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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陳虹秀等7人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控方未處理好文件 法官沈小民:時間緊迫

8.31暴動案陳虹秀等7人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控方未處理好文件 法官沈小民:時間緊迫

【獨媒報導】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包括「陣地社工」陳虹秀。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其餘7人於去年10月底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隨即不服裁決,針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受屈」。事隔一年案件今(22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沈小民希望了解控方案件呈述書的進度,以讓法官簽署並啟動上訴程序,讓上訴庭考慮原審法官的決定。辯方另指需要待法援署審批能否繼續代表被告,據悉將移民英國的沈官一度指:「時間緊迫,我諗你哋都明白點解叫你哋返嚟」,最後將案押後至11月10日再訊。

辯方指被告需待法援審批

法官沈小民今希望了解控方的上訴進度,因控方需撰寫好案件呈述書,並與辯方達成共識,之後讓法官簽署,以啟動上訴程序。沈官一度指控方的呈述書過份冗長,希望他能簡化成標誌性問題,不要針對每一小節。控方回應將作出修正。另外,由於各被告申請的法援只限審訊期間,不包括上訴,辯方指法援署昨日才審批原本代表被告的大狀今繼續代表,但仍需待法援署審批下一次是否仍由他們代表。沈官之後表示:「時間緊迫,我諗你哋都明白點解叫你哋返嚟」。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再訊,屆時控辯雙方將商討呈述書內容。

根據法例,律政司可要求法官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並列明作出該項裁定的事實及理由,以便律政司司長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律政司於裁決後一周上訴 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感受屈

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同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於10月5日向陳表示將提出上訴。其餘7人於同年10月31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亦不服裁決,於11月9日正式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又質疑其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沈官裁決:陳虹秀叫警方克制、配合警方呼籲

沈官去年裁決時的判詞中提到,陳虹秀當晚所講的話並非「黑警死全家」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而是叫警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沈官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換句話說是按法例行事,法庭相信他們對於使用武力是有一套規則要遵從的,「假如他們執法沒有按規則行事,因而有人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這做法也許會令一些警員感到不悅」,但若要控訴該人暴動罪,法庭看不到該人又如何會成為暴動的一份子。

另外,沈官指陳虹秀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這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她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至於其餘7名被告,沈官指控方無證據顯示一眾被告被捕時做了什麼,不能推斷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強調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沈官又稱,被告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亦不應把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稱警察證人在聆訊時表示相信穿反光衣的人是記者,但實際上是否記者就不得而知,反問:「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案件的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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