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8名被告否認暴動罪,經早前審訊,今(29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王詩麗憑衣著、裝備、被捕位置等環境證據,裁定其中7人與其他暴動參與者有共同目的,互相壯大聲勢,罪名成立。7人須還柙至8月6日求情,並定於8月19日判刑。至於案發時為23歲社工的被告,審訊時傳召上司作供,稱當日指示被告到場提供情緒支援及勸退年輕人,法官指被告雖可疑,但亦不排除其上司說法,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依次為:男童X(現17歲)、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蕭呈希(25歲)、潘冠雄(28歲)、羅漢銘(25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9粒催淚彈殻。
官:現場情況非比尋常 不想參與者必然避免留在現場
法官王詩麗指,從影片可見,大部份示威者均穿著黑色衣服,戴頭盔和防毒面罩,他們堵塞彌敦道的行車線、用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正門入口、掘起路邊磚頭、把石頭投進警署、用鐳射光束照射、塗鴉巴士站廣告牌。其中有人把3米高的金屬工作架橫放在彌敦道,再投擲硬物。王官肯定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對於辯方所指,柏麗大道的人未必聽到警方的驅散警告,加上該處正進行維修工程,在場者離開時猶如遇上「樽頸」,走避不及。王官則反駁指,任何人目睹現場情況,都會知道「非比尋常」,當日正值2019年8月,不想參與的人必然會避免前往或逗留現場,以免被誤以為參與者之一,她認為被告人不可能在最後一刻「如變魔術般」出現在現場,遂裁定所有被告必然知悉或聽到警方的警告,且有時間和機會離開,但他們仍然選擇留在現場。
法官憑身上物品、身穿黑衫黑褲 裁定7人罪成
王官指,男童X被截停及制服的位置距離警署緊急出入口僅一百多米,手上仍戴著隔熱手套,身上被搜出兩個鋁罐。隔熱手套可在他拾起催淚彈時保護雙手;鋁罐可用以敲打物品發出聲響,壯大聲勢,或撲滅催淚煙,王官認為他並非純粹的路過途人,黑衫黑褲顯示他與其他暴動參與者為同路人,互相壯大聲勢,遂裁定暴動罪成。
王官指,廖偉明被截停的位置距離警方防線十分接近,他事前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地鐵站沒有關閉、警方也沒有封路,因此大有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王官又指,廖被捕時頭戴藍色安全帽、防毒面罩,腰間裝有對講機,用以與其他暴動者互相通訊,褲管內戴護膝連護脛,儼如「隨時作般」,背包內的T恤可供他離開時更換,以掩飾曾經參與暴動。
當日拘捕莊嘉灝的警員在一宗販毒案件中涉嫌作假口供,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將於本年10月開審。對於辯方律師質疑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指他追截的人與最終拘捕的莊並非同一人,王官則指莊的上下身皆穿戴護甲,「十分奪目」,必定使警員印象深刻,認為他辨認準確。她續指,莊的一身裝束「猶如隨時作戰般」,肯定他與其他暴動者有共同目的。
拘捕黃千溥的警員在審訊中供稱目睹黃身穿裝備、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方,王官指該警員曾在多次社會事件中執勤,但只曾在本案中拘捕黃,因此相信他不會混淆其他事件。警員稱,黃身上搜出棉花墊、消毒藥水、士巴拿和替換衣物等,辯方律師曾對警員處理證物手法提出多項批評,但王官裁定警員誠實可靠,即使該些證物交收中斷,最終沒有呈堂,也會接納警員所稱在當時當地發現該些物品,並拍下照片。王官續指,憑被告所攜的物品、身穿黑衫黑褲,肯定他並非無緣無故出現在現場。
羅後成被指於警方驅散期間,不斷揮動左手,示意堪富利士道的示威者走過來,王官接納作供警員為誠實可靠。即使警方證物交收曾中斷,也接納警員所稱於當時當地發現被告攜帶的物品。
王官憑羅後成和潘冠雄被截停的時間、位置、黑色衣著、裝備等環境證供,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學生稱為拍攝到現場 官指「故事」多漏洞拒接納
案發時就讀知專設計學院高級文憑的羅漢銘在審訊中親自作供,稱當日到場拍攝社運相關的片段,用作微電影的背景影片,但不獲王官接納。王官指,校方給予學生的拍攝清單並不包括社會運動,被告卻在未與同學組隊之前,便在多次社運場合中拍攝影片,枉費精力。羅稱遭遇催淚彈後感到不適,遂跑至鄰近教堂的休憩處,但其後卻盲目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回曾經施放催淚彈的彌敦道,與本來目的背道而馳;他與其他黑衫黑褲的人往同一方向奔跑,行為互相矛盾。
羅曾稱認為自己不小心丟掉記憶卡進垃圾桶,於是從垃圾桶拾起一個手套,用以翻找垃圾桶,但王官質疑他使用弄污自己手的手套,不合情理。她認為被告的證詞是偏作出來,其「故事」出現多個漏洞,情節牽強,故不予接納,最終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成。
官不排除社工按上司指示到場 裁暴動罪脫
任職社工的蕭呈希在審訊中傳召上司作供,稱當日指派蕭到現場勸籲年輕人離開及提供情緒支援。王官指,從影片可見蕭胸口掛著一個卡片套,他被警方截停後,旁邊的女聲稱:「我哋幫緊年輕人,幫你叫佢哋離開,我哋係社工嚟架!瞓喺度嗰個係社工嚟架!」
王官表示,不排除蕭如上司所稱按指示到達現場,他身穿藍衫、綠褲,只戴護目鏡和防毒面罩,縱使蕭的行為可能已超出上司指示,或藉佩戴社工證來參與暴動,有一定的可嫌,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遂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
王官最後順帶一提,社工在現場勸退提供情緒支援,原意值得嘉許,不過案發時兵荒馬亂之下,被告不是在較早階段時,例如在地鐵站勸籲年輕人勿前往暴動現場,而是到現場勸退他們,成效包括會否被懷疑參與暴動一份子,或許值得商榷。
旁聽人士聽聞蕭的無罪裁決後,一度拍掌,但遭法官斥:「唔該安靜!」、「呢度唔係紅館!」
就罪成的7名被告,王官押後至8月19日判刑,期間為男童X索取教導所報告,又拒絕他的保釋申請。王官並向各辯方律師明言,案件涉及多個汽油彈,有的亦曾掟入警署,「有一定嚴重性」。
另外,案發時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羅樂文一直缺席審訊,控方透露他早前已離開香港。
李穎淇和聶家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將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才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336, 3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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