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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違蒙面法 3人判囚10周 少年入更生中心 女生判社服令

5人違蒙面法 3人判囚10周 少年入更生中心 女生判社服令

(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其中4人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1人則開審前認罪,還柙3周後,今(1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案例指刑罰須具阻嚇性,遂判其中3名成年被告監禁10星期,15歲男生則入更生中心,認罪的17歲女生則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他們獲裁定一項暴動罪不成立。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4名被告否認此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根據案例,涉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的罪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本案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0星期。3名成年被告蘇雅賢、謝兆雄和陳樂燊經審訊後被定罪,即使個人背景和紀錄良好,也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故判監禁10星期。

案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儘管其代表律師指他曾還柙一段日子,盼判處合時刑罰,讓他能夠盡早重拾書本,應考今年的DSE,但高官仍然認為判入更生中心是相稱的,而且拘留於更生中心的生活並不能與即時監禁相提並論,前者既有監禁效果,同時可顧及少年的更生需要,因此接納懲教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至於案發時年僅17歲、現年19歲的李安翹,開審前已承認控罪,高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是相稱的刑罰,故判處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服令。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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