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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生否認路軌掟鐵枝 稱遭警恐嚇:如果你喺80年代,一早俾人打X死咗

4學生否認路軌掟鐵枝 稱遭警恐嚇:如果你喺80年代,一早俾人打X死咗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罷」,有人發起「破曉行動」呼籲堵路。4名男學生被指於當日投擲鐵枝等雜物到港鐵鐵路,遭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4人否認控罪,今(1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第二被告反對口頭招認及記事簿紀錄呈堂,稱警員拘捕他時曾暴力把其頭部壓在牆上、以粗言穢語辱罵他;並在警署會面時恐嚇道:「如果你喺80年代,一早俾人打X死咗。」

4名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歲)、梁佑銘(21歲)、郁浩倫(18歲)及余灝朗(20歲),均報稱學生。4人被控一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一項「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

第四被告被捕後翌日曾到北區醫院 發現有瘀傷

控方表示,將傳召15名證人;首被告黃如博則沒有辯方證人、次被告梁佑銘將會自辯,而第三及第四被告除特別事項或有辯方證人外,將沒有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第四被告余灝朗被捕後翌日被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證實右膝有4厘米瘀傷及紅腫。

督察指在天橋頂發現4名男子向下望路軌

案發時駐守上水軍裝巡邏小隊第4隊的督察黃天樂供稱,當日早上6時45分接報有人在嘉盛苑往新運路的行人天橋上掉雜物到路軌,遂與6名同袍出發前往。

黃天樂表示,他到達該天橋頂時發現4名男子,其中3人穿白色上衣、揹黑色背囊;另一人則穿黑衣、揹紅色背囊。黃指,4人當時站在天橋的單車徑,一同望向天橋下的路軌。

黃天樂與同僚靠近,該4人留意到警員後便轉身往百和路逃跑。黃與警員追隨並大叫:「警察,唔好跑!」但4人繼續逃跑,黃邊跑邊透過對講機向其他警員報告4人的逃跑方向。

督察指4人被其他警員截停 外貌與天橋男子相似

4名男子之後轉右向吉祥街繼續跑,其後落行人隧道。黃天樂繼續追隨,落行人隧道轉右時已看見4人被另外2名警員截停。

黃天樂供稱,被截查4人的衣著、身高及身型均與他早前在天橋發現的4名男子相似,但其中一人當時沒有再揹紅色背包,該背包被放在距離截查地點約15米的地上。

督察之後發現路軌有4支鐵枝

在盤問下,黃天樂稱同袍到場支援後,他曾折返至天橋查看路軌,發現有2條鐵枝在路軌中間,另外2條則在路軌旁的碎石。

辯方質疑警未有足夠時間觀察被追捕的4人

辯方盤問時質疑,由警員到達天橋至4名男子逃跑之間,時間十分短暫,質疑黃未必有足夠時間觀察4人。黃不同意,他承認在追逐4人至行人隧道時,他的視線曾經斷開,惟否認被追截的4人經已從斜路跑離現場。

辯方進一步指出,黃天樂當時並非叫「警察,唔好跑」,而是「死曱甴,咪走!」;而當日在行人天橋上,警員其實是看見4至5名男子聚集,並非4人,而雙方追逐期間,其中一人早已跑出馬路,另外4人才進入隧道,黃天樂均否認。

次被告反對口頭招認及記事簿呈堂 稱警員上手銬前沒警誡、頭部壓牆上

案發當天拘捕次被告梁佑銘的警員27117梁毓男出庭作供前,辯方律師反對梁當日的口頭招認及記事簿紀錄呈堂,並呈上反對理由。

辯方稱,案發早上約7時,當梁佑銘在隧道被制服時,有一名警員在沒有施行警誡下把他的雙手反鎖上手銬,並命令他一直坐在地上。

辯方續指,之後警員27117梁毓男又暴力地把梁佑銘的頭部壓在牆上,以粗言穢語不斷辱罵他。

辯方稱警員誤導次被告 遊說認罪

被告於早上約7時20分至7時30分被帶上警車。辯方表示,這時另一警員25432在車上誤導梁佑銘,告訴他本案第四被告余灝朗已經「認咗佢做」,而且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相片等證據,遊說他承認控罪。

辯方稱警沒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不知權利

而當日早上7時42分至7時48分期間,辯方指警員梁毓男沒有向梁佑銘展示、解釋或讓他閱讀「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直至他在記事簿記錄完畢後,才讓梁佑銘一併簽署。

當梁毓男帶梁佑銘至上水警署會面室時,辯方續指梁毓男曾大力地踢門、大聲呼喝並恐嚇次被告說:「如果你喺80年代,一早俾人打X死咗。」之後梁毓男在沒有警誡下向梁佑銘詢問案件詳情。

辯方認為次被告梁佑銘是在不清楚羈留人士的權利,及害怕警員向他施以暴力的情況下,才會回答警員梁毓男的問題,因此反對相關證據呈堂。

警員梁毓男指次被告曾稱自己到場「睇水」

案發當天與督察黃天樂一同到場、駐守上水巡邏小隊第4隊的警員27117梁毓男則供稱,在2名同袍截查天橋上該4名男子後,他協助為次被告梁佑銘搜身。

他表示,當時梁佑銘穿白色上衣、揹黑色背包,並在他的背包上搜到黑色口罩、八達通及黑色上衣等物。

梁警員稱,搜查完畢後,他曾詢問梁佑銘在場原因,當時梁佑銘稱「睇水」。而他追問「睇水」意思,梁佑銘則說「睇下有冇警察嚟」,提到「阿朗要掉嘢落路軌,所以要幫手睇吓有冇警察嚟」。

警員稱曾警誡被告 及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梁警員表示,他隨即警誡梁佑銘,並續問「阿朗」名稱,梁佑銘回答是余灝朗,即本案第四被告,並說:「之前我哋 WhatsApp 約咗今日出嚟,出嚟之後阿朗提議揾單車掉落路軌,但我哋搵唔到單車,淨係搵到雜物同欄杆。」他們之後到嘉福邨天橋上,余灝朗換上黑衣,接著吩咐他觀察是否有警員到場。

梁警員供稱,他在約7時18分拘捕梁佑銘,並再次作出警誡,而梁佑銘當時則重複提到:「我負責睇水,係阿朗話掉雜物落路軌。」

梁警員表示,把梁佑銘帶返警署後,曾向他解釋「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而梁佑銘在上午7時48分簽收。

他之後在記事冊上補錄拘捕過程,梁佑銘作少許內容增補後,於結尾聲明簽署,梁警員強調沒有以武力威迫、利誘或恐嚇被告。

案件明日續審。

修訂控罪指4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於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鐵路上面。

修訂的交替控罪則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點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案件編號:FLCC226/2022