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警方一度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彈。8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藏武及阻差辦公罪。其中3人認罪,餘下7名男子不認罪,周五(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24歲音響工程人員獲裁定非法集結及藏武罪皆不成立,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則保釋候判。另外6人則各被裁定至少一項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8月3日判刑,其間替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的男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亦替其他5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6人須還柙候判。
聆訊於早上9時半開始,裁判官逐句讀出整份裁決理由,直至晚上接近8時半才散庭。
以下為各人裁決:
▌林韋丞(24歲,音響工程人員):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黎卓然(30歲,戲院經理):
非法集結罪成▌文城康(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阻差辦公罪成▌陳堃榮(18歲):
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謝誠謙(28歲,工程師):
非法集結罪成▌戴偉軒(29歲,宴會部長):
非法集結罪成▌陳朝安(28歲,銷售員):
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非法集結歷時3分半鐘 示威者向警車擲物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案發時發生3分半鐘的非法集結,當時有100名示威者走出馬路,部分手持盾牌或棍狀物。示威者向途徑的警車擲物、照射鐳射筆及叫囂。
另外,劉官指不會因被告被制服時反抗而推斷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場面混亂,不想被捕不代表犯罪,他們可能是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亦有可能因不想吸入催淚煙而逃離。劉官接納將案發時的閉路電視呈堂,並不同意辯方指光碟的證物鏈有斷裂;她亦接納警員對比片段後辨認出被告。
被告稱鐳射筆士巴拿用於安裝音響 官信納
首被告林韋丞供稱在海洋公園任職萬聖節表演員,當日下班與同事到其住所附近排舞。他離開時到現場吸煙,其後警方到場,他隨着人群跑走最後被捕,期間發生人踩人事件,他亦被警方用警棍擊打。林解釋,自己同時於音響工程公司工作,案發翌日他需到紅館為容祖兒演唱會安裝音響系統,因此隨身攜帶鐳射筆、士巴拿及對講機,以便工作時使用。而頸巾則是用作遮蓋自己的毛囊炎。
劉官接納被告就鐳射筆和士巴拿的解釋,又信他穿著黑衣黑褲是工作需要,加上其身上沒發現其他示威相關的裝備。至於他戴著圍巾逃跑,劉官認為他有可能見現場有白煙,擔心催淚彈而跟隨人群走避,不代表他必須參與非法集結,最終裁定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林韋丞在開審前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官拒絕接納第二被告證供 質疑等巴士為何要戴3M手套
劉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證供,指他聲稱害怕「福健幫」施襲,卻在街上徘徊而不立即歸家,曝露於危險中;他一身黑衫黑褲,攜帶黃色頭盔、逾20個口罩、3支電筒、3M手套等,若果參與合法和平集會,並不需要攜帶這些物品,反指被告屬有備而來。劉官又質疑被告供稱等候巴士和查看巴士Apps,為何其中一隻手要戴上手套。
劉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攜帶裝備到場,至少是鼓勵非法集結,造成壯膽效果,裁定罪成。
第三被告非法集結不成立 阻差辦公罪成
第三被告文城康爭議即場招認口供呈堂,劉官考慮警員在沒有警誡下便問地下的東西是否屬於他,也沒有將相關招認寫在警員記事冊,之後錄取口供時亦沒有作出跟進,加上警員確認未見過被告手持士巴拿和鐵通,因此劉官剔除相關招認證供,換言之不接納地下的士巴拿和鐵通是被告所管有。
劉官指文城康全身黑色衣服、戴防毒面罩、左前臂戴護脛,屬有備而來,非常可疑,但控方沒有指出被告何時開始在場、逗留多久,以及做過什麼行為,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教唆或鼓勵非法集結,故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文另被控故意阻撓警長59103執行職務,劉官指從影片可見二人互相拉扯,被告抓著警長左邊膊頭用力一扯,使警長失去重心跌倒,之後二人雙雙滾落扶手電梯底部,觀察過警長肩章的破損程度,劉官肯定是由第三被告拉扯而造成,被告的行為增加了警長拘捕他的困難度,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成。
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官不肯定鐳射筆用途 藏武罪脫
第四被告陳堃榮供稱當晚回家時途經太古站,目睹大量黑衣人而好奇查看,並因為「型」而戴上裝備。鐳射筆則是響應早前「太空館觀星活動」而購買,當晚氣氛歡樂,眾人以鐳射光照射正在跳舞的女子亦不會受傷,故不認為鐳射筆會傷害到人。
劉官指被告作供態度迴避,認為他有充份機會見到現場情況,但他卻稱不清楚有人持雨傘和盾牌,不接納他的證供。劉官考慮被告案發時乃年僅16歲的中學生,不肯定他攜帶鐳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還是挑釁警方,因此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至於非法集結罪,劉官指第四被告在現場逗留了3分30秒,戴黃色頭盔和防毒面罩,頸上掛著護目鏡,手戴勞工手套,攜帶鐳射筆連電池,反映他預視會與警方發生衝突,是有意識地在場,以人多勢眾來促進鼓勵集結,遂裁定罪成。
二人攜裝備到場 官指蓄意逗留 非法集結罪成
第五被告謝誠謙則頸掛防毒面罩、胸口掛著泳鏡,手戴白色手袖和手套,劉官從影片裁定他逗留現場約2分24秒,推斷他蓄意留守,直至警方到場驅散,上述裝備顯示其參與意圖招然若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第八被告戴偉軒則供稱當晚到銅鑼灣行街食飯,但等不到99號巴士回家,於是乘搭地鐵到鰂魚涌、太古等站,嘗試等99號巴士,但最終在太古站被捕。他稱任職宴會部長,因工作緣故而患「主婦手」,當晚得知有催淚煙,為保護雙手而戴手套,亦戴上口罩、頸掛著防毒面罩。
劉官則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能為真,因他在銅鑼灣已目睹愈來愈多示威者聚集,馬路上已沒有巴士行駛,質疑他為何要千辛萬苦乘地鐵到鰂魚涌、太古等地去等99號巴士,同時冒著雙手受催淚煙傷害的風險,而不使用最直接的方法即搭地鐵返回鴨脷洲。劉官裁定戴並非無辜的途人,而是蓄意留在集結現場,因此非法集結罪成。
第九被告攜彈射器及彈珠 非法集結及藏武罪成
第九被告陳朝安被捕時戴防毒面罩和黑頸巾,身穿黑衫黑褲黑鞋,背包被發現一個彈射器、一袋金屬彈丸及兩支鐳射筆。劉官指,剛參與完維園合法集會的人並不會戴防毒面罩及攜帶自製彈射器及彈珠,被告攜帶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並非無辜途人,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劉官裁定被告沒有見到其他示威者使用鐳射筆照射警車的情況,不肯定他攜帶鐳射筆的意圖是挑釁警方還是傷害他人,故控方未能證明涉案鐳射筆屬攻擊性武器。不過劉官裁定自製彈射器和金屬彈丸屬可用作傷害他人的攻擊性武器,基於案發時所有環境證據,包括有集結人士持棍狀物和自製盾牌,被告一身裝備,顯示預料會有警民衝突,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有意使用彈射器傷人,裁定罪成。
同案3人早前認罪,余巧茵(21歲,學生)於開審前認非法集結罪,保釋至7月27日判刑。至於陳家俊(18歲,學生)及陳悦(20歲,學生)亦已認罪,分別判更生中心及判囚半年。
非法集結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17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