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6人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其後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為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的人。不認罪的6人經審訊後,今(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還柙至12月1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指,理大內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包括飲食、衣物及汽油彈,物資明顯有組織地安排,以讓示威者長期留守理大內。而各被告明知發生暴動仍前往留守以壯大聲勢。黃官亦拒絕接納理大生辯稱回校做小組功課,因其袋內無紙筆,亦沒有與同學回校,更曾到飯堂拿示威者的物資。
官:理大內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 包括飲食及衣物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裁定,理大校園於17日晚上7時至18日早上8時曾發生大型暴動,而校園內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包括飲食、衣物、裝備及汽油彈,這些物資明顯有組織及有計劃地安排,以讓示威者長期留守在理大內,並可更換衣服隱藏身份,以及戴上裝備進行非法活動。而示威者有組織地一同離開理大亦是大型暴動的一部分。黃官裁定,各被告是跟隨示威者離開理大,並在科學館道逗留,聚集足夠人士才嘗試衝破警方防線。
官:各被告留守理大以壯大人群聲勢
黃官指,各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道校園內有暴動發生,他們透過繼續留守在理大,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藉此鼓吹其他人持續暴力行為。
辯方指被告為急救員 官反駁應在外觀察而非混入示威者
就首被告陳俊邦,辯方指被告身上有包紮物品及急救員的反光衣,他當時亦持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員資格及急救證書,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因人道理由而以急救員身份逗留。但黃官拒絕接納,因被告沒有出庭作證,而且即使他是急救員,也毋須與其他人衝向警方防線。相反,作為急救員應該在外觀察,看見有人受傷才前往協助,而非混入示威者當中。
黃官亦反駁,若被告真的是急救員,更沒有理由與示威者一同聚集在電梯大堂內,並脫下急救反光衣。黃官考慮到被告必然知道理大內有暴動發生,但仍然逗留,最後跟隨示威者離開,顯示他有意圖參與暴動人士,衝破警方防線。因此認為被告當時並非作為急救員,而是有壯大人群的作用。
中學生稱好奇入理大憂被當示威者 官質疑為何不向警方求助
至於案發時為中五學生的次被告陳頌欣,她自辯稱當時好奇往理大查看,欲離開時卻發現出口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為免被誤會為示威者故沒有離開,並在校內逗留兩天。最後加入大隊一同離開。黃官批評被告說法不合理,並拒絕接納,因她從新聞得知理大內已有暴力事件,但仍然前往。
另外,黃官指被告明知有危險,卻沒有第一時間離開,反而前往理大飯堂吃飯,與其他示威者接近。黃官亦質疑,被告既然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卻不前往警方防線尋求協助,這做法與一名害怕暴力事件的無辜人士完全不同。若她真的擔心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會影響其人身安全,她沒有理由接過陌生人給予的頭盔及眼罩,並加入示威者行列一同離開理大,這只會增加警方誤會她的風險,而這些裝備亦顯出她和其他示威者站在一線,並作出支持。
黃官又指,若被告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就不應在科學館內與示威者聚集,以及換上便服,卻不向其他人求助,因此她更換衣服及脫下裝備是為隱藏身份。
被告不忿被稱「藍絲」故入理大查看 官拒接納為好奇心
至於第三被告郭添明,他自辯時稱因政治中立,不忿被同學稱呼為「藍絲」,故到理大查看,其後他為避開危險而決定留下。最後為免被誤會參與暴動,因此到物資站取黑色衣服及面巾,跟隨人群離開。黃官卻不接納其供詞,他反駁指被告作為一名19歲的普通市民,沒有理由為了好奇心,以及為得到資料與人理論,而不顧安全到暴力中心。
另外,黃官指被告害怕被捕故繼續留守,但他卻沒有嘗試逗留在遠離示威者的地方,反而繼續在示威者集結中心,如飯堂及體育館等,亦進食免費食物及使用物資包括衣服等。被告亦沒有理由與示威者穿同一服飾離開理大,逃離期間他也曾等待其他人一同聚集才向前跑,因此他明顯知道這班人的目的。
中學生稱獲父母同意到理大找朋友 官質疑不合理
就案發時為15歲中學生的第四被告羅健洋,他辯稱當日得到父母同意到理大找朋友,其後見情況危險決定逗留現場,最後經別人提醒與朋友跟隨示威者離開。黃官批評被告說法不合理,質疑被告父母明知理大內情況,卻讓只有15歲的年青人獨自進入理大。
黃官又指,被告明知警方已設下10時死線,若不離開就會被捕,但他卻竟然因為肚餓,而選擇前往為示威者提供資源的飯堂進食。其後被告更在姨姨提醒下,到物資站取裝備及換黑衣離開。被告必然知道飯堂聚集的人士很有可能是參與暴動的示威者,卻跟隨他們離開;而且被告已經15歲有獨立思想,黃官質疑他為何沒有思考,就照別人提醒更換黑衣。
另外,被告曾強調父親同意他用這個方式離開理大,惟黃官卻反駁,不能預見任何父親會在這樣的情況下,吩咐兒子用上述方式離開理大。黃官亦質疑片段看不到被告在離開時有確保其朋友在身旁。
理大生稱回校做小組功課 官反駁沒與同學一起
就案發時為理大學生的第五被告李日朗,他辯稱往理大是為完成功課,之後知道有危險故留在理大,見情況平靜後才離去。黃官批評其說法不合理,因他稱知道學校停課及發生暴力事件,卻不知道學校是否關閉,他沒有理由不了解清楚學校是否關閉就回校做功課。
黃官又指,被告稱回校用電腦做功課,但其背包內卻沒有與功課相關的物品,例如筆記及紙筆等。而且被告稱是做小組功課,但卻只有自己一人回校,沒有與其他同學一起。黃官同時質疑,被告稱做功課至晚上10時便到飯堂取物資,強調自己與示威者並非同路人,卻使用對方的物資。
官指被告離開時手持玻璃樽 可投擲對警方有威脅
另外,片段見被告離開理大時手持玻璃樽,看似是汽油彈,但黃官指他當時戴上防毒面具,根本不會飲用玻璃樽內的液體。而且被告能隨時投擲玻璃樽對警方造成威脅。黃官另考慮到被告的袋中有藍色水漬的短褲及泳鏡,認為他曾出現在與警方的對峙之中,才會沾上水炮車的藍色水。
官指被告衣服有藍水漬 反映曾參與警方對峙
最後就案發時為理大學生的第六被告袁太林,辯方爭議他被捕時,遭警員要求穿上藍色水漬的衣服並拍照。最後黃官認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接納他指被告當時確實穿着該衣服,因此認為被告於校園內,曾參加與警方的對峙之中,才會沾上水炮車的藍色水。他亦曾在科學館內脫下裝備以隱藏身份。
各人還柙至12.10判刑 索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黃官將案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為未滿21歲的陳頌欣及羅健洋索取教導所報告,各人需要還柙。
6名被告為:陳俊邦(21歲,伊利沙伯醫院病人助理)、陳頌欣(17歲,學生)、郭添明(20歲,餐廳經理)、羅健洋(16歲,中五生)、李日朗(20歲,理大學生)及袁太林(21歲,理大專上學院學生)。
首4名被告並非理大學生,而李日朗為理大建築科技及管理學高級文憑學生,袁太林為理大專上學院學生。
6人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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