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紅磡發生警民衝突,4名男女在黃埔站出口附近被捕,包括一名16歲女生,4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他們不認罪,去年1月受審,今(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有被告另被控的襲警等3罪亦成立,他們須還柙至2月25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更生中心等報告。法官陳廣池指,有被告攜有寫上法律支援電話的卡片,包括星火同盟及伍展邦律師行,陳官認為這反映事件幕後群體的組織性及涵蓋性,但不會評論這些機構是否屬「鼓勵者」或「從犯」,亦不評論是否有人違反專業守則。官另指被告「重裝備」,包括攜熟雞蛋作糧食及帶航拍機監察警方部署。
4名被告依次為解款員張漢東(27歲)、舞台音響技術員姚子浩(25歲)、16歲女童及學生唐健龍(22歲)。4人今被裁定同一項非法集結罪成,張漢東另被控各一項襲警罪、管有炸藥罪(即7枚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彈叉和彈珠、刀及鎚子),3罪均成立。姚子浩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鐳射筆)亦罪成。
官拒接納首被告腳踢警員是自然反應
法官陳廣池在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有示威者在紅磡道、德民街及德安街集結,其後警員到場驅散,第一及第三被告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外被捕,第二被告則在站內被捕,第四被告在黃埔站附近被捕。
首被告張漢東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被捕,陳官指被告是因警方驅散,逐打算到港鐵站離開,途中卻被截停,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這也解釋為何他會極力反抗警員,而且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截查他的是警員,因被告曾大叫「死開」及腳踢警員盧振業致上唇流血。陳官不接納這是自然反應,加上被告穿着硬靴,如使用蠻力踢警員,造成的衝擊並不輕。
官指被告「重裝備」:攜雞蛋作糧食、有護甲及航拍機
至於首被告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指雖然被告攜有彈叉、刀及鎚子等,但集結現場沒有人使用上述物品,惟陳官不同意辯方說法,他指被告「重裝備」,並非一般非法集結者如此簡單,他帶備兩隻熟雞蛋作為糧食,同時攜有護甲、噴漆、電筒、生理鹽水以及航拍機等,陳官指航拍機可用作監察警方部署,而生理鹽水則可保護自己及同路人。
官指首被告為「原初集結者」非單純鼓勵者
至於被告所攜帶7枚煙霧餅,陳官指可產生大量白煙,他於被捕時手持彈叉,若配合攜帶的彈珠使用可射穿厚紙板,而腰包的短刀可用作匕首,鎚子則可作傷害他人之用,陳官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彰彰明甚,他甚至是「原初集結者」(constituent offender),並非鼓勵者或協助者如此簡單。
被告攜法律支援電話卡片 官:反映幕後組織性及涵蓋性
陳官亦強調,被告亦攜有兩張寫有法律支援電話的卡片,上面的內容包括:「星火同盟律師」、「民權觀察法律支援」、「民陣法援」、「伍展邦律師行」、「韋智達律師行」以及9間大專院校的電話,另寫有「律師未到,保持緘默,不落口供」等。陳官指這些事先印製、神秘的「提示卡」反映這些事件幕後群體的組織性及涵蓋性,他強調不會評論這些機構是否屬終院所提及的「鼓勵者」或「從犯」或涉及尚未開始的刑責(accessorial or inchoate liability),亦不評論是否有人違反專業守則。陳官亦指這些「忠告」或「法律指引」亦解釋了首被告被捕後所作的反應。最後裁定首被告4罪均成立。
舞台技術員上司供稱物品為工作需要 官狠批自圓其說、誤導法庭
任職舞台音響技術員的次被告姚子浩,他曾傳召其上司作供,上司指被告於2017年入職,需要高空工作,並會用到鐳射筆、手套、對講機、頭盔及電筒等物品。陳官批評上司的作供是「度身訂造」為被告解說,甚至是自圓其說,認為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其證供,更指上司有可能誤導法庭。陳官質疑若被告是工作需要,為何不將物品放在公司,而是在深夜攜帶,他又質疑即使是公司物品,亦不代表不可作其他用途。他亦帶備T恤更換以方便逃離現場。
陳官指被告在黃埔站內被捕,被捕的時間及地點均與非法集結吻合,而他被捕時穿着護脛,期間與警員糾纏,最後雙雙跌倒在扶手梯,陳官指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制服他的人是警員,他到港鐵站的目的明顯是乘搭港鐵或到其他出口逃之夭夭,陳官補充,被告沒有被加控拒捕罪已屬幸運。
官質疑16歲被告深夜戴手套 非醫護學生卻有生理鹽水
至於第三被告16歲女童,她是在黃埔站A出口外被捕。陳官反駁辯方指被告當時只是出現在案發地點附近,並沒有作任何行為。陳官強調,辯方刻意不提及被告的衣著及裝備,說法是以偏概全及掩耳盜鈴,因被告當時穿黑衣、戴手袖及手套,頸掛有面巾。其背包內亦有雨傘、護目鏡、50支生理鹽水,以及一張寫有「政權暴力、政權無知」等字眼的紙張。
陳官續指,被告在凌晨時分加上夏天戴着手套,她只是中學生而非醫護學生,身上卻有生理鹽水,而被捕後她反應驚慌,亦沒有向警方提出質詢,當時亦有其他途人在場,但警方卻沒有拘捕他們。陳官引述終審法院就盧建民及湯偉雄一案的判詞指,非法集結有很大的流動性,參與者會四處逃遁,陳官認為較方便的做法是乘搭港鐵離開。另外,從被告裝束難以令人接納她只是路人,陳官確信被告並非剛巧路過A出口的途人,而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當時正逃離警方追捕,故打算經港鐵站逃離,最後裁定罪成。
官:被告非剛巧經過的途人或旁觀者
就第四被告唐健龍,陳官指警員證供稱被告與20至30人跑往民兆街,經過A出口但沒有進入,並繼續向前跑,其後在民兆街被警員截停。當時被告穿黑衫黑褲,背包內有護甲、豬咀及手套等。陳官相信被告並非剛巧經過的途人或旁觀者,他曾參與非法集結,並於逃離期間被捕,因此裁定罪成。
各被告須還柙至2月25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為首被告、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而16歲的第三被告則會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她申請保釋候判遭拒。
官批准若有人喧嘩 警員可手機拍攝公眾席
另外,陳官在開庭前提醒公眾人士不得以任何形式喧嘩及作出任何動作,又指若有人作出相關行為,會批准警員使用手機拍攝公眾席人士,並由控方決定跟進行動。
案件編號:DCCC 1/2020
早前審訊:
8.11紅磡 4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明年2月裁決
警稱撿鐳射筆後放自己背心袋 已屬獨立處理證物
警否認向被告噴可樂、委任證拍打臉、要求向高級督察下跪
警否認將被告頭撞車窗及揸下體 稱僅「幫佢扣安全帶」
曾阻記者拍攝警員出庭作供 稱被告有表面傷勢但拒絕求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