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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反極權大遊行 8人認暴動罪 7人囚30.5至36個月 1人押後判刑

9.29反極權大遊行 8人認暴動罪 7人囚30.5至36個月 1人押後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示威者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其後於政總外及金鐘道一帶示威,共9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8人案中所有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7人被判囚30.5至36個月,包括港大《學苑》總編輯。另一16歲被告則押後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區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指,各被告站在前線築傘陣,並非只是防衛角色,若沒有他們作抵禦,示威者就無法在傘中向警方投擲物品,造成攻防戰。雖然各人非領導角色,卻引起帶領作用,讓後來者跟從。

本案共8名被告,以下為其中7人的刑期:

王益利(23歲,學生):30.5個月
周俊熙(24歲,審計員):34.5個月
韓偉傑(28歲,地盤管工):36個月
李柏賢(21歲,城大生):30.5個月
石家宇(23歲,中大生):30.5個月
劉家豪(21歲,學生):32個月
呂昊峻(22歲,港大生):33.5個月

黃德津(16歲)則押後至3月2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需要還柙。

官:影響中環及金鐘政商核心地帶運作

區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指,本案暴動的參與人數眾多,至少500名示威者在政總外聚集,期間設傘陣及堵路、癱瘓交通,影響中環及金鐘這個政商核心地帶的運作。張官又指,暴動發生後地上佈滿磚頭及汽油彈的油漬,這對附近商店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

官:各被告並非只是防衛角色

張官指,各被告戴上護目鏡及豬咀等裝備、手持雨傘,屬有備而來;他們站在示威者前線築起傘陣,以抵禦警方的催淚彈。張官強調,他們並非只是防衛角色,因若沒有人作抵禦,示威者就無法抵擋警方,亦無法讓他們在傘中向警方投擲物品,造成攻防戰。雖然各被告的角色並非領導或號召,但他們的行為卻引起帶領作用,讓後來者跟從,並壯大聲勢。

官指被告持鐵鎚欲揮向警長 罪責較重

張官指,第四被告韓偉傑、第七被告劉家豪及第八被告呂昊峻的罪責較其他人高。而在三人之中,呂昊峻的罪責是最嚴重。

第四被告韓偉傑曾手持鐵鎚在夏慤道徘徊,其後他被追捕期間,曾舉起手上的鐵鎚向警長揮去,但最終被制服。第七被告劉家豪則於政總外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其後轉至金鐘道近紅棉路,手持一支長竹枝,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溝通,並與其他人一起行走。就以上兩人,張官以4年4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9個月。

港大《學苑》總編輯曾掟磚 官指罪責最重

為港大《學苑》總編輯的第八被告呂昊峻,案發時他曾手持雨傘、與警方對峙,期間曾拾起地上物品並掟磚。辯方指他當日只是將頭盔交給另一成員,但其後現場氣氛變得緊張,被告見到有示威者受傷,受到別人影響之下作出激烈行為。最後張官以4年半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40.5個月。

其餘4人屬協助及鼓勵

至於其餘4名被告,則屬於協助及鼓勵的一份子,張官均以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7.5個月。

官考慮到各人受社會氣氛影響 減刑3個月

張官考慮到首被告以及第五至八被告在案發時未超過21歲,但判刑時已超過21歲未能索取教導所報告,因此減刑4個月。另外考慮到他們受社會氣氛影響、一念之差而犯案,在候審期間亦沒有放棄並深切反省,因此決定再減刑3個月。

首被告王益利畢業於中大計算機工程學系,曾任程式編制員。案發時他手持雨傘站前線與警方對峙,亦曾築「傘陣」阻擋警方的催淚彈。第二被告周俊熙畢業於專業會計工商管理學系,曾任審計員,他當時手持雨傘與警方對峙,亦有拿著木板向警方推進、築起「傘陣」。

第五被告李柏賢案發時為城大數據科學系三年級生,其母親患第三期乳癌。被告當時手持雨傘與其他人一起向東行。與警方對峙期間,被告躲在「傘陣」後,阻擋警方的催淚彈,亦和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

第六被告石家宇案發時就讀中大社會工作系三年級,其後於社會福利機構任職。他於案發時身處金鐘道示威者前線,拉著木板向後退,及以木板阻擋警方的催淚彈。

8人均在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韓偉傑和李柏賢另面對的一項襲警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1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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