官不予接納,指他決定身處危牆之下,牆塌而頭破血流亦與人無尤。練官終考慮四人認罪等因素後,判監32個月。

第三被告黃梓傑案發時19歲,被捕時穿全黑,戴黃色頭盔、護目鏡及被檢取獲生理鹽水等。辯方求情指被告中大畢業、品學兼優,在學時是學生組織幹事。辯方指他因本案而未能達成目標成為教師,轉到補習社任教。被告的父親患末期肺癌,而他案發後同樣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練官表示對判刑感到為難,一方面刑期會對被告人生造成缺失,但另一方面法律應一視同仁。他最終考慮被告案發時年僅19歲、案情無加刑因素及認罪後,再酌情減刑4個月,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就第四被告羅康傑,練官考慮他當日看見警員時企圖逃跑,以及被檢獲3張八達通及噴漆等,認為他刑責較重,故以50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2個月監禁。

至於第五被告陳和睿及第六被告陳恩富,練官指陳和睿管有鐳射筆、扳手、消毒藥水及生理鹽水等;陳恩富同樣有鐳射筆,亦指二人罪責較重,以51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1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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