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大三罷」,一名50歲廚師被指在荃灣參與堵路,以及被搜出3支鐳射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一個月及8個月,裁判官指被告攜有3支鐳射筆,不但可自用,也有給予他人使用的風險,考慮到兩罪案發日子相同,故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報稱廚師的被告甄偉安(5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嘴道239號外,陳列或留下路障;以及管有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指,被告與其他人一同堵塞馬路,阻礙交通,而且案發當日是11月12日,正值社運的高峰期。黃官採納葉耀民的上訴案,指案發日子和地點均為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法庭衡量案發處境和背景是恆久以來的既有做法。被告堵塞道路的行為影響道路使用者,容易引起反感,增加衝突的風險,即使被告稱除了叫囂和堵路之外,沒有作過其他非法行為,可是即時監禁仍然是唯一選項。就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黃官以一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黃官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不只一支鐳射筆,而是3支,其中一支更達第4級,可傷害眼睛及釀成火災,被告不但可自己使用,給予他人使用的風險也不低;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或將鐳射筆交給他人使用,合適的量刑起點也應為8個月監禁,此外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案件編號:WKCC11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