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有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歲青年被指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2021年7月的審訊中,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女警無理拘捕女子,斥控方「告到天腳底都要告!」,最終裁定男子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相隔1年7個月,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官陳仲衡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被告選擇認罪,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又1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案發為7月1日,除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週年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首天。而案發地點銅鑼灣時代廣場是著名地標,人流眾多且名店林立,廣場外佈滿示威者,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引起其他人仿效,並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
官:被告行為或引人仿效、造成更大規模衝突
被告李兆聰(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任職搬運工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閉路電視片段見被告衝向警員,俯身嘗試拯救一名女子但不成功,被告旋即逃走。鄭官接納被告犯案少於5秒,但當時警員已警告被告不要走近,惟被告無視警員的警告。
鄭官強調,案發當日為7月1日,除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週年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首天。而案發地點銅鑼灣時代廣場是著名地標,人流眾多且名店林立,不少市民在逛街。案發時示威者揮動「香港獨立」旗幟,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而且舉起「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手勢。鄭官續指,時代廣場外佈滿示威者,沒有警察,被告曾在人群中遊走。被告嘗試拉走女子的行為可能會引起其他人仿效,並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
官:不應多於20%減刑
鄭官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本案歷經多重法律程序,在首次審訊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其後遭律政司上訴,高院下令發還重審。鄭官認為減刑不應多於20%,決定總刑期為3個月又1周。
被告被控一項「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5799。
案件於2021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於審訊第二天即裁定表證不成立。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期間,質疑控方沒有基礎指稱姓劉女子干犯非法集結罪,其後他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指女警「拘捕」姓劉女子是不合法,因此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律政司於2023年3月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卻認為,原審裁判官焦點錯誤。在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的階段,裁判官理應考慮控方是否有表面證據證明女警員在截停劉時,「合理懷疑」對方干犯了非法集結罪,而不應考慮是否有證據證明她「事實上」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STCC28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