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8月,在火炭工廈單位搜出行山杖、球棒、煙霧餅及麵粉等,4男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等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6至38個月。法官郭啟安認為涉案單位儼如「武器及工具庫」,被告打算將物品分發予激進份子在暴動中使用;而被告管有的油、糖及麵粉均為「可燃物料」,可製作汽油彈並延長燃燒過程。另外有被告被搜出「家書」提及「香港獨立」,郭官指案發時《國安法》尚未實施,因此只會視作背景,並不會考慮為加刑因素。
本案共4名被告,以下為各人刑期:
林冠亨(33歲,慈山寺職員):28個月
談兆衡(28歲,工程師助理):16個月
張子龍(35歲,商人):38個月
吳敬賢(35歲,售貨員):16個月
官指單位如「武器及工具庫」可分發予激進份子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本案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當時引發的暴亂如火如荼,亦有嚴重的社會衝突。郭官指,涉案物品有攻擊性及防衛性用途,另有部分是製造汽油彈的物料,涉案單位儼如「武器及工具庫」。郭官認為,被告打算將物品提供及分發予激進份子在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
被告家書提「港獨」官指《國安法》尚未實施
郭官強調,雖然案件證據顯示有被告被搜出「家書」提及支持或鼓吹「香港獨立」,而有關內容或涉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但由於案發時《國安法》尚未實施,因此上述證據只會視作背景考慮,並不會納入加刑因素作考慮。
官指若行山杖及球棒落入暴徒手中 或可致死
就首罪涉及4人管有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郭官認為物品或會落入「暴徒」手中使用,若受襲對象無佩戴頭盔的話,可造成身體嚴重受傷甚至死亡。郭官另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即時使用物品的風險,因當時到處均有大肆破壞,而且不少激進示威者「騎劫」其他和平、理性、非暴力的示威者,並破壞法治。郭官就此罪以2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6個月。
被告藏油、糖及麵粉 官:可製作汽油彈
至於第三被告張子龍另涉管有藤條、噴漆、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一支油、一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及廚房毛巾。郭官指,油、糖及麵粉均為「可燃物料」,而被告正是提供製作汽油彈的物料,可延長燃燒過程。郭官指,尤其在暴動現場,有激進示威者會使用汽油彈向警方還擊,而該些汽油彈並非就地取材,是有人提供予「暴徒」。但本案無證據顯示涉案物料可製作多少個汽油彈。
官指被告租單位為主導角色
另外,郭官指張子龍是涉案單位的租客、負責提供地方,因此屬於「主導角色」,其刑責不輕。郭官以2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6個月。
官指煙霧餅殺傷力相對低
就首被告林冠亨及第三被告張子龍管有11個煙霧餅,郭官指物品只會製造煙霧,並不會造成實際爆炸,因此其殺傷力相對低,但仍然有潛在風險。他以2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不排除會提供予「暴徒」使用,故加刑3個月,經認罪扣減至18個月。
被告藏噴漆 官指有人會噴口號貶損警方
最後就林及張管有3罐噴漆,郭官指當時有人會用噴漆在公共空間噴上政治性口號,貶損警方及政府官員,亦會用以遮擋閉路電視鏡頭,以免非法行為被拍攝。因此郭官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或供他人使用加刑1個半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
郭官考慮到控罪的背景相同,因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慈山寺任咖啡師 行政主任撰求情信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林冠亨於慈山寺任職咖啡師,慈山寺的行政主任亦有為他撰寫求情信。次被告談兆衡則於候審期間完成屋宇設備學位,工作表現亦獲上司讚賞。辯方為第三被告張子龍求情指,他受社會氣氛影響,才會借出涉案單位予他人擺放物資。他在候審期間無法還清貸款,要將自住單位出售,導致情緒大受打擊,需向機構求助。至於第四被告吳敬賢,辯方指他因本案已還柙5個月,期間他考獲的士牌,任兼職的士司機。
4名被告分別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或合理權限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存檔法庭的交替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指他們管有上述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首被告林冠亨及第三被告張子龍另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在沙田坳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一工作室,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及3罐噴漆。
張子龍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於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一根藤條、3罐噴漆和3個模板、一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個瓶、一支油、一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
他們另否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同日同地無牌管有14部無線通訊機,此控罪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2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