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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刺警事件翌日街道放鮮花 44歲男子「傾卸扔棄物」罪成 罰款3,500

7.1刺警事件翌日街道放鮮花 44歲男子「傾卸扔棄物」罪成 罰款3,500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晚梁健輝刺警後再自插身亡,多名市民於事發位置擺放鮮花,44歲男子翌日將兩束花擺放於SOGO外,遭票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志輝指,警方多番警告下,被告依然斷言拒絕,並稱「隨便」、「我唔會執返啲花,啲花係祭品」等,可見他放棄了花束的控制權,符合條例下「扔棄物」的定義,裁定罪成,罰款3,500元。

控罪指,胡家輝(44歲)於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許,在軒尼詩道555號SOGO外,棄置扔棄物,即花。

控方案情指稱,兩名警長目睹被告將2束花擺放於SOGO面向東角道的正門玻璃外的地上,二人多次要求被告取回花束,惟被告斷言拒絕,警方遂作出票控。

控方指稱本案中的花束符合條例下的「扔棄物」,因警方多次要求被告取回,但被告拒絕,等同棄置花束。此外,花束佔據街道空間,行人需繞道而行,對他們造成一定程度的滋擾;花束久放了亦會腐壞,滋生細菌,引起衞生問題。

辯方則陳詞指,花束所佔空間微乎其微,不會對公眾構成妨擾,況且被告希望進行路祭,控方沒有任何基礎指被告在路祭完成後不會拿走花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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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家輝

裁判官陳志輝裁決時指,被告把花束垂直擺放於地上,造成的阻礙輕微,對於控方指構成妨擾的說法,有所保留。但陳官認為本案重點在於被告如何處理花束,而非被告是否在進行路祭。警方的隨身攝錄機片段顯示,警方多番警告會作票控,但被告的回答是「隨便」、「我唔會執返啲花,啲花係祭品」、「就算攞出1,500元,我都會擺喺度路祭」等。陳官認為,由此可見被告放棄了花束的控制權,沒有意圖取回,構成條例下「扔棄物」的定義。

陳官又指,被告沒有親自作供,法庭不會憑空替他想像各種可能性,假若有人偷走或破壞花束,被告會否阻止,法庭對此不清楚。陳官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故裁定罪成,罰款3,500元。

案件編號:ESR2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