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9.29反極權遊行 前中大學生會成員等23人暴動罪成 判囚28至50月

9.29反極權遊行 前中大學生會成員等23人暴動罪成 判囚28至50月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52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分成多案審理。23人當中,前中大學生會司法常務長梁溢希等21人承認暴動罪;餘下2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今(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8至50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香港島中心地帶,暴動期間交通停頓、商店無法營業,事後政府需花大量公帑清潔,破壞「香港人一直引以為傲的良好聲譽」。練官又指,從各被告的裝束可見,他們並非即興而行,其加入直接助長了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認為各人罪責相若。

以下為各人刑期:

梁溢希(20歲,學生):34個月
馬詠詩(17歲):28個月
關天豐(22歲,侍應):43個月
陳浩天(18歲,學生):40個月
周梓曦(19歲,學生):40個月
余景軒(24歲):34個月
姜啟泓(22歲,學生):43個月
馬君廷(23歲,廣告從業員):32個月
張焯茵(20歲,學生):34個月
郭瑋峰(20歲):34個月
劉俊謙(24歲,文員):41個月
麥嘉恩(20歲,學生):32個月
呂兆禧(19歲):34個月
曾綺婷(18歲,學生):32個月
莊美燃(22歲,工程助理):32個月
高俊誠(22歲,工程師):38個月
容子朗(22歲,測量員):38個月
鄧家樂(39歲,零售主管):經審訊後罪成,判囚46個月
王皓文(18歲,學生):40個月
黃俊渝(19歲,學生):38個月
張卓霖(23歲,技術員):38個月
何家俊(24歲):38個月
樊耀淦(28歲):經審訊後罪成,判囚50月

官批示威者非「反極權」 而是挑釁社會

法官練錦鴻判判刑時指,本案暴動並非即興,當中可能有一個或多於一個的組織參與、策劃及安排。他認為若示威者的攻擊對象是執法者,他們大可圍攻在灣仔的警察總部,而非攻擊政府總部,批評示威者並非「反極權」,而是挑釁整個政府和社會。

練官表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以口號及鐳射光挑釁,又投擲磚頭、雨傘、竹枝及硬物等物品,認為他們的武器雖然「原始」,但皆有殺傷力,警方沒有受傷是因為有裝備,並非示威者行使暴力時有所保留。

官指社會和諧不能短時間回復

練官又認為,本案發生在香港島的中心地帶,暴動期間交通停頓、店舖無法正常營業。示威活動發出的噪音、警方的警告聲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均為市民及遊客帶來不便和不快,破壞「香港人一直引以為傲的良好聲譽」。

練官指從片段可見,能推論事後政府需花大量公帑清潔,商舖亦要重新添置財物,損失無法估計;而公眾措施雖可以很快修復、塗污的牆不難擦洗乾淨,但香港人之間的互信及社會的和諧卻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回復。

官指各人罪責相若

他指本案被告雖大多年輕,但認為年輕只是過程,指每個心智正常的人都有思想能力,知道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練官指當日各被告在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裝束可見他們並非即興而行,其加入直接助長了參與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因此各人罪責相若,以51個月作量刑起點。

官指梁溢希身為法律學生 應更明白法律後果

就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馬詠詩,練官考慮她並非帶領角色、案發時年紀及有遺傳健康問題後,終判她28個月監禁。

首被告梁溢希求情時則提及,他案發時為中大法律學院三年級,現時為法律助理,他親撰求情信表達悔意,其家人及師長亦讚賞他品學兼優。但練官判刑時則指對其悔意有保留,反駁梁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更明白法律後果,只接納唯一有效求情理由是認罪。

練官考慮其餘各人的裝束及給予不同認罪折扣後,終判認罪各人監禁32至43個月不等;不認罪的鄧家樂及樊耀淦則囚46及50個月。

第七被告姜啓泓另管有2支鐳射筆。練官就其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當中部份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兩罪共判囚43個月。

控罪指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13、116/2021(已合併)

相關報導:
兩男反極權遊行暴動罪成 還柙候判 官拒信工程師到場勸示威者離開 批說法「天真」
9.29反極權遊行 前中大學生會成員等21人認暴動 首度使用區院新建大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