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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集會民主派獲撤「組織」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遭拒 「參與」罪則押後決定

8.18流水集會民主派獲撤「組織」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遭拒 「參與」罪則押後決定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今(23日)進行聆訊。律政司一方質疑上訴庭對於「組織」的解讀過於狹窄,7人在雨天帶領群眾遊行1小時30分鐘,如果這樣都不墮進法網,便會構成法律漏洞,對公眾構成危險。惟律政司的申請被即場拒絕。至於7名泛民則指當天僅想和平地、有秩序地和安全地離開維園,惟原審法官指他們以「流水式」作為辯解只是一個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因而裁定沒有合理辯解,造成「重大不公」,要求終院批准就此上訴。終院擇日頒布決定。

就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代表包括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檢控官劉允祥。

就上訴庭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上訴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其中黎申請不出席今日聆訊獲批;李柱銘和吳靄儀則自行到庭應訊。

李柱銘
李柱銘

律政司指上訴庭對「組織」解讀過於狹窄

上訴庭裁定撤回7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不服判決,就此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即使涉案集結是自發的(spontaneous),只要被告在某階段牽涉控制(control)和領導(leadership)該集結,也屬干犯控罪。

林質疑上訴庭對於「組織」的解讀過於狹窄,亦脫離《公安條例》的語境,7人是否「組織者」並不在於他們事前有否組織工作。她引述案例 Flockhart v Robinson,並指自發性的「組織」也是「組織」的一種形式。惟法官林文瀚指,涉案遊行並不是自發的,控方一直以來的說法都是涉案集結為一個有組織的遊行,縱使警方已禁止遊行,但7人依然繼續出發遊行。林官又指,7人在遊行中扮演著一定角色,但不會是「組織者」,在一般人眼中他們可能是領袖,可是並不是條例下所指的「組織者」。

林芷瑩則指,在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下,作出集會或遊行申請、通知警方遊行路線的人士便是「組織者」,可是現時談論的是「未經批准的集結」,若原有的組織者不出現,由另一些人根據原有遊行路線帶領群眾,也不需受到法律制裁,便會構成法律漏洞。本案7人帶領群眾遊行1小時30分鐘,尤其是當天是下雨天,如果這樣都不墮進法網,便會對公眾構成危險。

林芷瑩
代表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 林芷瑩

律政司:上訴庭指7人帶領遊行 但同時指非組織者 令人費解

林芷瑩引述上訴庭的判決理由,上訴庭指遊行之前在維園舉行的公眾集會由民陣籌辦,而7名上訴人並非民陣成員;在其後發生的未經批准遊行中,沒有證據顯示有民陣的成員參與其中,因此沒有證據顯示參與遊行的人士如何理解7名上訴人的帶領。

林則反駁指,問題並不在於7人是否民陣的成員,上訴庭一方面說7人不可能是遊行的「組織者」,另一方面卻說7人帶領群眾遊行歷時1個半小時,並具有共同目的,不單只令人費解,更是明顯錯誤的。(“It’s not just puzzling, but it’s plainly wrong.”)

法官李義則指,證據顯示7人純粹拿著橫額遊行。不過林芷瑩指,帶領、安排和指示遊行路線已屬「組織」遊行,而7人案發時必定在指引路線,其中李卓人拿著揚聲器和帶領遊行,梁國雄則作出手勢,顯示7人必然對人群有一定的領導和控制。

2019年8月18日

法官李義聽畢林的陳詞後,表明不認同林,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黎智英:原審法官不接受「流水式」作為辯解 是重大不公 要求終院批准就此上訴

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早前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及刑罰。7名泛民不服判決,申請終院的上訴許可,分別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何秀蘭、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

吳靄儀
吳靄儀

7人其中一項上訴基礎是要求終院釐清,法庭應否在定罪前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test),評估當局拘捕、檢控和定罪過程,包括延遲甚至沒有執法,有否不合比例地干預表達及和平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在執行上不合憲(unconstitutional on an operational level)。上訴庭認為,相關法律論點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准基於這點上訴。

7人另要求終院釐清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條例是否不合比例地干預表達及和平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尤其以5年監禁為最高刑罰來刑事制裁和平集會,帶來寒蟬效應,制度上不合憲(unconstitutional on a systemic level);以及安全疏散人群能否構成合理辯解。惟上訴庭並不批准就以上基礎上訴,因此7人今日陳詞主要圍繞這兩項上訴基礎,要求終院批准就此上訴。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原審法官指被告以「流水式」作為辯解只是一個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因而裁定沒有合理辯解,此裁決造成「重大不公」。余若薇堅稱,縱使疏散人群計劃被稱呼做「流水式」,但是它疏散人群的目的是真確,法庭應該依賴證據去作出裁定。余又指案中完全沒有證據證明有人邀請群眾去違抗警方禁令,有見當年蘭桂芳人踩人釀成慘劇,當日有需要執行疏散人群計劃,所以7名上訴人是有合理辯解。

余若薇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 余若薇

黎智英:沒證據公然違抗警方禁令

余若薇引述原審案情指,警方相信維園集會的主辦方民陣會有疏散計劃,當警方要求解散集會時,時任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向人群宣布應警方的要求離開維園,並稱可以經銅鑼灣和灣仔地鐵站離開,然而原審法官卻裁定7人出發遊行是公然違抗警方禁令。

法官李義聽罷問余想終院做什麼,是否想重審案件。余則指並非要求終院重審,而是想指出沒有證據顯示7名上訴人公然違抗警方禁令。不爭議的事實是人們應警方要求離開維園,不能因為疏散計劃名叫「流水式」,便作出推論指他們違抗警方禁令。

2019年8月18日

黎智英:只是聽從陳皓桓的指示疏散

對於原審法官認為沒有需要疏散人群計劃,余指當日大量人群嘗試進入維園,維園需要騰出空間,因此需要「流水式」地離開,不排除有人前往維園參與集會,之後想和平地、有秩序地和安全地離開維園,因而出現在遊行隊伍。

法官李義則指,原審法官著眼於7名上訴人遊行時拿著巨型橫額。余若薇則指原審法官推斷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只是其中一個推論,終院可以自行考慮會否得出其他推論。

法官李義問余是否即是想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定。余則強調,黎智英並非遊行組織者,他對於所謂的「詭計」(ruse)並沒有認知,而他在現場只是聽從陳皓桓的指示疏散。

梁國雄:判監12個月是過重 吳靄儀關注5年監禁最高刑罰引致寒蟬效應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終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已裁定《公安條例》相關條文合憲,要求終院要重新審視由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到執法、檢控、定罪乃至5年監禁的最高刑罰及其所帶來的寒蟬效應,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和平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惟法庭似乎只著重公共秩序、公眾安全和國家安全等。惟法官指刑罰視乎不同案情而定,本案控罪亦有人獲判非監禁式刑罰。

何沛謙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 何沛謙(左)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審法官胡雅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處12個月監禁,是過重及非常錯誤,會帶來寒蟬效應,所以要求法庭批准梁以「重大不公」的基礎上訴。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只得出結論 欠交代分析理由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法庭應該獨立地考慮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來量刑,否則判刑過重會帶來寒蟬效應。

彭又指,上訴庭在判決理由書中,僅表示拒絕上訴人的陳詞、原審法官裁定「流水式」為「詭計」是無可挑剔、上訴人參與集結的證據是壓倒性(overwhelming),惟上訴庭應交代分析理由,而不是只提供結論,其裁定亦不能悖離常理。

彭又指,上訴人當日拿著的巨型橫額並不是由他們當中任何一人製作,橫額原本是摺疊好。法官張舉能則指原審法官所考慮的是,上訴人遊行期間手持該橫額,不過終院會自行考慮這方面案情。

律政司指集會不只要和平也要合法 若違禁令沒法律制裁會淪為「無牙老虎」

代表律政司的林芷瑩最後回應指,控罪的最高刑罰已在過去的立法過程中討論過。她又引述終院就鄒幸彤案的判決,指若然違反警方禁令卻不受法律制裁,該警方只會淪為「無牙老虎」(“A prohibition without criminal sanction for its defiance is one without teeth.”)。她另引述周諾恆案,指集會不只要和平,而且要合法。

林亦指原審法官裁定當日現場沒有危險情況,沒有人要求群眾經地鐵站離開,因此裁定遊行並非真正的疏散計劃,是合理的裁決,沒有悖離常理。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就是否批出上訴許可,宣布擇日頒布裁決。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上訴庭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黎智英、李卓人和梁國雄分別涉《蘋果日報》案、支聯會案及初選案而還柙。

案件編號:FAMC 24、25、26、27、28、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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