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半週年,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一名時為23歲的休班輔警涉向人群拋水樽,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另2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裁定三人罪名成立,並批評在人群掟水樽的行為可能觸發周邊人群仿傚,造成漣漪效應,擾亂公眾秩序。辯方為休班輔警求情指,他在2017年時投考輔警,望能以多重身分貢獻社會;其後他於香港教育大學畢業,案發時任老師,惟其後遭終止合約,已受很大教訓,其中學老師更形容,其品格和學習態度是他從事30多年教學以來最突出的一位。
裁判官將案件分別押後至8月6日及9日判刑,以索取所有被告的背景報告,及第二和四被告的社服令報告,惟他強調並非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諗住全部判監」。三名被告須還柙候判,有女親友聞判後激動痛哭,需要其他親友攙扶安慰。
警證供曾被指不盡不實 官:該案不被接納不代表本案說謊
鄭官接納警方證人證供,引其證供稱當晚有多人於旺角聚集叫囂,又侮辱警員及照射鐳射筆,多次警告後仍有100人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遂上前截查拘捕。辯方質疑,高級督察余承豐去年1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為另一宗拒捕案的作供被指不盡不實,未獲裁判官接納,但鄭官表示,該案證供不被接納不代表警察在本案說謊,而其說法於本案亦獲閉路電視片段支持。
不過鄭官亦補充,控方不肯定本案三名被告何時出現於案發現場,而被截停的100人中,除了示威的人群亦可能有其他人士。
官不接納第二被告「千里迢迢」由坑口往旺角夾公仔予男友
鄭官其後逐一分析各被告的證供。第二被告麥安怡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她自辯稱當日有朋友將一個內有噴漆和螺絲批的背包交給她翻新家中設備之用,二人於坑口晚飯,繼而乘車到旺角夾公仔予麥的男友作生日禮物,麥從晚上8時半起夾了約兩小時都未能成功,打算返家前便被警方截停拘捕,強調她並沒有意圖使用該些物品,又解釋背包內的白色菊花是用來做手作。
麥安怡庭上親自作供,惟聲稱當日把背包給予她的朋友則沒有作供。鄭官今表示,如其朋友說法屬實,理應對麥的案情有幫助,而本案為刑事案件,麥亦應盡力找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惟麥卻以近來與該朋友較少聯絡、怕麻煩為由而沒有邀請他到庭作供,說法並不合理。
而就麥出現於現場的原因,鄭官指坑口離旺角並不近,不相信坑口或觀塘附近沒有任何夾公仔店,且麥的男友尚有一個月才生日,批評麥的自辯完全不合理,沒理由相信她千里迢迢前往旺角花兩小時夾公仔。
鄭官同意,麥的噴漆和螺絲批藏在背包內的一個膠袋中,並非觸手可及,亦沒有證據顯示她或其他人當日曾使用噴漆,然而這不代表她沒有意圖使用噴漆作破壞。鄭官續指,案發當日為8.31事件半週年悼念,附近有多人聚集叫囂,他同意悼念本身並非犯法,但被告攜有噴漆和螺絲批,前者可破壞物品外觀,後者可用以鬆開螺絲及撬開物品;加上被告背包內的生理鹽水非一般市民外出會攜帶的物品,反而是遇衝突時使用的物品,而被告攜有一支白色菊花亦顯然與悼念活動有關,故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她當日攜螺絲批和噴漆到場,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終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第三被告否認與妻分開 惟控方片段見被告曾獨自一人
第三被告黃欣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鐳射筆。他自辯稱鐳射筆是他工作的店舖使用,只是當日下班後不小心帶走,而當晚他相約妻子於旺角晚飯並一起等位,但因為人龍太長而改到另一間餐廳,途中與妻子同被截停拘捕。黃欣龍的老闆亦有作供,確認鐳射筆為其店舖所使用。
鄭官指,黃欣龍聲稱與太太在晚上10時半會合後一直都沒有分開,然而控方片段顯示,晚上11時15分可見被告獨自站在彌敦道,身旁並沒有任何女士,直接反駁被告的說法。對於辯方質疑片中人並非被告,鄭官指,雖然片段沒有清晰拍攝到該人正面,但其身形以及斜揹袋形狀和顏色均與被告相同,確認片中人就是被告。
官不接納第三被告懶執拾、忘記斜揹袋內有生理鹽水
鄭官接納黃欣龍老闆供詞,即鐳射筆屬其店舖財產,由員工使用。但他強調,老闆不可能知道被告將鐳射筆帶走是一時大意抑或故意,而老闆亦有清楚指示員工不可帶走鐳射筆。而就被告袋內有多支生理鹽水,並解釋是早前於旺角遇上示威由他人所贈,留起備用,但懶於執拾沒有拿走,鄭官今指,該斜揹袋體積不大,乃被告日常使用,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忘記內藏多支生理鹽水,其解釋是「不盡不實」和「不合理」。
鄭官續指,控方專家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已證涉案鐳射筆為3B類激光產品,可傷害他人眼睛,雖然辯方曾質疑盧沒有盡專家證人責任,但盧高級督察曾多次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席法庭聆訊,有豐富作供經驗,看不到他有任何偏頗和不公平,他亦已用一般人能理解的方法於庭上作解說,而辯方所質疑的校準及取樣問題亦不成問題,終接納專家證人的口供。
鄭官終指,雖無據顥示被告曾於案發時使用該鐳射筆,但考慮到當日為8.31半週年紀念,時間已接近深夜,現場多人聚集叫囂,被告袋內又有多支生理鹽水,實在找不到被告管有鐳射筆的合理辯解,唯一推論就是他意圖傷人,終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片段見第四被告擲水樽 官批可觸發他人仿傚擾亂公眾秩序
至於第四被告陸冰溢,他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指向人群抛膠水樽。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他沿彌敦道行人路走時向人群擲出水樽,陸沒有親自作供,辯方並爭議片中人身分。鄭官今指,將該擲水樽的片段,與被告被截停拘捕後的相片和影片作比對,發現二人外形、衣服、背包形狀和顏色分佈、口罩以外露出的眼鏡和髮型部分完全相同,肯定片中人正是被告。
鄭官續指,雖然不知道被告擲出水樽後有否擊中他人,或是否打算擊中某一名特別人士,但被告擲出水樽的現場尚有其他聚集人士能清晰看到他的行為,認為被告的行為可以對周邊人群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可能觸發他們仿傚被告擲物,造成漣漪效應,擾亂公眾秩序。鄭官終指,被告擲物的唯一意圖必然是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他罪名成立。
休班輔警曾任教師 呈23封求情信 老師讚品格態度乃30年來最突出學生
三人被裁定罪成後須即時步入被告欄,三人向旁聽席張望,有人做出加油手勢。辯方其後為各被告求情。代表麥安怡的律師求情指,麥現年29歲,與領傷殘津貼的母親同住,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她閒時常參與義工活動服務長者,且無證據顯示案發時使用涉案物品造成實質破壞,望法庭輕判,並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代表黃欣龍的律師求情指,黃現年30歳、已婚,沒有案底,要照顧家中67歳的母親。雖然現場有人使用鐳射筆,但沒有證據顯示黃曾使用,望能索取背景報告。
至於陸冰溢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陸案發時23歳,現年25歳,畢業於香港航海學校,其後升讀香港教育大學,主修「中學教育榮譽學士-資訊及通訊科技」,曾考取獎學金到瑞典任交換生,並於2017年大學三年級時投考輔警,望能以多重身分貢獻社會。
辯方指,陸是家中唯一兒子,也是家中經濟支柱,中學畢業後做兼職賺取學費和生活開支,大學畢業後亦任中學教師供養父母,從來不需要家人擔心。辯方續指,陸案發時任教師,但於2020年8月終止合約,已得到重大教訓。失去全職的他沒有自暴自棄,而是做不同的兼職,不想案件令他無法再支持父母,亦有修讀進修課程和做義工。
辯方其後呈上23封由被告自己、父母、老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曾做義工的七間不同機構職員。陸的中學老師形容,陸的品格和學習態度是他從事30多年教學以來最突出的一位,他每年都會向學生講述陸的事蹟作為榜樣。而陸的助理校長亦形容,陸遇到困難和挫折不會自暴自棄,當年有感英文成績不好便盡力克服,又指陸乃香港帆船代表隊成員,為港爭光。陸的前僱主亦表示,即使陸罪成仍願意繼續聘請他。辯方望能為陸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照索社服令報告 惟強調「全部都諗住判監」
鄭官將案件分別押後至8月6日及8月9日判刑,前一日處理第二及第三被告,後一日處理第四被告,並會為三人索取背景報告。
鄭官主動提到,判處社服令的要求是被告有悔意,但本案乃經審訊後罪成,看不到任何一人有任何悔意,也因此不認為可以判社服令。惟他仍會為第二及第四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隨即強調,「唔好有個諗法係攞報告就係打算判社會服務令,只係有多啲嘢考慮」。至於第三被告,鄭官厲聲稱,依其罪行性質,「認罪都唔會(判社會服務令),唯一係判幾長嘅啫。」並稱索取報告期間,「全部還柙,因為全部都諗住判監」。
三名被告其後站立並與親友道別,有旁聽人士大喊:「保重呀陸sir、安怡、龍仔!」亦有人大喊「加油」、「撐住呀」。一名女親友聞判後激動痛哭,需要其他親友攙扶安慰。
被告依次為:文員麥安怡(27歲)、售貨員黃欣龍(29歲)及報稱無業的陸冰溢(24歲),陸曾為輔警,但因案被停職。麥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意圖用以損壞他人的財產;黃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陸被控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案件編號:KCCC21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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