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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站非法集結 兩男判囚9個月 官同意案件延誤惟無減刑

8.11太古站非法集結 兩男判囚9個月 官同意案件延誤惟無減刑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晚上,有示威者於太古站外集結,警方一度在扶手電梯口近距離發射胡椒球彈,多人當場被捕。兩人被控非法集結,受審後罪成,還柙至今(20日)於東區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本案延誤兩年才檢控,令一名案發時僅18歲、現年22歲的被告失去更生中心等判刑選項,亦打斷其更生計劃。裁判官梁嘉琪同意案件出現延誤,亦令被告判刑選項減少,但認為監禁是唯一選擇,無任何減刑因素,終判監9個月,並寄語被告判刑後繼續進行更生計劃。

求情指受社會氣氛影響 認攜裝備到場「非常不智」

法庭早前為罪成的謝天豪(26歲)和何恩傑(22歲髮型師)索取背景報告,另為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代表謝天豪的大律師吳宗鑾求情指,謝出身基層家庭,與父母和兄長同住,中學畢業後曾任侍應,後經營網店。他案發後沒有放棄自己,為裝備自己而於2021年修讀 IVE 的資訊科技基礎課程文憑。辯方指他成績中上,原可繼續升讀高級文憑等,對未來人生充滿憧憬和規劃,惟因本案而需暫停進修。

辯方求情指,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出於好奇前往案發地點,惟無證據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承認攜帶裝備到場「非常不智」,不應將自己置身集結人群「瓜田李下」,已對此深感後悔,案發後亦無再前往公眾活動現場,望法庭接納他初犯、被搜出的僅防護物品,案件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輕判。

求情指案發3年後判刑 打擊更生計劃及造成壓力

辯方又呈上被告、女朋友和課程導師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與父母關係良好,對令父母失望傷心而自責;而他被捕後壓力龐大致無法入睡、陷入抑鬱疏離朋友,情緒受案件延誤影響,還柙期間已反思自己錯誤。其導師亦稱讚他學習態度良好。

辯方指,本案於案發後兩年才檢控、案發後3年2個月才判刑,望考慮案件延誤對被告和家人造成的壓力,及對其更生計劃帶來相當大的打擊而酌情輕判。另外,背景報告稱被告強烈反對感化官家訪,辯方澄清被告僅擔心年事已高的父母經歷煎熬才詢問是否可取消,亦獲感化官同意。

求情指延遲檢控失更生中心判刑選項

代表何恩傑的大律師鄧灝程求情時指,何還柙期間守規矩、有禮貌、合作而坦白,惟因體能差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較合適。他又澄清,報告引述被告堅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實僅指沒有作出暴力行為,解釋指被告出於對法律的無知,以為沒有使用暴力就並非參與,望法庭接納他已清晰知道錯誤和願承受後果。

辯方指,何與家人關係良好和孝順,雖中學較頑皮,但其後重回正軌,找到助理理髮師的工作,朝理髮美容的理想發展,惟因本案無奈打斷其更生計劃。辯方續指,何案發時18歲,去年被起訴時21歲,至現時判刑已22歲,已令他失去《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下,對少年犯判處更生中心等的選項(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年齡上限為20歲);由於該延誤非被告所致、本案證據亦無需逾兩年準備,望法庭考慮延誤對被告的實際影響,酌情扣減。

辯方又指,何性格內向,與案件性質不符,僅因受社會氣氛和社交媒體資訊影響犯案;考慮本案沒有證據被告主動使用暴力,亦非任何領導或主要角色,極其量壯大聲勢,望法庭輕判。

判監9個月 認案件相對上延誤惟無減刑因素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引案發情況,指當晚逾百名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等的示威者在太古站出口堵路、使用鐳射筆、向警車擲物、以消防喉噴水、手持鐵棍和使用鋼珠等,兩名被告當場被捕,被搜出頭盔、口罩、手套、行山杖等物品。而謝天豪在報告中稱沒有干犯控罪,可見他並無悔意。考慮到本案性質、背景、時間、地點為住宅地段,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擇,終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而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就案件延誤的情況,裁判官指案發距今3年,同意本案相對上出現延誤,何恩傑亦因延誤而減少了判刑選擇。她指辯方並非投訴控方延誤,亦接納兩名被告案發後曾作出更生行為,惟沒有因此而減刑,僅寄語他們在判刑後繼續進行更生計劃。

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轉頭望向旁聽席。散庭後旁聽席紛紛揮手,喊「加油呀」、「撐住」,謝天豪亦微笑回頭揮手。

謝天豪(24歲)和理髮師何恩傑(21歲),被指於2019年8月11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和另一些人參與非法集結。同案的孟子鋒(22歲,學生)早前則被裁定罪脫。

案件編號:ESCC17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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