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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控方:涉龐大公眾籌款金額 有責任註冊 否認侵犯結社自由

612基金案 控方:涉龐大公眾籌款金額 有責任註冊 否認侵犯結社自由

【獨媒報導】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與前基金秘書施城威另被指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出註冊,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皆不認罪,今(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就法律爭議先作陳詞,指612基金符合條例下「社團」的定義,各被告為「幹事」。控方又指,註冊制度目的與維護公共秩序、公眾安寧、甚至國家安全有關,612基金牽涉龐大籌款金額,有責任註冊,以讓公眾查閱組織的資料,控罪並非侵犯香港市民的結社自由。

控方:612基金符合「社團」定義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指,就612基金是否符合法例下「社團」的定義,須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有否共同目的、曾否使用「組織」字眼、有否相關權利和義務,以及有否特定成員組合,而非僅僅合約關係。控方指,從基金的會議紀錄和會計文件等,可顯示基金符合「社團」定義;它亦不符合《社團條例》附表所指「本條例不適用的人」,因此條例適用於基金。

控方續指,612基金於2019年7月16日宣布成立,直至2021年10月31日結束,期間曾多次舉辦籌款活動和記招,與政黨、其他組織和公眾有交易往來,亦資助了19個項目,設有辦公地點,顯示它一直持續運作。此外,基金有明確規則和章程,信託人被委任後,有相應的責任,證明它是一個「社團」。控方指稱,6名被告積極管治基金,符合條例下「幹事」的定義。

控方:社團註冊制度關乎公共秩序甚至國安 須廣義解讀

控方指,不能抽空脈絡來理解條文字眼,須考慮條例立法原意和目的,香港設立制度要求社會上不同社團須註冊或豁免註冊,目的與維護公共秩序、公眾安寧、甚至國家安全有關,因此必須以廣義尺度來解讀,若果狹義演繹便不能有效地達到條例目的。

對於辯方舉例指治喪委員會和沙灘執垃圾小組等並沒有註冊,控方認為該些例子與本案無關,法庭須獨立考慮不同案件的情況。對於辯方稱普通市民未必知道法例規定一人以上組織須註冊,控方回應指市民可尋求法律意見。

控方:條例不嚴苛 異於審批制度

就辯方提出的憲法爭議,控方稱本案控罪合乎相稱性。註冊社團所需的資料十分簡單,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看不到程序繁複。相比起1992年修訂的《社團條例》,現時即使社團沒有註冊,也不會立即被視為非法社團,須付刑責的人僅限於幹事,而不包括成員、活動參與者或協助者,明顯地條例所針對的對象很狹窄。即使因沒有註冊而罪成,初犯者的最高刑罰只是罰款1萬元,再犯者則罰款2萬元和監禁3個月,刑罰並不嚴苛。

控方又指,社團註冊的規定與審批制度不同,因為市民可成立社團而毋須當局批准,對於具政治色彩的團體也沒有嚴苛條件,條例只要求社團須在成立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控方:牽涉龐大籌款金額 有責任註冊

對於辯方指控罪侵犯《基本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控方反駁指,612基金牽涉多次公眾籌款活動,涉及龐大金額交易,超過4億元,尤其是涉及公眾款項,故此須付上註冊責任,令公眾可從公開途徑查閱社團的資料。

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及,《社團條例》第31條賦予社團事務主任進入社團或集會處所的權力,是不合乎比例。惟控方指,當局有權基於刑事調查而進入處所搜證,條例亦賦予當局有權定期入內抽查,故辯方的說法不能成立。

案件於下周一(31日)續審,屆時辯方將作陳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裁決已定於11月25日。

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指,各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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