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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急救員」暴動罪成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強調:救人不等如中立

8.31「急救員」暴動罪成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強調:救人不等如中立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週年,銅鑼灣及灣仔有人示威,16人被控暴動。其中7人經審訊後,6人罪脫,1人暴動罪成,他為報稱義務急救員的26歲男子,去年判囚4年。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今(31日)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庭指,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並非有效辯護理由,並強調若兩軍對壘,醫護兵「救人不等如中立」,就算曾幫助過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本身任務。因此關鍵是急救員施行急救的行為,是否可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

上訴人陳佐豪(26歲)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控方為高級檢控官岑頴欣。負責審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為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

官指「救人不等如中立」引國家醫護兵為例

上訴方不滿原審法官姚勳智未有考慮上訴人在被捕時屢稱自己是急救員,而他身上亦有繃帶。惟上訴庭反駁,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並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上訴庭強調,若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上訴庭舉例指,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的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

官:關鍵是急救可否被理解為促進或協助示威者

上訴庭表示,回到現實,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犯罪意念)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施行急救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當時上訴方在追問下亦接受此觀點。

官認為上訴人被捕時自稱急救員 未能證明屬實

上訴庭指另外要考慮的議題是,上訴人是否真的為所謂的「急救員」。他們認為即使上訴人真的曾叫「我係First Aider」,這亦不是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另外,即使辯方證人前區議員徐子見作供時,確認上訴人懂得急救,亦不能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正擔任急救員。

於審訊階段,辯方曾問徐子見為何上訴人身上只有6條繃帶,徐表示前方的女急救員有大容量背包,可以互補物資。上訴庭批評辯方做法牽強,此說法亦沒有任何支持,甚至未能得知女急救員背包內有甚麼物品。

官質疑上訴方雙重標準

就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只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身後的黑衣男子用長傘攻擊警員,而裁定他們必然是夥同行事參與暴動,卻未有考慮上訴人前方有一名穿反光衣的女急救員。上訴庭質疑這是雙重標準,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考慮畫面中出現的所有人,再加上黑衣男子與上訴人的裝束相近。上訴方亦批評原審法官推斷兩人屬同一陣營及有默契地因暴動而逃跑,並反駁指逃跑的原因有很多,但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沒有作供,未能證明有關原因。

上訴方不滿錯誤裁定畏罪逃走 遭反駁原審官經深思熟慮

對於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因畏罪而逃走,上訴庭並不同意,他們認為原審法官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不可能不理解畏罪逃跑的法律含義。另外,原審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身處的位置及有整全的防衛裝備,才裁定他畏罪逃走,明顯原審法官是經過深思熟慮。

官指上訴人攜示威者裝備及對講機 屬強而有力證據

上訴庭最後表示,本案另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參與暴動,包括他攜有各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裝備;他亦身披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近距離接觸甚至衝突。另外他管有對講機,證明他有同夥及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調度;他亦於警方追截示威者的三分鐘後就被捕,其被捕位置與暴動範圍極近。

上訴庭最後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判罰5,000元。

案件編號:CACC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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