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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站參與非法集結 23歲女子判監2個月 因案件延誤獲減刑

8.11太古站參與非法集結 23歲女子判監2個月 因案件延誤獲減刑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警方一度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彈。23歲女子開審時承認非法集結罪,押後約11個月,至今早(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指女子憑自己身處現場,鼓勵集結者作出暴力行為,但考慮案件延誤,以及她在等待判刑期間完成專業資格,並在疫情時期服務社會,遂予以減刑,最終判監2個月。

辯方:被告等待3年 案件才畫上句號

第七被告余巧茵被起訴時為21歲學生,現年23歲。她於去年8月開審時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需等待同案7名被告審訊完畢才判刑,至今相隔逾11月。

辯方指,案發後警方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但16個月內均無獲得任何法律意見,而警方於整整2年後才落案起訴,影響被告作人生規劃。被告於去年認罪,但相隔11個月才「好唔容易咁等到今日案件畫上一個句號」。

辯方指,上述兩個階段相加,被告經歷3年時間「別無選擇地等待」,雖然不是指責任何一方的錯誤導致延誤,但強調此情況並非被告所能控制到。辯方又提到,被告去年曾還柙39日後才獲保釋,今天面臨第二度入獄,而對於無案底的被告而言,兩次進出監房是額外沉重的打擊。

被告稱跟隨人群到太古 欲撤離時被捕

裁判官劉淑嫻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她向感化官稱當日原本打算參與和平遊行,之後跟隨人群到達太古,見現場情況惡化後感到驚慌,想離開卻因為情況混亂而最終被捕,她為自己受社會氛圍影響、跟隨人群而感到悔疚。

劉官考慮案情,案發時聚集人士有約100人,暴力程度較低,非法集結歷時約5分鐘,因警方迅速回應,集結時間才沒有延長,參與者沒有針對公共機構等高風險建築物,事件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或財物破壞。控辯雙方同意被告逗留在現場的時間僅2分鐘24秒,劉官認為其參與有限,攜帶的物品屬防禦性,沒有證據顯示她是帶領或鼓吹暴力行為的角色。

官因案件延誤、被告疫情期間服務社會 減刑1個月

不過劉官強調,被告憑自己身處現場,藉人多勢眾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亦算是鼓勵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遂以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個月。劉官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品格,再考慮她因案件延誤而飽受壓力,在等候判刑期間完成專業資格,並運用醫護專業知識,在疫情期間服務社會,合共減刑一個月,最終判監2個月。

案情指當日示威者在港島遊行,至晚上數百名示威者「快閃」到不同地區搗亂。晚上10時40分,警方駕車駛至港鐵太古站C出口時,發現有過百名示威者集結,並霸佔康山道西行線,期間有示威者高叫威嚇性及挑撥性的字句,以及用激光筆照射警務人員和向警車投擲硬物。

警察走出警車追趕逃走的示威者,並在港鐵太古站C出口拘捕被告。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衣物,戴黃色頭盔、口罩、白色手袖,頸掛一個護目鏡。警方翻查鄰近商店及港鐵閉路電視亦發現被告行蹤。

同案另外6名被告:黎韋然(30歲,戲院經理)、文城康(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陳堃榮(18歲)、謝誠謙(28歲,工程師)、戴偉軒(29歲,侍應)、陳朝安(28歲,銷售員),經審訊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藏武、阻差辦公罪成。第一被告林韋丞(24歲,音響工程人員)則非法集結及藏武罪不成立,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述7人押後至8月3日判刑。

另外兩名被告陳家俊(18歲,學生)和陳悦(20歲,學生)較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和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ESCC17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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