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判刑日 24歲男子認法院外三度襲警 判囚10星期](/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去年4月16日,「8.18流水式集會」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大批支持者在法院門外聲援。24歲無業男子被指沒有遵守交通燈過馬路,遭截查期間向警員吐口水及以身份證拍警員手掌。他昨日承認3項襲警罪及1項不遵守交通燈過馬路罪,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10星期,及罰款600元。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有精神問題,情緒控制較差,案發時因情緒激動才做出一連串襲警行為,冀3項襲警刑罰能同期執行。惟裁判官陳慧敏反駁稱,情緒激動並非合理的減刑理由,若所有人因情緒激動而獲扣減刑期,「咁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㗎喎」。
被告盧嘉文(24歲,報稱無業),承認於2021年4月16日,在香港九龍通州街與東京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383陳俊馮及警員14768吳嘉輝;以及於同日,在香港九龍通州街與東京街交界警察車輛AM9883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383陳俊馮。
盧另被票控於同日下午12時30分,通州街近東京街,身為在交通燈的過路處行人,當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條(第374章)第33(4)(a) 條所訂明的紅色燈號在穩定燈光亮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燈號指示。
去年4月16日,「8.18流水式集會」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前。(資料圖片)
被告有智力和精神問題 案發時環境嘈吵混亂 使情緒失控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今年26歲,有智力和精神問題,曾重讀中二約5年,但仍然堅持完成學業,於上年在夜校完成中六課程,今年8月亦修畢護理課程。精神科醫療報告指,被告幼稚園已就讀特殊學校,13歲時被診斷有輕度智障及會作出攻擊性行為,待人接物、管理個人行為及情緒的能力、判斷力及解難能力遜色。報告又指,被告案發時身處的環境嘈吵和混亂,令他情緒失控。
辯方律師又指,案發當日被告相約朋友食飯,路經西九龍法院時聽到有人發生口角繼而插嘴,其後感到被警員針對,情緒激動下才作出襲擊警員的行為。被告經過一連串事件後有自我反省,承認自己誣蔑警方打人,希望向受影響的警員道歉。他又指,知道自己與人發生衝突都是「衰把口」,明白往後「唔會亂衝亂撞」。
被告原本否認所有控罪,辯方律師指,被告的女友在年初跳樓身亡,大受打擊,故一直不敢面對本案,直至昨日開審前冷靜思考過後明白過錯,選擇認罪。
中六班主任在求情信中指,與被告相識兩年,認為他本性善良,態度溫和,能夠與同學和老師融洽相處。雖然讀書成績差,但未曾缺課。另一位護理學院老師求情稱,被告樂於接受師長意見。被告父親及母親亦求情指,被告以往有陪伴父母到醫院複診,平日有做義工的習慣,經常有表揚信寄到家中。
陳官:眾目睽睽下公然挑戰警方 是對執法人員的尊嚴作出挑戰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明知事發當日截攔他的人士是警務人員,但眾目睽睽下仍公然挑戰警方,漠視法紀。雖然被告沒有對警員造成任何實質的傷勢,但其行為表現極具侮辱及挑釁性,是對執法人員的尊嚴作出挑戰,認為被告人的作為是具嚴重性。陳官又指,鑒於當時疫情仍未受控,被告拉下口罩吐口水的行為是置香港市民健康於不理,白費香港市民及醫務人員的防疫努力。
陳官引述醫療報告指被告上年入住精神病院後,沒有不正常思想和觀感。女友離世後再入院時,醫療報告指被告的胃口良好,沒有不正常思想和觀感、自殺和暴力傾向,醫生亦沒有為被告提供藥物治療,還讓他出院工作。陳官認為,被告的精神病情對他的影響是有限。
情緒激動並非減刑理由 官:咁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㗎喎
陳官指襲警屬嚴重罪行,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判刑時需具阻嚇性。陳官又指,從呈堂的影片所見,被告在警員警告下,其行為「一步一步」升級,理應就3項襲警罪行均判處即時監禁。對於辯方冀3罪刑罰同期執行,陳官反駁稱,「激動」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若所有人因情緒激動而獲扣減刑期,「咁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㗎喎」。
最後,陳官就每項襲警罪採納10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並非適時認罪,只能扣減五份一刑期,3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10星期。至於不遵守交通燈過馬路罪,則判處罰款600元。
案件編號:WKCC144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