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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上訴減刑至15個月 上訴庭判詞斥議案美化野蠻襲擊行為 惟原審量刑過重

4港大生上訴減刑至15個月 上訴庭判詞斥議案美化野蠻襲擊行為 惟原審量刑過重

(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判處各人囚2年。4人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月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15個月,今(1日)頒下書面理由。判詞指4人美化暴力行為的議案,載有隱含的訊息,將不惜付上生命的代價、向警察訴諸暴力,說成是一種為求達到政治目的的光榮手段,因此必須堅決地拒絕這種危險、激進和盲目的思想,不能容許它在任何文明的社會裡植根,包括香港。然而上訴庭不同意謝沈智慧所指本案有預謀,又指她過於側重國際關注作為加刑因素,認為3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就認罪扣減20%和額外減刑4個月,上訴庭則認為謝沈智慧正確地行使酌情權,沒有可批評之處,因此刑期最終減至15個月。

4名上訴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判刑時年齡為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4人在去年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他們於去年10月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2年。

上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4人美化梁健輝的野蠻襲擊 公然違抗政府的譴責聲明

在判詞中,上訴庭先討論原審量刑起點35個月是否過重。上訴庭指,案發時香港經歷前所未有的動盪情況,刺警案發生當日,警方也是因為這個社會背景而被調配到銅鑼灣 SOGO 外維持秩序,而上訴人在刺警案發生之後僅僅數天便干犯罪行。

上訴庭指,煽惑別人蓄意傷害警察已經夠差劣,在上述的背景下犯案則更加差劣,有可能激起仇警情緒,鼓勵其他人傷害警察;涉案煽惑行為針對警察,有機會削弱他們處理公共秩序威脅而所作的功夫。

上訴庭指,4人美化梁健輝的野蠻襲擊,並將他自殺說成為香港光榮犧牲,值得被寫入歷史和評議會的紀錄之中。上訴庭批評這是公然違抗政府的譴責聲明。雖然本案並非直接的煽惑,但是上訴庭拒絕接受上訴人所稱本案嚴重程度較少,因嚴重性乃取決於煽惑的內容和案發時的情況,而不是煽惑的形式。

上訴庭認為,4人美化暴力行為的議案,載有隱含的訊息,將不惜付上生命的代價、向警察訴諸暴力,說成是一種為求達到政治目的的光榮手段。上訴庭表示,必須堅決地拒絕這種危險、激進和盲目的思想,不能容許它在任何文明的社會裡植根,包括香港。

上訴庭:據學生會會章 討論刺警事件似乎正當 但不代表可作出煽惑

上訴庭考慮涉案議案是一次性,不涉及一系列教導或說教行為;觀乎證據,有人實際蓄意傷警的機會看起來不高。

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曾指本案有一定程度的預謀,惟上訴庭則認為,本案沒有涉及高度精密的計劃或犯案技巧。

上訴庭指,4人是學生領袖,利用學生會的職位,在評議會會議中干犯本案,使議案成為學生會的官方立場。原審法官認為討論刺警案與學生會評議會的職能無關,4人通過議案乃「濫用職權」。早前的上訴聆訊中,上訴人一方反駁指會章顯示學生會宗旨之一就是關注社會議題。上訴庭則認為,會章所述的職能的確涵蓋刺警事件,他們在評議會上討論事件似乎有正當性,但是不代表他們可以作出煽惑。

上訴庭:原審法官似乎過份側重於國際關注作為加刑因素

上訴庭指,涉案的評議會會議在網上社交平台專頁進行直播,由於牽涉利用網上社交媒體犯案,乃加刑因素之一。另外,上訴庭引用黃之鋒一案,指煽惑學生去蓄意傷害警察亦構成加刑因素。

原審法官曾指,議案吸引到國際關注,構成嚴重的加刑因素,惟上訴庭認為本案的煽惑對象是本地人,並針對香港警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似乎過份側重於國際關注這項因素。

上訴庭表示,考慮上述所有因素,以及他們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意見不同之處,認為她以監禁3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較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

第二上訴人指認罪扣減不足 上訴庭指原審決定無可批評

認罪扣減幅度方面,第二上訴人郭永皓的代表大律師力陳,原審法官給予20%認罪扣減是不足。郭起初表示不承認「宣揚恐怖活動」罪,但是後來撤回答辯方向,之後改為表示認罪;後來郭撤回認罪答辯,更換律師團隊,開始與控方展開認罪協商,並決定承認交替控罪「煽惑傷人」罪。郭一方強調,當時面對很多不確定性,包括呂世瑜案中有關國安法罪行的刑罰分級制爭議,所以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原審法官不應批評郭太遲才通知法庭打算承認交替控罪。

上訴庭則認為,就交替控罪「煽惑傷人」而言,郭清楚知道自己干犯了什麼罪行,法律團隊理應不難提供專業意見,評估當事人可能的刑期。郭既已不是在最早階段表明認罪,原審法官只給予20%扣減,上訴庭看不到任何可批評之處。

上訴庭:原審官給予額外減刑4個月無可批評

至於進一步減刑的幅度,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經充份考慮了所有求情因素,而她有權行使酌情權決定最後減刑多少。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基於4人年輕和撤回議案,給予額外4個月減刑,相對整體量刑而言不能說不多。若然上訴人堅持應有更多減刑空間,必須令上訴庭相信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出錯,但是上訴庭認為她沒有出錯,也看不到任何理由干預原審法官的決定。

至於其他求情因素,上訴庭指在如此嚴重的控罪面前,這些求情因素都顯得微不足道,故此原審法官減刑4個月的決定是無可批評。因此最終減刑至15個月。

上訴得直後掀人身保護令風波 張敬生申請被駁回

此外,張敬生稱在上訴得直當天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惟在廿三條新制下,未能得到懲教批准提早獲釋,他早前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稱懲教繼續羈留他屬不合法。

該案聆訊中,懲教一方引述國安委決定,認為本案的煽惑傷人罪屬危害國安罪行,如張獲減刑不利於國安;懲教署內部評委會意見亦認為張沒有足夠反省,仍對施暴者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其言行難令人相信他有真誠悔過。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最終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院有約束力,裁定懲教對張的羈留「完全合法」,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張敬生須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2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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