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共有96人被控於金鐘參與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11人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由法官姚勳智審理。控方在開案陳詞指出,雖然本案沒有任何針對各人的辨認證供,或任何證人觀察他們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法庭依然可以憑各人裝束、被捕時間和地點、逃跑等證據,從而肯定他們有參與暴動。
被告為:張偉青(案發時22歲)、張凱欣(18歲)、張銘彥(23歲)、林卓軒(18歲)、馮浩軒(27歲)、何滿恒(19歲)、鄭曉容(18歲)、梁文洛(17歲)、謝梓健(22歲)、李穎欣(21歲)、蘇家玉(21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有大量示威者從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出發遊行至金鐘,惟該遊行未獲警方批准。下午4時許,大量示威者聚集於金鐘政府總部外,當中有人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把硬物投擲向政府總部,也有人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的拍攝鏡頭、縱火損毀水馬等。警方出動水炮車及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雖有移動躲避,但仍然逗留在現場聚集。
其後警方從政府總部的出入口衝出夏愨道,截停及拘捕了本案11名被告,從各人身上檢取了防毒面罩、護目鏡和手套等物品,然而他們非居住於附近,也沒有業務需要而出現於金鐘。以下是控方指稱各被告的案情:
第一被告張偉青:
警員在添美道發現他與另一人,叫停兩人後,他們即逃入一個公共廁所,其後在警員要求下才出來接受調查。被告身穿黑色衣褲,身上攜有一張寫有「對準政權,抗共求存」的海報。第二被告張凱欣及第三被告張銘彥:
警員目睹兩人在行人路上,遂要求他們停下,但兩人繼續逃跑。當警員9054等制服張銘彥後,張凱欣嘗試營救他,最終亦被警員16869制服。影片拍攝到兩人於下午4時許,連同其他示威者越過夏愨道中間的分隔,前往政府總部的方向。第四被告林卓軒:
當警員衝出夏愨道拘捕示威者時,被告與其他人一同逃跑往添馬街,他企圖越過路面時遭警員截停。第五被告馮浩軒:
當警員24671要求被告停下時,被告繼續與其他示威者逃跑,警員最終於夏愨道馬路上截停他,惟他激烈反抗,需要採用武力制服。第六被告何滿恒:
偵緝警員33135目睹被告在夏愨道馬路上逃跑,遂上前追截。被告遭截停後激烈反抗,需要採用武力制服。第七被告鄭曉容:
警方衝出夏愨道驅散後,被告短時間內便在政府總部外行人路上被警員截停及制服,身上被搜獲一幅美國國旗。第八被告梁文洛:
警員21793驅散期間目睹被告,經追截後在夏愨道馬路上截停他,並從他身上搜出兩支噴漆及電話套連一張「香港加油」變體字卡。第九被告謝梓健:
偵緝警員11767目睹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正在逃跑,經追截後在馬路上截停了被告。他的電話卡背面有一張「香港加油」變體字貼紙。第十被告李穎欣:
警長在夏愨道馬路上制服一名男子時,被告上前營救該男子,因而被警長制服,身上被搜獲一個「V剎」面具。第十一被告蘇家玉:
警員7066衝出驅散期間,目睹被告逃跑時跌倒,遂上前制服她。
控方指稱,雖然本案並沒有針對各被告的辨認證供,或指稱他們直接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從他們被捕時的地點、時間、裝束和逃跑等證據,可足以證明他們曾參與暴動,包括作為協助或鼓勵的一份子。
案件編號:DCCC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