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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衝突 24歲男子認暴動罪 還柙至11月

8.11尖沙咀衝突 24歲男子認暴動罪 還柙至11月

8.11尖沙咀衝突 24歲男子認暴動罪 還柙至11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共有29人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分成3案。早前9人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多。而未開審的一案中,一名24歲男子今(2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須還柙至11月,以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畢,才處理判刑。

24歲的被告鄭智健報稱冷氣技工,他承認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林偉權裁定兩罪成立。

案情指警員被示威者所擲汽油彈導致雙腳燒傷

案情指,當日下午6時半起,約2,000人聚集在案發地點,亦有人以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的彌敦道正門入口,並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及向投擲石塊,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警告不果。

至7時13分,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內的男警Y,被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導致雙腳燒傷,共有5.5%二級燒傷。當警方拘捕時,示威者搬出4米的高台鐵架,橫臥在柏麗購物大道,以阻礙警方行動。

警長見被告手持鐳射筆

約於下午7時半,偵緝警長53770參與拘捕行動,他在急速推進期間,見被告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牛仔褲,黑色波鞋;戴黃色頭盔、泳鏡、豬咀,另外雙臂穿手袖,雙手戴手套。

警長見被告左手手持一支疑似鐳射筆的物件,因此加速追截,而被告見狀後便立即將該物件放入左褲袋,並轉身逃走。最後警長將被告截停。

被告被帶到新屋嶺扣留中心

約7時40分,警員24157在彌敦道149號外,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約10時半,警員將被告帶到新屋嶺扣留中心,並在其褲袋內搜到一支鐳射筆,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將他拘捕。

片段拍攝到被告從花叢跳落地面逃跑

有新聞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栢麗購物大道對出的花叢跳落地面,並沿彌敦道北行車線急速向南跑。有警員從後嘗試截停被告及用手捉住其背囊,但被告並未有停下並繼續向前跑,其後另一名警員協助制服被告在地上。

控方指,被告是以主犯的身份(Principal)蓄意藉著自己的現身,鼓勵及支持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暴動。而示威者集結在現場從而增加人數,以人多勢眾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當中有示威者作出不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另外,被告當日亦攜帶鐳射筆,對警方或其他人造成傷害,因直視激光光束會令眼睛受傷。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鄭智健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在彌敦道149號外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的7名被告將在7月18日開審,預料審期25天。林官暫定於11月26日裁決,被告須還柙至審訊完畢一併處理。

而涉及8.11衝突中,最先開審的案件共9人罪成,判囚3年半至3年9個月;另一人罪脫。另一案則涉及11人,由法官王詩麗審理,將於4月30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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