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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辯方指當局公開「民族黨」被禁理由 處理手法不同於本案

612基金案 辯方指當局公開「民族黨」被禁理由 處理手法不同於本案

(獨媒報導)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前基金秘書施城威被指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出註冊,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案件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未完,案件明日續審。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裁決定於11月25日。

辯方繼續作結案陳詞,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以2018年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為例,指當局事後公開一份報告,解釋為何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命令該黨停止運作,與是次處理612基金做法有所不同。辯方指「社團」定義不宜過闊,若果如控方所指般,不屬於可豁免類別的團體便自動落入「社團」範圍,便會超出界線。

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強調,612基金沒有架構,僅由5名信託人負責管理基金款項,它亦不是一個長久的組織,只為單一事件而設立,故不符合「社團」定義。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法庭需考慮612基金是否一個透過以「基金」形式運作的「組織」,透過籌集資金來達到政治目的及宗旨。她又認為,觀乎控方案情、基金記錄,本案6名被告都不是處理「家務事」,反而與公眾有很多交流往來。

林國輝指,若果與公眾有一定交流往來便要註冊,按照控方說法,所有大律師事務所便要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因為只要做生意或提供服務,就必然會涉及公眾。

另外,林指即使控方有證據證明被告成立了一個「基金」,但被告只要有合理理由真誠地相信不需登記,便不屬違反《社團條例》。

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指,各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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