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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發拘捕令遭拒 官:若施加擔保將持續限制自由

8人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發拘捕令遭拒 官:若施加擔保將持續限制自由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的理大圍封事件,8人被指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並向上訴庭申請拘捕令,要求把8人帶上法庭,在等候上訴期間施加擔保條件。上訴庭法官薛偉成今(10日)頒布判詞,考慮控罪嚴重性、原審裁決理由、保釋條件將持續限制答辯人的自由等,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另一名暴動罪脫的教大研究助理亦被律政司上訴,惟她已於裁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遂撤回針對她的拘捕令申請。

律政司:若答辯人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 上訴變得無意義

就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發生的非法集結案件,8人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遭律政司上訴,答辯人為:蔡希霖(20歲,學生)、周浩泓(21歲,學生)、葉自傑(23歲,學生)、羅曉峰(32歲,教師)、麥俊彥(18歲,學生)、彭永強(31歲,地盤工)、鄧子健(22歲,學生)及杜俊興(31歲,侍應)。

判詞引述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陳詞,他強調確保答辯人出席上訴聆訊的重要性,若果他們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容許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便不能他們保證如期出庭應訊。張強調,若果案件呈述上訴成功的話,答辯人的缺席會阻撓檢控程序,使上訴變得無意義。

官:若施加擔保 答辯人自由將持續受限制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表示,所有答辯人均年輕、無案底,公道地說,在3年的司法程序間,他們人生被停滯,因保釋條件而遭受嚴重的限制,包括不能離港、定期到警署報到、守宵禁及居於報稱住址,且他們一直遵守保釋條件。案件呈述上訴程序一般需時完成,之後才能在上訴庭處理,若果答辯人須擔保,代表他們需持續面對人生自由受限制。

法官亦得悉同案另外兩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原審法官李俊文判監5個月,顯示罪行嚴重程度屬同類案之中較輕微,相較於該段社會騷亂的時期中發生的較嚴重罪行,這是相對較微的控罪。

控方:原審法官未考慮被告作供不合理

判詞引述警方呈交法庭的誓章,指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未有充份考慮辯方案情,也未有認識到被告供詞中不合理和不一致的地方,並錯誤地裁定8人是無辜的路過人士。警方另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有違盧建民案,也忽略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

其中羅曉峰供稱當日到附近殯儀館處理母親的身後事,警方投訴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此證供真實性,乃至對於沒有人會在母親離世後有心情參與非法集結,給予過份比重。蔡希霖則在警誡下稱當日前往理大找弟弟,警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蔡是無辜途人。

杜俊興供稱當日身攜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手套、黑色頸套和電筒,原審法官接納上述物品與非法集結無關,而是被告踏單車之用,以防工作地點附近有催淚彈。理大學生鄧子健則供稱當日前往理大取回儲物櫃內的電腦。彭永強供稱正在歸家途中,曾到市政局百周年花園祈禱及休息,身上沒有可疑物品。麥俊彥傳召證人證明他當日相約同學到尖沙咀附近的咖啡室溫習,攜帶手套和口罩是因為患有敏感。周浩泓稱相約朋友到場幫忙清除理大的路障,方便理大內的人離開。葉自傑供稱當日到附近的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分校查詢課程,攜帶的護目鏡及手套是在網店工作時使用。警方則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述證供的真實性。

法官薛偉成表示,尚未獲得原審法官完整的裁決理由書,而現時只能依賴警方的誓章內的說法,考慮所有情況,他不認為有需要向答辯人施加保釋,也認為是不相稱,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研究助理獲裁暴動罪不成立 5日後離港 律政司撤申請

另一宗案件同涉及理大事件,共213人於油麻地被圍捕,全遭起訴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年1月20日裁定23歲教大研究助理歐育婷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但判詞透露歐育婷已於1月25日離開香港,經討論後,律政司撤回針對歐育婷的拘捕令申請。

不過法官薛偉成依然表示拒絕向歐發拘捕令,因為考慮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後,看不到案件呈述上訴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加上案件已懸在歐的頭上達3年之久(she has had this case hanging over her head for the last 3 years),嚴苛的保釋條件亦限制她的自由。

律政司憂答辯人知悉申請會逃離香港 申請不予公布

此外,律政司另向法庭申請,若果是次申請拘捕令成功,便不反對宣布決定;相反若果法庭不批准發拘捕令,法庭便不應宣布全部或部份決定,因答辯人有可能知悉此申請存在後,會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律政司又表示,若果書面決定中與答辯人相關的部份被塗去(redacted),便不會反對。

法官薛偉成表示,看不到不公布法庭決定能夠彰顯公義,因公眾對於法庭決定及相關理由知情,是刑事司法制度能公平和有效執行的基本要求。律政司力陳答辯人有逃離司法管轄區的風險,但法官指出這說法忽略了一個事實:一旦答辯人獲裁定無罪後,他們的確可以如此做,若他們想的話。

案件編號:CACC13, 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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