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男子被指於前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地鐵站出口點燃汽油彈燃燒閘機、駕車接應同伙,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被控4罪的28歲送貨員,以及32歲公司東主分別於開審前及審訊中途認罪,41歲地盤工人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而33歲技術員則罪脫。罪成的三人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另須各向港鐵賠償9,368元。法官李慶年於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向港鐵設施縱火,縱火的地點是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對站内工作人員及乘客產生生命上威脅,判刑須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工作人員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4名被告依次為曾裕生(28歲,送貨員)、黃漢偉(32歲,派對場地及模擬實景公司東主)、鄭偉森(33歲,技術員)和王錦發(42歲,地盤工人),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的首被告開審前承認所有罪,今判囚4年4個月,次被告於審訊中途改為認罪,判囚4年2個月,經審訊後今被裁定罪成的第四被告判囚4年半,第三被告則罪脫。
港鐵站長早前稱維修費達8萬 控方今改稱2萬元
早前九龍塘站站長洪先生稱維修費用達港幣8萬元,但控方今改稱只需2萬8千多元,李官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之前的數目只是估算:「似乎港鐵搵到更平嘅方法維修。」而賠償費用由3名被告分擔。
官:對港鐵站内工作人員及乘客產生性命威脅
李官在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向港鐵設施縱火,對港鐵站内工作的人員及乘客產生生命上的威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工作人員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阻嚇其他人效法。
另外,本案亦涉及嚴重及可加刑因素,因第一被告聯同第二及第四被告犯案,所以犯案多於一人,夥同行事,且被告們犯案前是有預謀。再者,縱火的地點是港鐵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是東鐵綫和其他線路的交匯處。片見燃點火種前的4分鐘內有約70人經過該處;燃點火種時周邊兩米範圍内有約3位途人,而火種燃燒的46秒,濃煙衝上天花。除了直接產生對人身傷害的風險,也會帶來恐慌,及封鎖區域對市民造成的不便。因此,本案屬於中度嚴重,李官考慮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第四被告的子女因父親參與暴力社運失照顧
就各被告罪責上,第一和第二被告雖然角色不同,但他們夥同犯案,罪責一樣。第一被告把易燃物體放在閘口,第二被告燃點火種,若蔓延必產生更大財產損毁及人身傷害的風險。第四被告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於縱火行動中需要的材料運送給同案,亦在案發現場提供支援。第一被告認罪扣減至40個月,李官考慮到其家中另被搜出違禁品及武器,不過並非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附近搜出可即時使用的致命武器,因此3罪分別囚8個月至20個月,合共4罪共囚4年4個月。第二被告則囚4年2個月。
至於第四被告,李官指儘管他沒有直接參與縱火,但亦是夥同犯案,但考慮第四被告比起第二被告的角色較次要及被動,其年幼子女也因第四被告參與暴力社運而失去父親照顧一段時間。因此酌情扣減半年,最終囚4年半。
官:第三被告與其餘兩人互動不多,信納他不知縱火行動
李官於裁決時引述指,第三被告被捕時承認案發當日駕私家車接載第二被告往義德道小公園,但他並不知道第一及第二被告期間離開小公園往九龍塘港鐵站縱火,之後他接載兩人離開。第三被告在警誠下稱:「我都係接咗肥仔(第二被告)上車之後先知佢哋去九龍塘掉汽油彈,我淨係車佢哋去嗰度咋,唔關我事㗎。」
綜合第三被告的說法,案發當日第二被告要求乘搭便車往九龍塘,途中提及有人會在九龍塘投擲汽油彈,第三被告勸說第二被告不要參與,第二被告答應不會參與,並聲稱往九龍塘與朋友會合。由於兩人是要好朋友及生意夥伴,所以第三被告相信第二被告已被勸服,才決定接載第二被告。
就第三被告是否知情,李官指閉路電視拍到第三被告似乎和第一及第二被告的互動不多,有時更步行離開他們。而在案發前,第二和第三被告之間沒有社交媒體訊息,顯示第三被告接載第二被告往九龍塘前,有可能不知道第二被告策劃或會參與縱火,並相信自己在途中已勸服第二被告不去縱火。
若然第三被告接載前知道有縱火的行動,警方必定能在他們的電話找到相關的通訊内容。因此,第三被告似乎事前並不知悉縱火行動,由於不能肯定第三被告是在知情下提供運輸支援的角色,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兩被告 WhatsApp 訊息顯示對抗爭有相同理念
至於第四被告,李官指控方針對第四被告的證據強而有力,包括他和第二被告的 WhatsApp 記錄等。李官指,第四被告承認曾駕駛輕型貨車到小公園,期間第二被告在其車中拿了一些東西,才和第一被告到九龍塘港鐵站縱火;當第一及第二被告縱火後返回小公園時,第四被告才駕車離開。
另外,案發前幾天及案發當天,第四和第二被告的 WhatsApp 内容顯示,兩人認識了一段時間,他們對於抗爭有相同的理念和看法,曾經提及燒警車,即第二被告加入了焚燒警車的組織。加上案發前一日,第二被告向第四被告提及當晚有行動,曾稱:「快閃黨鐵」、「九龍塘」、及「同埋我哋要火,所以我要諗住車晒我哋未用嗰啲一次過用晒」。
官:被告表示不願意坐牢,但也有心理準備
同日下午第二被告提及已開會,一齊有所行動,呼籲齊上齊落,並提議把第四被告加入 Telegram,第四被告曾回答:「好」。第四被告向第二被告發送了一張他與另一人對話的訊息截圖,内容包括:「預左坐10年你 Ok 唔 Ok ?」、「有無武力潔癖,去到最盡可以做咩?」、「呢4個月做過咩嘢?自己最擅長做咩?」。第四被告對第二被告稱:「老實講,我有家庭負擔,盡量都唔想坐。但緊急需要做乜嘢都願意做」、「無吧,可以冧狗,掟汽油彈」、「前線,掟石,打狗」。第二被告曾通知第四被告「行動」改為本案案發日期,第四被告回答:「好」。
李官表示,從訊息上文下理可見,事發前一日,第四被告向第二被告表示願意參與投擲汽油彈或投擲石塊的暴力行為,雖然第四被告表示不願意坐牢,但也作出了心理準備,亦清楚知道案發行動。
官:第四被告的出現並非偶然,而是一早得知計劃
至於小公園的閉路電視,亦拍到第四被告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之間有相當多之互動,各人有相當多時間身體非常接近。第二被告向第四被告發涉案地點的地圖,因此第四被告的出現並非偶然,而是一早得知計劃,往小公園支援另兩名被告。
案發當日,第二被告曾催促第四被告快點到,因為還要將一些東西混合到瓶子裡,明顯地,第二被告還需要一些東西才進行縱火行動,第一及第二被告正等待第四被告的東西。
官:第四被告知情犯案,為提供支援和物資的角色
閉路電視見第四被告把車停泊在第三被告的私家車附近。第四被告隨即下車,此時第二被告走到車門附近逗留一會,其後第二被告拿著一個黑色背囊或袋進人小公園,行至第一被告身邊。由此可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必然是等待第四被告運送東西到場,再和第一被告到九龍塘港鐵站縱火,明顯是行動的必要材料。李官判斷第四被告負責提供在場附近支援及物資運輸,給第—和第二被告進行縱火行動。李官肯定第四被告是知情地犯案,是在縱火地點附近提供支援和物資提供的角色。
就各被告在本案的角色,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扮演着直接在九龍塘站縱火的角色,閉路電視見第一被告首先到達閘機前,然後蹲在地上,並從背囊內拿出東西放在地上,之後離開。第二被告隨後來到閘機前,即第一被告放了一些東西在地上,然後第二被告彎身點火,著火後,第二被告隨即轉身跑走。第四被告則負責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縱火行動中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的汽油彈或製造材料運送給同案,以及在現場附近為同案提供支援。
辯方:被告育有兩幼女,為家中經濟支柱
辯方為第四被告求情時指,他已婚及育有兩個分別3歲及10歲的女兒,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親友的求情信均指被告為人勤奮、有責任感。辯方又指案發地點並非密閉式空間,被告的角色只是負責運輸。
4人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4人被另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首被告曾裕生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分別指,他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個汽油彈、11瓶汽油、一包白毛布、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一把刀,以及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案件編號:DCCC 5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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