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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官指被告可能不知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

5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官指被告可能不知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早前在聆訊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上訴庭今(18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指原審法官既已裁定了被告是「有備而來」,加上他們全部在暴動完結前、在暴動範圍內被捕,相關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又指原審法官在5人未有作供的情況下,指5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因此裁定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案件將於7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和檢控官沈嘉琪代表。5名答辯人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和馮振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即使原審官不肯定男生有否掟汽油彈 仍可考慮有否「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

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決,他指警員供稱15歲男生投擲汽油彈時與他的距離,與影片畫面所顯示的相距甚遠;由該汽油彈著地一刻直至警員截停15歲男生之間的時間超過35秒;再加上該汽油彈著地位置和男生被截停的距離有約60 米,在缺乏其他證據下,未能評估警員就距離的誤差是否合理,因此不接納警員聲稱看到男生投擲汽油彈的證言。

上訴庭則認為無需過分斟酌上述事實裁決的穩妥性,因為即使原審法官不能肯定男生有否掟汽油彈或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他仍可考慮男生與其他答辯人有否「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

上訴庭指證據強 若被告要解釋出現原因便需作供

上訴庭指,既然原審法官已裁定了答辯人的裝備是「有備而來」,他們也不是無辜途人,而他們全部是在暴動完結前、在暴動範圍內被拘捕;且暴動歷時超過30分鐘,現場有人縱火、多次向警員投擲汽油彈,警方亦曾以催淚彈驅散人群,照片顯示曾有「火燒人」的情況,上訴庭認為上述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上訴庭引述陳子謙案判詞,「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原審法官指缺乏被告實際位置證據 上訴庭指議題無關宏旨

原審法官又認為,本案缺乏答辯人在暴動期間身處示威人士的實際位置,所以未能肯定答辯人因知悉暴動發生,而蓄意留下與警方對峙。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考慮了無關宏旨的事項,因為答辯人在暴動期間身處的位置,並不是不可或缺的證供。

上訴庭最終認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此外,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上訴庭裁定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案件發還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CACC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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