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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囚5年 學生囚33個月 官指可令警員致命

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囚5年 學生囚33個月 官指可令警員致命

(獨媒報導)2020年7.1遊行首度被禁,市民自發上街。警方在皇仁書院外制服一名男生期間,遭19歲男學生推開,而24歲工程師涉用刀刺傷警員膊頭,並於同日前往英國倫敦的航班上被拘捕。3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等罪,還柙至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工程師承認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判囚5年;19歲男學生認暴動等被判囚33個月。另一學生則押後至10月31日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姚勳智指,被告襲擊警員的刀傷距離動脈及神經僅4毫米,隨時可致命。警員事後只能從事文職工作,對其事業前途有長遠影響。姚官強調本案涉嚴重傷人罪行及暴動,實際上可在高院審理。

4名被告依次為:黃鈞華(現26歲,工程師)、羅玨琛(現20歲,學生)、周霈霖(現21歲,學生)及張芷程(現27歲,培訓員)。黃自2020年7月起還柙至今逾兩年。

官:暴動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滋擾

首被告黃鈞華被控3罪,他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他今被判囚5年。周霈霖承認暴動罪及阻差辦公罪,今判囚33個月。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本案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共有300人參與,人數相當多,期間有人堵路。姚官認為暴動規模大,而且發生在銅鑼灣鬧市,並持續十多分鐘直至有警員驅散,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滋擾。另外在暴動中有警員嚴重受傷,而第三被告參與堵路及阻礙警員拘捕,首被告更用軍刀刺警,應該以4至5年或更高量刑。惟考慮到兩人沒有案底,因此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判囚32個月。

官:警員刀傷距動脈及神經僅4毫米、可致命

至於首被告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姚官指本案的嚴重之處是首被告帶備利刀參與暴動,更從後插警員左上肩,以阻止警員拘捕第二被告,他用武器引致警員嚴重受傷,較案例的情況嚴重。雖然首被告是個人行事,但其使用的軍刀超過20厘米,刀鋒有8厘米,警員的傷口達7厘米,距離動脈及神經僅4毫米,因此襲擊隨時可致命。姚官續指,警員事後傷口發炎,只能從事文職工作,對其事業前途有長遠影響。姚官強調本案涉襲擊及暴動,實際上可在高院審理。最後他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改以6年量刑,認罪後扣減至4年。

第三被告的阻差罪,姚官判囚3個月,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

就兩名被告總刑期,首被告的暴動罪其中一年與有意圖傷人罪分期執行,共囚5年。第三被告的阻差罪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共囚33個月。

第二被告押後至10.31判刑

羅玨琛早前承認暴動及拒捕罪,姚官指考慮到其背景報告的內容,認為教導所可以是合適的判刑選項,因此決定索取教導所被告,並將判刑押後至10月31日。辯方大狀關百安上次聆訊時曾建議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但當時遭姚官以案情嚴重為由拒絕。

張芷程則否認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已完成審訊,將於11月11日裁決。

辯方:受傷警僅失1.5%工作能力、並非十分嚴重

辯方大狀關文渭求情指,首被告成續一直名列前茅,考入港大土木工程系,並曾任職機管局營運主任,以及在渠務署任職見習工程師,但最後失去興趣改任水吧。辯方指,受傷警員僅失去1.5%工作能力,並非十分嚴重,事後被告亦感懊悔。而且稍後或會被民事索償,因此建議法庭毋須判賠償令。

辯方呈上案例,其中有被告曾用西瓜刀斬房署人員,其量刑起點為4年;另有被告曾用油潑向懲教人員,並試圖用火點燃,最後以5年量刑。

辯方求情指第三被告僅希望拯救被警制服的另一被告

至於第三被告的大狀則求情指,被告為人善良及對動物有愛心,而且被告家人有身體問題需要被告的支持。被告為人亦有責任心會協助中學校隊。辯方指,被告因年少躁動犯案,案發時他僅希望拯救第二被告,他沒有使用武力襲擊警員,只是拉扯第二被告。另外,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亦較低。

黃鈞華早前承認的案情指,他於刺警後將刀丟入海中,並買機票往倫敦,他登機後獲告知警方已到場,警方指示機長叫被告名,終上機拘捕。控方指受傷警事業前途受影響,未能再執行前線職務,改駐公共關係科。另外,控方指女被告協助男友搜尋航班及安排車助男友離港。

首3名被告同被控的暴動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黃鈞華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被指於銅鑼灣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羅玨琛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116。

周霈霖另被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116。

黃鈞華及張芷程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人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案件編號:DCCC 189、210、8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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