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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女涉串謀縱火 被指口供與片有出入 女警:多謝大律師提我先記起細節

6男女涉串謀縱火 被指口供與片有出入 女警:多謝大律師提我先記起細節

【獨媒報導】前年12月1日,6名男女包括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4名案發時14至15歲的男學生等,涉於屯門被搜出氣罐,其手套被驗出有機溶劑 。6人否認一項串謀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今(10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拘捕首被告的女警李燕華供稱,被告被捕後自行拿着背包上車,惟辯方指片見背包由另一警員手持,法官問女警:「會唔會更改說法?」,女警指:「唔洗睇片啦,我更改說法,警員21600喺我隔離。」法官追問誰拿着背包,女警起初稱「唔記得」,其後改稱是她自己拿着,一度解釋「有啲混淆」,又笑着對辯方稱:「多謝大律師你提我,我先記起細節。」

6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歲,女侍應)、張達亮(24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4名案發時14至15歲的男學生。

被告手套含易燃有機溶劑 地上有汽油彈

控方的開案陳詞指,前年12月1日晚上10時,警方在屯門鄉事會路巡邏,並見杯渡路附近有20至30名黑衣人設路障,他們見到警方後立即逃跑,並留下約10個水馬在馬路上。約晚上10時半,另一隊警員見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的後門有人群聚集,警員下車追捕,期間聽到有打碎玻璃的聲音,最後6名被告被捕。

警方在各被告身上搜出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而經化驗後發現首被告至第四被告的手套及背包表面有高度易燃有機溶劑。首被告的背包亦有兩個氣罐及一個打火機。另外,警方在案發地點的地上檢獲一個含易燃液體的金屬罐、兩枚汽油彈,以及破爛的玻璃。

警稱忘記逗留多久:晚晚企到12點1點

當日巡邏的屯門警區警員22889劉裕政供稱,晚上10時他與隊員到屯門鄉事會路,並見錦華花園附近有4至5名黑衣人,於是他下車巡邏。其後劉見到 V city 對出的十字路口有20至30名黑衣人堵路,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隨即驅散,惟黑衣人見狀跑走,劉停低清理路障。被問及當日在十字路口逗留多久,劉稱「唔記得」,又指「嗰陣晚晚企喺嗰個位,成日有堵路,晚晚企到12點1點」。

警發現藏氣罐背包 被告警誡下稱:背包係我嘅,石油氣唔係

拘捕首被告梁汶懿的女警李燕華供稱,當時駐守新界北總部機動部隊C連第一小隊,她於晚上10時半到案發地點,並追捕8名黑衣人,她見10米外有一名女士穿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運動褲,即首被告,當時站在行人路上被截停。女警向被告查問不果,其後向她搜身,發現她攜有銀包及口罩,期間警員21600拿着黑色女裝背包走近,並對女警稱:「呢個背包喺附近搵到,可能係呢位女士」。

女警於是向被告查問背包是否屬於她,被告起初否認,女警開始查看袋中物品,發現內有一個黑色對講機、兩個未開封的防毒面罩、兩罐石油氣、一個火機及5支生理鹽水。她又發現背包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最後被告稱:「背包係我嘅,但兩罐石油氣唔係我,係唔識嘅人塞畀我」。被告在警誡下又稱:「我放工經過㗎咋!」。由於現場曾有人掟汽油彈,女警憂慮會有人搶犯故為被告戴上手扣,並將她帶上警車,期間被告自行拿着背包,而女警則搭着被告肩膊帶她上車。

女警稱被告自行拿背包上警車 片卻見警員手持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陸偉雄反對將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他指女警嚴重違反查問口供的規則,並沒有先作警誡,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盤問時指,女警今供稱被告自行拿着背包上車,惟警車的行車紀錄儀卻見背包由另一警員手持,法官郭啟安問女警:「會唔會更改說法?」,女警回應指:「唔洗睇片啦,我更改說法,警員21600喺我隔離。」郭官再追問誰拿着背包,女警起初稱「唔記得係我定警員21600」,其後改稱:「我拎住」。郭官問為何當初稱是被告拿着背包,女警堅稱「我有啲混淆」,又笑着對辯方稱:「多謝大律師你提我,我先記起細節。」其後辯方播出片段,女警指出拿着背包的確實為警員21600。

另外,辯方指出女警在庭上供稱搭着被告肩膊上車,但片卻見她是搭着被告的手臂上車。女警嘗試解釋:「接受機動部隊訓練前慣性搭膊頭,但訓練後知道對自身唔安全,所以捉手踭,但今朝慣性講咗『搭膊頭』。」

記事冊與口供有出入 女警認錯:即係我錯咗囉

辯方又指,女警在記事冊及補錄口供中的紀錄有出入,記事冊中女警提及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放工經過㗎咋」,但補錄口供卻指被告稱「明白,我無嘢解釋」。女警一度解釋:「被告返到警署第一句同我講,我潛意識寫咗落去」,惟最終承認:「即係我錯咗囉。」辯方向女警表示:「犯咗一個錯誤,而家犯另一個錯誤,同唔同意你犯咗嚴重錯誤?」,女警同意。

女警今在庭上供稱在背包中發現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惟辯方指出她沒有在案發時所寫的口供提及,反而在事隔兩年後的補錄口供才提到。女警稱因當時只紀錄證物,沒有紀錄個人財物,卻被辯方反駁指:「銀包都唔係證物,你又寫落去?」,女警解釋因要交代內有八達通,惟辯方質疑:「你都無寫有八達通,你說法咪不攻自破囉!」女警終表示:「我一路拎嘢被告唔認,直至拎化妝品同內褲佢先認,喺因為隧道效應,帶出證物,無諗過要寫雜物。」

案件明續審。

6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梁汶懿另被控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