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9人被控暴動等,其中不認罪的10人今(9日)在區域法院繼續受審。負責制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速龍」警員李煒杰供稱,他追至柏麗大道近豐澤店舖外的梯級,見地面濕滑,很多示威者跌在地上。李見男子即次被告在地上掙扎想逃走,於是上前用警棍打他以制服,此時李見本案女被告雙手捉住次被告的上半身。控方問到李如何制服女被告,李稱:「用聲控」,並解釋因女被告已經受他控制,及後經追問下才稱扶起地上的她。在辯方盤問下,李亦否認只憑黑衫黑褲認定拘捕目標,他同時會觀察其裝備及護具等。
警稱見次被告掙扎想逃走 故用警棍打其手腳
負責制服首被告劉維穎及次被告郭嘉輝、駐機場特警及為「速龍」的警員李煒杰供稱,當日他在柏麗大道並站在機動部隊後方,他見前方100米有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結,並不停向警方挑釁叫囂,又用鐳射筆照射。現場指揮官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不果,於是警方發射催淚彈,指揮官隨即指令「速龍」警員進行拘捕,他們越過機動部隊跑前,而示威者見狀轉身逃跑。
直到追至柏麗大道近豐澤店舖外的梯級,「速龍」警員李煒杰見地面濕滑,很多示威者跌在地上,已有警員制服部分人。李見地上有一名黑衫黑褲、戴頭盔及工業用口罩的男子,即次被告郭嘉輝,李見次被告掙扎,想繼續逃走,於是上前用警棍打其手腳及軀幹以制服。此時李才見到一名黑衫黑褲、戴眼罩及口罩的女子,即首被告劉維穎,她在地上雙手捉住次被告的上半身。及後李將次被告帶到豐澤店舖的閘外。
控方大狀林芷瑩問到李如何制服首被告,李稱:「用聲控」,並解釋因被告已經受他控制,及後經追問下才稱扶起地上的被告。於7時40分,李向次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並問兩人的關係,其中一人回答:「朋友」。首被告則交由警員16204作拘捕。
警員否認只憑黑衫黑褲認定拘捕目標
代表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大狀張秀群於盤問時指,李是否見到黑衫黑褲人士就認為他是示威者,李不同意,並稱黑衫黑褲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但非唯一,亦會同時觀察他們身上的裝備及護具等,因此黑衫黑褲不一定是拘捕目標。
辯方追問,若該人士身穿黑衫黑褲及有護具是否就會被拘捕,李同意,並指他們是非法集結人士。辯方又指,李根本沒有見到兩名被告如何跌倒地上,因他在口供及記事冊中沒有提及在哪一位置望到兩名被告跌在地上,李承認沒有寫自己身處哪一位置看到,但否認看不到被告跌在地上。
速龍警指無留意有防暴經過扯甩被告眼罩
另一「速龍」警員盧智聰則供稱,當日負責協助看守首被告及次被告,盧稱期間沒有人干擾證物,惟辯方盤問時指,曾有一隊防暴警經過,其中一名警員扯甩首被告的眼罩及眼鏡,另一名警員則扯甩次被告的眼罩及豬咀,並掟在地上,盧均指沒有留意。
案件明續審。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分別為劉維穎(19歲)、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黃奕瑋(19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卓麗馨(24歲)、潘慧雯(41歲)。
控罪指,10名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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