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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 三學生否認暴動等罪 被指曾用彈叉射擊車廂內乘客

8.31太子站 三學生否認暴動等罪 被指曾用彈叉射擊車廂內乘客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晚上警方衝入太子站追截示威者並揮棍攻擊車廂市民,震驚全港。至今共3名示威者在事件中罪成,13歲少年認非法集結判教導所;33歲文員藏鐳射筆罪成囚一年。另外的4人案中,22歲學生早前認暴動囚40個月;同案3名學生否認暴動等7罪,今(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由於示威者阻礙車門關閉,導致乘客不滿並有肢體衝突,被告被指在太子站使用彈叉射擊車廂內的乘客,以及投擲雨傘等。其中一名被告在太子站被捕,但案情未有詳細提及警方的拘捕行動。車站經理張欣宇的證供則指便裝當值的他曾跟隨黑衣人登上列車往太子。

本案三名被告均為學生,分別為:簡梓濱(22歲)、連俊雄(20歲)及卓嘉豪(24歲)。

首被告簡梓濱牽涉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非法集結,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次被告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涉及旺角站內的暴動,兩人同被控一項暴動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兩人其後牽涉太子站內的暴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卓嘉豪另被控一項搶劫罪,涉搶去一部電話。

控方指首被告在旺角身處非法集結人群

控方代表為外聘檢控官葉志康及黃祖毅。案件原於上月24日開審,惟首被告簡梓濱當時確診新冠肺炎,需隔離14天,故押後至今。控方開案陳詞指,於2019年8月31日,遮打花園有人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示威者遊行至中聯辦,其後到港島及九龍一帶大規模破壞。至晚上9時示威者在尖沙咀縱火及設路障,在警方驅散後示威者轉往旺角。

控方指,本案共涉及一個非法集結及兩個暴動。旺角彌敦道及奶路臣街於晚上10時至10時32分發生非法集結,有人用巴士小巴站牌等堵路,同時叫口號。媒體片段顯示首被告簡梓濱身處上述非法集結的人群,一起站在彌敦道車路,當時他戴口罩及手持雨傘。最後他於11時在太子站候車月台附近的扶手電梯,嘗試逃逸時被警方截停和拘捕。

有示威者阻車門關上致乘客不滿 雙方肢體衝突

其後在警方驅散下示威者逃往旺角站內。旺角站於10時半至10時41分發生暴動,範圍包括車站大堂、月台及列車車廂,示威者噴黑閉路電視、破壞售票機及客務中心等,亦有示威者及穿反光背心的人跳閘。期間有人用雨傘刺戳車站控制室的破裂玻璃窗,而戴着口罩、孭着雨傘的次被告連俊雄,則拉開彈叉向破損的玻璃窗發射了一次。旺角站的維修及清潔費共819,181元。

片段見次被告連俊雄等20名示威者,於10時39分衝入旺角站3號月台的7號列車首節車廂,有示威者站在車門阻礙關閉,藉此爭取時間予其他示威者進入。而且車門至少4次嘗試關門不果,最後在10時41分才能關上車門,並駛往太子站。示威者行為導致車廂內的乘客不滿並投訴,並與示威者爭執,期間示威者不斷向證人Y等乘客叫罵,其後示威者開始用肢體碰撞乘客。在列車駛往太子站中途,有示威者用右手掌摑證人Y的臉。

列車到太子後被告涉續指罵乘客 亦曾用彈叉

最後列車於10時42分抵達太子站,太子站於10時42分至10時53分發生暴動,範圍包括月台及列車車廂。當時列車上的數十名示威者離開車廂走上大堂破壞設施,但次被告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等十多名示威者仍逗留在月台,距離指罵及挑釁車廂內乘客,包括證人X及Y。

示威者其後進入車廂,用長棍、伸縮棍、雨傘及鎚子等襲擊X及Y。示威者又用力拉扯及從後箍X的頸,同時用雨傘戳X的頸導致刮傷。乘客被群毆期間,次被告連俊雄站在車廂外的示威人群中,拉開彈叉向X射擊。

乘客拿電話拍攝時遭強行搶走

另外,證人Z步出車廂時拿出電話拍攝,但遭示威者阻擋,第三被告卓嘉豪與同案已潛逃的兩人包圍着Z。有示威者強行搶去Z的電話,扔到月台另一邊;有白衣男子則阻止Z走動。Z其後嘗試追截拿着其電話的示威者,但被第三被告卓嘉豪等人阻止。Z最後被推向月台幕門,其眼鏡亦掉到地上,並遭人踢落月台空隙。

第三被告涉向乘客投擲雨傘 其他人仿效

最後有示威者在10時50分用滅火筒噴向車廂,第三被告卓嘉豪此時衝向車門,向車廂內乘客投擲一把破爛雨傘,其他示威者相繼仿效,不斷向乘客投擲雜物。警方接報後於10時53分進入太子站及月台,進行拘捕行動,多人在站內及車廂被制服及拘捕。

兩名被告事隔近月後被捕

次被告連俊雄於9月24日被捕,被搜出有彈叉及37粒彈珠,以及案發時所穿的衣物。第三被告卓嘉豪亦於同日被捕。

證人無名指骨出現變形

證人X的傷勢包括頸部有6厘米刮傷,以及左下肋骨位置瘀傷。證人Z的電話於翌日被途人尋回並歸還予她,至於其傷勢則包括右手無名指有瘀傷、觸痛及腫起,且末端關節活動受限,獲給予短型的固定夾板。她其後接受矯形及創傷學科診斷,右手無名指骨的鎚狀變形仍然存在,並需要接受閉合性復位術。

控方指,將傳召3名受襲乘客作供,但由於他們曾被人網上「起底」並遭人身攻擊,因此控方早前為3人申請匿名令,以X、Y、Z為代號,以及因使用屏風,法官早前已經批准。

車站經理張欣宇案發時跟隨黑衣人上列車到太子

另外,控方讀出時任油尖旺分組車站經理張欣宇的證供,他於案發時便裝當值,並見閉路電視有示威者進行破壞,其後他到旺角站視察及協助,見閉路電視及閘機被破壞。由於沒人知道他是職員,故他跟隨黑衣人登上列車往太子,他抵達後見幕門玻璃已被打碎,他遂回到站長室,其後見防暴警員到場協助疏散。

案件下午續審。

首被告簡梓濱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連同姓馬男生、王茂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次被告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涉及旺角站內的事件,兩人同被控一項暴動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兩人同日在旺角地鐵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損壞4部出入閘機、一部液晶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及門、客務中心、18個閉路電視鏡頭及一個滅火筒,價值819,181元。

次被告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其後牽涉太子站內的事件,兩人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兩人於同日在太子鐵路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一列港鐵列車車廂上,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男子「X」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並襲擊另一名男子「Y」。

第三被告卓嘉豪另被控一項搶劫罪,指他於太子鐵路站3及4號月台,連同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搶劫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被告早前認暴動囚40個月

同案22歲學生溫嘉霖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判囚40個月。他另面對的刑事損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獲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而本案控罪中的被告王茂俊及龍欣樺自2020年起已缺席聆訊,遭發出拘捕令,有報道指王已逃亡往英國。

案件編號:DCCC 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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